我们想念的库里,他回来了

当库里归来后,我们看到了库里在进攻端的独特魔法,他能通过强大的进攻影响力改变着对方的防守阵型,这一切在今日的比赛中被彰显得淋漓尽致,具体差别如下表所示。

(本场比赛,库里在场与不在场的对比)

仅限本场而言,库里上场百回合可以多得57.3分,少丢15.0分,让球队真实命中率提升29.9%,这实在是可怕。我们都知道,库里复出会为球队提升火力,他对进攻端影响巨大。可是没想到的是,这场比赛,库里在或不在勇士队的状态简直如云泥之别。就算没有库里,勇士队面对鹈鹕也不至于打出百回合仅得72.7分的水准。

还有防守端,库里不在场百回合失111.5,就勇士队的防守来说,这实在是太不正常了。当然,以单场的数据与回合去总结比赛会有偶然性,库里此次复出赶上了勇士队其他球员低迷,然后,库里本来就可以让进攻变得轻而易举,在这场的情况下,更显著得展现了他对比赛的影响力,或许克莱的低迷是为了反向证明库里的强大?(捂脸)

先说下鹈鹕防守端的调整吧

鹈鹕队本场在防守上做的最坚决的一点就放掉三分外的格林,让防守格林的戴维斯发挥着他覆盖面极广的补防能力。

如开局的这个回合,戴维斯放掉格林,专注于强侧的杜兰特。杜兰特晃起霍乐迪后突破,遭遇米罗蒂奇协防后将球传给伊格达拉,一哥突入内线面对米罗蒂奇的防守与戴维斯的补防没有机会,只能将球交给三分线外的格林。

还有这样的回合,杜兰特本已过掉所罗门-希尔,怎奈浓眉快速补防,希尔赶上后用犯规阻止了杜兰特轻松得分的机会。

这样的回合还有很多,上场比赛,鹈鹕队曾在防勇士队的绕掩护时采用换防的策略,这致使戴维斯多次被拉出外线,无暇兼顾协防。而这场比赛,鹈鹕只采取跟对位人绕过勇士队设置的掩护,并以戴维斯防守格林或鲁尼,让戴维斯可以发挥联盟顶级的协防能力。

如这个回合,库里晃过防守人突入篮下。戴维斯便放掉鲁尼,在米罗蒂奇的协防下,完成对库里的盖帽。

因为戴维斯的协防,无库勇进攻一再受阻,而克莱进攻端低迷,在对方的防守策略下,他没能用无球跑动还击着鹈鹕队的防守策略,然后杜兰特也同样失常,多次面对霍乐迪都未能顺利得手。于是第一节,打了8分钟,勇士队只得11分,科尔换上了库里。

库里为勇士队带来了什么

库里在场,不止可以跑出无球端的威胁,也能在三分外投出他那不讲理的三分,这使得鹈鹕队必须扩充着防守区域,也进而加大了勇士队的进攻空间。而当库里使用挡拆时,鹈鹕队必用包夹防守库里。

这般运球间毫无征兆的三分出手,防守人根本无法反应,库里便已出手,怎么防?

还有如此迅捷的无球跑位,即便对手已全力追击,依旧无法阻止他完成三分,稍微抓住一丝空间就可命中三分,怎么防呢?

以及,刚过半场,没有任何准备,就突然出手。这样的库里,怎么防啊!

当第二节,勇士队使出阔别许久的五小阵容,库里与格林挡拆,鹈鹕队包夹库里。此时勇士队的站位,克莱跑底角带走防守人,杜兰特弱侧三分外带有一个防守人,伊格达拉低位时刻准备切入。然后格林接球迅速冲入内线,米罗蒂奇看住伊格达拉防止他空切,格林轻松扣篮。

当然,当持球人换成杜兰特,也能达成此种效果。勇士队依旧摆出熟悉的站位。这次库里与杜兰特互换角色,在鹈鹕包夹杜兰特后,格林突入篮下,又得到了一次轻松得分的机会。

这样的回合,我们过去已经见过太多次。

当然这场比赛,让我印象时刻的是,第四节杜兰特低位持球与强侧库里、格林三人配合的战术。这个此前常规赛与湖人加时那场时,曾被多次使用过。


这个站位,可以有多个变化。在本场比赛中也多次找到。完成战术的人未必是库里、杜兰特与格林,不过每次使出,都能造成较大的杀伤。

战术变化一,杜兰特假借低位单打,格林为库里掩护,然后库里可切入内线,可投三分。

(克莱版本)
(杜兰特版本)

变化二,格林掩护后,强侧防守者换防,则格林顺下攻框。若弱侧有人补防,则传空接,无人补防,则自己上篮。

变化三,持球人低位单打,强侧无球人未配合出机会,则持球人自己执行单打。

说下这场的感受吧

本场,鹈鹕队让霍乐迪打了46分钟半,只让克拉克6分钟。可以看出,鹈鹕队轮换阵容的薄弱,这场比赛,一如我所料,所罗门-希尔登场后,他在进攻端给予着鹈鹕队极大的拖累,即便他防守不拖后腿,可是他脚步缓慢,防守端的优势无法掩盖他进攻端的劣势。在本轮系列赛,鹈鹕队轮换薄弱的问题会被无限放大。

而勇士队这边,纵然只是9人轮换,不过也已足够,如果科尔想用,那麦基与库克也足够加入轮换阵容,这是鹈鹕队不能比较的。

还有勇士队执行的放隆多三分的战略,低位端,他们无法靠单防去限制戴维斯,所以只能放掉隆多去包夹戴维斯。这场比赛,隆多外线三分4中3,予以了勇士队回击。可是,常规赛,隆多场均命中0.8记三分,命中率也只为33%,季后赛以来,隆多也只命中过6记三分,这场隆多虽4中3,但是能防得戴维斯24次出手得到25分,也算成功的防守了。

库里回来后,我们看到了那熟悉的不讲理三分,看到了他进攻端的巨大影响力,也看到了他独特的庆祝动作与笑容。

可我觉得库里本场最亮眼的一点,并不是他全队最高的+26正负值,不是他27分钟15次出手28分的高效得分表演,而是他能在伤退近40天以后,在脱离比赛这么久以后,压制着自己的比赛欲望,以替补身份出场,听从于科尔的安排,令行禁止。我觉得,这才是库里这场比赛最亮眼的部分,也许我们觉得替补没什么,无法感同身受。可是对于一个当家球星来说,他们已经习惯了聚光灯闪耀的首发,已经习惯于在场即被欢呼的位置,然而库里却依旧甘愿在告别比赛这么久,离开大家这么久后,毫无怨言的接受做替补的安排,忍受第一节那漫长的7分多钟后再上场。——在赛后采访中,库里自己形容,在替补席等待上场的那段时间犹如永无止境。

这是这场比赛,库里给予我最大的感动。也许其他人只会记得你耀眼的三分,记住你辉煌时刻的绝杀,记得你取得的独一无二的荣誉。可是我只会关心,你是否快乐,是否打出了自己的往常表现,以及,每当你做出这些牺牲时,你是否获得了更多的尊重,所以我能做到的,就是把你的牺牲写下来,去让更多人读到你的牺牲,去尊重你的无私,记得你为球队所带来的一切。

注:今天看新闻,库里是自己申请的替补。科尔说,''我不知道有多少超巨会将这样的想法告诉教练。''只能说,库里比我们想象中,还要无私,还要谦逊。这就是我们喜欢的库里,他就是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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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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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fe2 + PyTorch = PyTorch 1.0

注:这是对我在 知乎用户:如何看待 Caffe2 代码并入 PyTorch ?上的回答的最新消息。因为原文是用英文写的,由于时间关系我没有再写中文版本,不过欢迎有兴趣的朋友翻译,我可以在文章中加入翻译的链接。

Announcing PyTorch 1.0 for both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The path for taking AI development from research to production has historically involved multiple steps and tools, making it time-intensive and complicated to test new approaches, deploy them, and iterate to improve accuracy and performance. To help accelerate and optimize this process, we're introducing PyTorch 1.0, the next version of our open source AI framework.

PyTorch 1.0 takes the modular, production-oriented capabilities from Caffe2 and ONNX and combines them with PyTorch's existing flexible, research-focused design to provide a fast, seamless path from research prototyping to production deployment for a broad range of AI projects. With PyTorch 1.0, AI developers can both experiment rapidly and optimize performance through a hybrid front end that seamlessly transitions between imperative and declarative execution modes. The technology in PyTorch 1.0 has already powered many Facebook products and services at scale, including performing 6 billion text translations per day.

PyTorch 1.0 will be available in beta within the next few months, and will include a family of tools, libraries, pre-trained models, and datasets for each stage of development, enabling the community to quickly create and deploy new AI innovations at scale.

The path from research to production

PyTorch's imperative front end allows for more rapid prototyping and experimentation through its flexible and productive programming model. The first version of PyTorch launched a little over a year ago, and its speed, productivity, and ability to support cutting-edge AI models such as dynamic graphs quickly made it a popular and important development tool for AI researchers. It has more than 1.1 million downloads and is the second-most cited deep learning framework on arxiv over the last month. For example, UC Berkeley computer scientists put PyTorch's dynamic graph capabilities to use for their noteworthy CycleGAN image-to-image transform work.

Although the current version of PyTorch has provided great flexibility for AI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erformance at production-scale is sometimes a challenge, given its tight coupling to Python. We often need to translate the research code -- either training script or trained model -- to a graph mode representation in Caffe2 to run at production scale. Caffe2's graph-based executor allows developers to take advantage of state-of-the-art optimizations like graph transformations, efficient memory reuse, and tight hardware interface integration. The Caffe2 project was launched two years ago to standardize our production AI tooling, and is now running neural networks across Facebook servers and on more than 1 billion phones around the world, spanning eight generations of iPhones and six generations of Android CPU architectures. Today, Caffe2 delivers more than 200 trillion predictions per day across all models, small and large, with optimized production performance.

The migration from PyTorch to Caffe2 to ship to production used to be a manual process, time-intensive, and error-prone. To solve this problem, we partnered with major hardware and software companies to create ONNX (Open Neural Network Exchange), an open format for representing deep learning models. With ONNX, developers can share models among different frameworks, for example, by exporting models built in PyTorch and importing them to Caffe2. At Facebook, this enabled us to have smoother AI research, training and inference with large-scale server and mobile deployment.

We've used these tools (PyTorch, Caffe2, and ONNX) to build and deploy Translate, the tool that now runs at scale to power translations for the 48 most commonly used languages on Facebook. In VR, these tools have been critical in deploying new research from Oculus into production to make avatars move more realistically.

However, while this combination of three different tools has been effective, there are still manual steps that are complicated and time-consuming. As such, it didn't allow us to bring new AI research innovation to production as seamlessly as we would have liked.

Unifying research and production capabilities in one framework

PyTorch 1.0 fuses together immediate and graph execution modes, providing both flexibility for research and performance optimization for production. More specifically, rather than force developers to do an entire code rewrite to optimize or migrate from Python, PyTorch 1.0 provides a hybrid front end enabling you to seamlessly share the majority of code between immediate mode for prototyping and graph execution mode for production.

In addition, ONNX is natively woven into PyTorch 1.0 as the model export format, making models from PyTorch 1.0 interoperable with other AI frameworks. ONNX also serves as the integration interface for accelerated runtimes or hardware-specific libraries. This gives developers full freedom to mix and match the best AI frameworks and tools without having to take on resource-intensive custom engineering. Facebook is committed to supporting new features and functionalities for ONNX, which continues to be a powerful open format as well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developing with PyTorch 1.0.

Building an end-to-end deep learning system

Along with PyTorch 1.0, we'll also open-source many of the AI tools we are using at scale today. These include Translate — a PyTorch Language Library — for fast, flexible neural machine translation, as well as the next generation of ELF, a comprehensive game platform for AI reasoning applications. Developers can also take advantage of tools like Glow, a machine learning compiler that accelerates framework performance on different hardware platforms, and Tensor Comprehensions, a tool that automatically generates efficient GPU code from high-level mathematical operations. We have also open-sourced other libraries, such as Detectron, which supports object-detection research, covering both bounding box and object instance segmentation outputs. Visit our AI developer site at facebook.ai/developers for the full list, and learn more about PyTorch on the PyTorch and Caffe2 blogs.

Over the coming months, we're going to refactor and unify the codebases of both the Caffe2 and PyTorch 0.4 frameworks to deduplicate components and share abstractions. The result will be a unified framework that supports efficient graph-mode execution with profiling, mobile deployment, extensive vendor integrations, and more. As with other open AI initiatives like ONNX, we're also partnering with other companies and the community to give more developers these accelerated research to production capabilities. To start, Microsoft plans to support PyTorch 1.0 in their Azure cloud and developer offerings, including Azure Machine Learning services and Data Science Virtual Machines, and Amazon Web Services currently supports the latest version of PyTorch, optimized for P3 GPU instances, and plans to make PyTorch 1.0 available shortly after release in their cloud offerings, including its Deep Learning AMI (Amazon Machine Image).

This is just the beginning, as we look to create and share better AI programming models, interfaces and automatic optimizations. AI is a foundational technology at Facebook today, making existing products better and powering entirely new experiences. By opening up our work via papers, code, and models, we can work with all AI researchers and practitioners to advance the state of the art faster and to help apply these techniques in new 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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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LPL春季赛决赛复盘

我其实一直觉得季后赛的这个版本(8.6版本),红色方是更有优势的,起码在LCK是这样:

LCK 8.6版本胜率统计,32场比赛。

红色方的胜率超过蓝色方12.5%,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

但是整个季后赛结束,回看LPL的胜率统计,则完全推翻了我的预设:

LPL 8.6版本胜率统计,30场比赛。

LPL这边整个8.6版本,蓝色方的胜率反而要高出6.6%。

之所以会得出红色方更有优势的预设,是基于以下两点:

1、这个版本没有特别OP的英雄,第一优先级的英雄都比较平均,因此不用担心让蓝色方一抢到没办法处理的英雄,而反过来自己又有二连选的优势。

2、由于红色方在下路的地形上有绕后的优势,因此在非常容易靠中野制造对下路的包夹越塔。

第2点可以参照,RNG上一轮在IG手上吃到的岩雀的亏,以及RW也在EDG手上吃了岩雀的亏,也或许正是因为如此,他们四场比赛都把岩雀摁死在了BAN LIST上。

至于第1点,我们看下四场比赛蓝红方各自的一选统计:

再看下非BAN即选的前10统计:

LPL8.6版本非BAN即选率前10统计

哪边更占优,不言而喻吧。

所以看到RNG第一把一抢莫甘娜,然后开给EDG斯维因+特朗德尔,我是被吓了一跳的,特别是他们也没有构筑女警+莫甘娜的组合,而是最后把莫甘娜摇摆到了中单位上。

老实说,摆出这么一个三线要被压的阵容,前期被女警推爆是必然的。不过RNG这把开团手段确实多,Karsa的扎克带人也带得非常巧妙,因此中期一度还把局势给追了回来。如果RNG没有输掉中路那波团战,这场比赛的胜负真不好说:

斯维因在这个时间点基本是为所欲为的存在,有输出,还不容易死。但换个角度来讲,这波如果直接开死女警,局势或许会有另外一番光景吧。但即便继续僵持下去,RNG其实并不吃亏,因为EDG在这个时间段的节奏已经有点断档了。

首先他们正面开团手段比较匮乏,因此只能靠推进来逼迫RNG,但是之前的几波小节奏,让他们正面的推塔是断掉了的。

其次,两条边线只能把线送过去,没办法形成实际上的压力,斯维因这条线要面对莫甘娜的军团旗,而剑姬这条本来是优势的分带线,也因为被抓死一次而不敢带线过深。


艾希这个点,之前在LCK决赛的复盘里,我是有提到的:

我们看下第二把的BP,第二轮选人前,两边一共摁掉了4个ADC,再算上EDG一抢的女警,一共5个ADC被限制掉:

之所以会判断艾希可能成为一个隐藏角色,是因为这个英雄综合属性并不算弱,不管是对线能力(600的射程,以及W的AOE),E技能的战略效果,还是为数不多的ADC开团能力。特别是600的射程,在对上女警时会非常游刃有余。

更不用说香锅这把前期对猪妹形成了非常严密的盯防,让下路可以非常安心地推线。野区的沦陷也影响了猪妹的GANK,比如中路这波,如果击杀了瑞兹,可以在中路扳回一些局势,但是由于猪妹等级太落后了,因此没有大招确保击杀。

替补轮换的优势还是摆在这的,毕竟开局换野的战术,应该是香锅在场下和教练观察比赛时制定出来的。

而这种情况下,你也没办法把责任全推给Haro,毕竟考虑到奥拉夫的刷野效率,这么换下来猪妹是必定会亏的。如果没办法第一时间反制到奥拉夫的换野,那么后续的雪球是无法避免的。

如大家所猜想一般,厂长在第三局替补登场。


其实只看最后两场,就能理解EDG为什么会输掉这个系列赛了。

第三局比赛从BP开始,已经让人感觉EDG对于这个版本的理解是比较落后的。

起码这一把的表现来看,他们完全没有考虑清楚放出卡尔玛以后的应对,第二轮加BAN赛恩再抢奥恩,看上去是亡羊补牢,实际上是在掩耳盗铃,因为RNG仍然可以用慎来构筑双军团旗的阵容。

而从这个系列赛以及上一轮对上IG的比赛来看,RNG和LCK队伍的训练赛中是受益匪浅的。之前AFS说RNG训练赛表现优异,应该所言非虚。季后赛一路看过来,起码对于兵线的处理上,他们已经超越了LPL所有的队伍。

再说回比赛,第三把厂长开局这个一血还挺关键的。

如果没有这波阵亡,这一把巨魔在前期能做的事情其实挺多的,毕竟中下两线的线权在手,厂长的入侵是没有后顾之忧的。当然,这并不是输掉的比赛的主要原因,问题还是出在中期,EDG又遭遇了第一把在中期的僵局,但是这次犯失误的一方是他们自己。

具体来说,他们已经处理不掉两路军团旗的推进了。

不过他们这把有着第一局的僵局下,不具备的优势,那就是大龙逼团的能力。可这一逼团,把自己逼上了绝境:

这波打龙停手太晚,让他们处于了两难的境遇,走可能被接盘大龙,不走可能会团灭。最后中单进龙坑想要配合处理大龙,下路完全暴露在了攻击范围内,撕裂的阵型给到了RNG逐个击破的机会。

这波阵亡+丢大龙+双军团旗的加持,已经不存在翻盘的可能了。

第四局,又是熟悉的开局:

以及熟悉的大龙团战:

总结下来,EDG在三个方面的不足让他们输掉了这个系列赛:

1、线野配合,第二把前期被盯死的猪女,以及后两把送出一血的巨魔,要么连带波及到线上,要么让线上的优势没办法继续滚大。

2、兵线运营,除了前面提到双军团旗的处理问题,第一局比赛剑姬在边路分带时有优势的情况下也没给到足够的掩护,不管是正面推进上制造的压力,还是分带视野的保护。而2个人头的剑姬,是完全有机会在边路打穿青钢影这条线的,最后这股优势却因为一波被抓死而完全葬送。

3、团战处理,第三和第四局两拨大龙团的处理上,EDG都完全处于下风状态。


那么,FNC、TL,以及那支KZ,在这三点上又表现如何呢?

敬请期待后续会陆续推出的季中赛队伍观察吧。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PentaQ刺猬电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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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最终结算协议,不因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

承发包双方达成的最终结算协议,不因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


[法院观点]

就本案而言,案涉《施工合同》是否无效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结算款的认定。

第一,《结算清单》已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不受合同是否无效的影响。

第二,由于《结算清单》签订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签订时间,《结算清单》关于工程款造价金额的约定已表明双方当事人用协商确认工程款结算方式替代了《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

第三,《结算清单》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施工合同》约定范围。《结算清单》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因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案涉工程停工情况下签订,不仅包括对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的结算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确认。根据《结算清单》标题可知,该《结算清单》的缔约目的不仅是为了结算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还包括确认发包人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这一点也可从双方在《结算清单》中约定停工损失金额、补偿费用、迟延支付进度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费等事项得到印证。从发包人在《结算清单》中确认向承包人支付停工损失、迟延支付进度款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费可知,发包人已自认案涉工程停工是因自身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所致并自愿赔偿《结算清单》约定的停工损失和资金占用损失费。该赔偿金额是基于发包人对承包人造成损失大小的评估,并非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故与《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无关。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庭审释明,乾豪公司明确其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2.合川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秦泽华、刘世平、罗光友三人是合川公司的员工,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中,合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曾当庭陈述"合川公司根本没有秦泽华这个人",并主张"刘世平、罗光友是合川公司员工"。合川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刘世平、罗光友是其员工。因此,秦泽华、刘世平、罗光友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二)秦泽华、刘世平、罗光友三人挂靠合川公司承建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解释)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三)秦泽华、刘世平、罗光友三人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金和资质,致使项目缺乏资金而停工,这是涉案项目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因《施工合同》无效,故实际损失应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

(四)《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不能因未按时拨付进度款停工"。合川公司的停工行为已违反该约定。因此,即使《施工合同》有效,违约责任也应主要由合川公司及实际施工人秦泽华、刘世平、罗光友承担。

(五)原审法院以《桐梓阳光水岸B区项目另行协商合同、重新开工前A栋、B栋完成工程量工程款实际损失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作为定案证据错误。

1.《结算清单》系合川公司以"引进新股东投入资金要求乾豪公司出具结算清单以便引入资金"为由,欺骗乾豪公司签订,不是乾豪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证据。

2.《结算清单》中涉及的第一项数据应以工程造价评估鉴定确定。

3.《结算清单》第五项涉及的资金占用损失费,合川公司已有书面《承诺》以双方财务对账结算。第五项数据不准确且与《施工合同》约定相矛盾。按《施工合同》约定,合川公司不能停工,虽可主张资金占用费但没有约定资金占用费和1.5%利息。因此,合川公司的停工损失和资金占用费应由合川公司承担,并且不能重复计算1.5%利息。

4.《结算清单》第七项可证明双方当事人并非终止合同结算。这印证了合川公司要求引进资金进行建设的事实。

5.《结算清单》第七项"乙方和内部股东或投资人不得因甲方与乙方或投资人、也不得因甲方与乙方部分股东或投资人另行商谈合同而要求对原合同重新结算"的约定无效,因为涉及到第三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约定限制第三方权利或为第三方设定义务的内容无效。

6.原审中,证人罗正荣当庭陈述了《结算清单》产生的原因是系合川公司以"引进新股东投入资金要求乾豪公司出具结算清单以便引入资金"为由欺骗乾豪公司签订。但原判决认定该证据时没有仔细审查证人证言,反而认定证人罗正荣的证言证实《结算清单》是协商的结果,而忽略了当时涉案工程停工已达一年多时间的事实。停工时间过长,造成损失巨大才是乾豪公司被迫在合川公司已拟好的《结算清单》上签字的原因。

(六)乾豪公司一直主张对合川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证据保全并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评估,但原审法院均以有《结算清单》,不需要评估为由,不予评估。

1.从《结算清单》看出,工程款一笔约6400万元,但合川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只有孔桩、地下车库两层、已完工地上15层(仅仅是框架)。其中孔桩(基础)和地下车库两层(7500平方米)、已修建地上15层中框架约8000平方米、住房15000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不足30500平方米,单价已经达到6400万元÷30500平方米=2100元/平方米。

2.按照半成品2100元/平方米测算,完工的建筑工程成本将会达3500元/平方米左右,明显与贵州省内同类建筑工程的成本造价1500元/平方米偏离太远。并且,工程所在地桐梓县城的房价也在3500元左右。原审法院没有对《结算清单》中的工程款与实际情况之间明显不合常理的原因进行审查。

3.《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是贵州省2004定额下浮。即使按照贵州省2004定额,已经完工的成品工程同类建筑工程成本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左右。就连同一时期桐梓县司法局发包的7层办公楼造价也是按照1400元/平方米发包的。

4.乾豪公司一直主张对工程量进行审计、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主要原因就是《结算清单》存在欺诈的情形。由于施工图纸资料、监理资料、工程签证单等资料在合川公司保存,如果工程价款6400万元没有问题,则工程量审计和工程造价评估就会相同,如果审计和评估结果相差太大,则《结算清单》无效。

5.乾豪公司主张工程量审计和工程造价评估,是为了查明真相。在《结算清单》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就应组织进行工程量审计和工程造价评估。

(七)原判决将合川公司提供的四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作为《结算清单》的参照依据,认定《结算清单》真实合法,是错误的。理由是:

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在施工方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时的参照依据,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记载内容,能确定的只是上面载明的已完成工程量,而不是工程款金额。这也是《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最终依据的原因。

2.三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对金额均写明"最终以决算为准",也印证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在施工方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时的参照依据,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记载内容,能确定的只是上面载明的已完成工程量,而不是工程款金额的观点。

(八)乾豪公司申请对合川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证据保全,目的在于确定合川公司已经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从证据保全的角度,原审法院以已有《结算清单》为由,不予理会的根源在于将欺诈取得的《结算清单》作为证据。

合川公司辩称,1.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外部人员的存在才能完成工程,外聘人员不属于挂靠,故案涉工程不存在挂靠问题。2.本案是工程停工后针对已完工程量制作清单并结算,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结算效力。3.《结算清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也不应进行审计。

合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乾豪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停工损失费、施工补偿款、钢材补贴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费共计52,046,403.3元,以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费(按月息1.5%计算);2.确认合川公司在乾豪公司上述债务范围内,对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差旅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乾豪公司承担。

乾豪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桐梓阳光水岸B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2.合川公司将所承建的桐梓"阳光水岸二期B区"工程移交给乾豪公司并且不得阻止、妨碍乾豪公司组织施工;3.合川公司立即提供工程建设所需要相关税务发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合川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13日,乾豪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合川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1.乾豪公司将桐梓县阳光水岸B区工程发包给合川公司。2.工程内容为"建筑结构施工图内的所有工程部分(包含基础、主体、门窗、内外装饰、保温节能、土石方工程),水电、消防、电梯除外"。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2年9月20日(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20天。4.合同价款与支付:(1)本合同价款约500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认;(2)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施工期间当月遵义市物价局信息网发布主材价格作为调整依据,即:工程计价按贵州04定额计算,施工期间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及政策性文件,人工费上调110%,主材按当时遵义市物价局信息网发布价格调差,基价下浮3%,民工保证金由施工方自行负责,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付工程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地下室结构完工后退还一半保证金,转换层结构完工后退还完保证金,孔桩部分砼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主体十层(不含地下室)完工后,甲方在乙方报送工程量10日内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的70%,十层以上主体及装饰工程按月进度在次月5日前支付进度款的7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主体工程总款的15%,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报送决算书二个月内审核完毕,超出二个月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决算结果,在双方共同决算结果后一个月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7%,留3%作质量保证金按相关规定退还。5.违约:(1)如在施工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所有耽误机械台班和误工费由甲方负责;(2)如不能按时拨付进度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乙方进度款违约金,超过二个月甲方所建房产按市场价下浮20%抵押给乙方作为工程款,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卖房及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不能因甲方未按时拨付进度款停工。合同还对工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进行约定。合川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其法定代表人王修才的印鉴。

2012年12月17日,乾豪公司(甲方)与合川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一、由于甲方自身原因,甲方同意在原合同规定范围内另行一次性补助乙方钢材款50万元;二、工程进度款在甲方开始售房时,就开始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且乙方也有权利向甲方提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求。

2013年5月30日,乾豪公司与合川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乾豪公司将阳光水岸B区工程中的"截水围幕"工程以265元/米(含税价)的包干价发包给合川公司。该协议上加盖了合川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修才也在该协议上签字。

2014年6月15日,合川公司向乾豪公司发送《关于催收桐梓县阳光水岸B区工程款函告》要求乾豪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退还保证金。2014年6月24日,合川公司再次向乾豪公司发函,催促乾豪公司及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退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等。

2014年9月20日,乾豪公司(甲方)与合川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该协议明确"《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于2014年6月11日完成施工主体十层(不含地下室),并就已经完成工程量报送甲方要求付款,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现因甲方资金周转困难,未依约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乙方因无力支付民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款项而于2014年6月25日停工至今",并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二、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400万元,其中:100万元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的停工损失,计入建筑工程成本由乙方提供发票;80万元作为退还的保证金本金,200万元作为前期应支付的工程款。三、甲方确保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促成砼供应商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将该项目砼欠款债务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以乙方与砼供应商结算本金金额为准,转移给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保障乙方复工后砼供应,否则,视为乙方恢复施工条件不成就。乙方恢复施工后的钢材供应,由乙方自行寻找第三方合作。三、截止到本协议签订时止,甲方已审核完毕乙方报送的已完成工程量,进入以前应付工程款(指已经修到15层的工程款)4200万元,甲方已经支付1425万元,甲方尚欠乙方2775万元未付。甲方未按原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应从2014年6月25日起,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乙方资金占用损失直至付清之日止。……五、若因甲方在工程继续施工过程中逾期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原因导致乙方再次停工,甲方应按正常施工实际应有支出标准结算向乙方赔偿停工损失。六、……乙方复工后新产生的工程进度款,甲方应以原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按月进度工程量或完成产值报表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20日内,妥善处理贵阳法院执行的南充银行一案,解除债权人对本项目的土地和在建项目抵押或查封。甲方未能按前述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视为甲方拒绝履行施工合同。……十四、本协议与原《施工合同》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未做修正的部分,遵照原《施工合同》执行。……任何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引发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因诉讼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以原告所在地省级司法厅局规定的律师费标准确认)、差旅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签订后,为履行协议约定的400万元付款义务与及时恢复施工,乾豪公司于2014年10月26日向合川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一、在本承诺书送达时,支付合川公司现金100万元,作为合川公司截止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签订时止的部分停工损失费用;二、就《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第二条约定的300万元部分,乾豪公司承诺在本承诺书送达之日起的10日内支付到合川公司指定账户,并承担因未按期支付所导致的合川公司再次停工及恢复施工等损失。

2014年10月27日,乾豪公司(甲方)与合川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桐梓阳光水岸B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明确双方就《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未尽事宜作出如下约定:一、甲乙双方在2014年9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后,因甲方原因未按时支付约定款项导致乙方未能如约恢复施工。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协议签订时止乙方新产生的停工损失,双方确定为40万元,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支付给乙方。二、乙方恢复施工后的钢筋、混凝土供应由甲方负责。……三、甲乙双方原主合同第11.6条约定建设工程款计价标准因受市场因素影响,现双方一致认可变更为按贵州04定额计算,并适用施工期间贵州省遵义市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及政策文件执行,人工费上调110%,材料费按当地定额站发布的价格信息调差,基价不下浮。另,贵州省定额缺少的分项价格,按重庆市2008定额对应计价标准执行。四、本补充协议签订前的履行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钢筋货款超额计价50万元,由甲方在项目结算时补贴给乙方,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资金利息,自本协议签订时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以甲方之前出具的书面依据在工程结算时一并结算)。

2014年10月31日,合川公司恢复施工。恢复施工后,因乾豪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提供施工所需的钢材与混凝土等材料,合川公司多次向乾豪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时提供材料。

2014年12月12日,合川公司向乾豪公司与监理单位发送《建筑工程停工报告》,合川公司声称"在恢复施工40多天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方经常不能满足钢材和混凝土的供应……造成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将会再次停工"。次日,案涉工程再次停工。合川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乾豪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乾豪公司承担停工损失每月1,216,198.37元及欠付工程款资金利息。乾豪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培于2015年1月16日签收了该函。

2015年5月8日,乾豪公司出具《说明》明确:乾豪公司认可合川公司在2014年停工的误工补贴4个月每月40万元共计160万元,钢材款的价差补贴50万元,二次停工后,乾豪公司在停工期间每月补助40万元,在停工全部时间内另加30万元付给合川公司,以后进入总决算。

2015年8月20日,乾豪公司(甲方)与合川公司(乙方)签订《结算清单》:一、边坡支付、桩基础至主体A栋屋面(55.2米)、B栋16层(55.2米)工程造价6400万元;二、经双方清理核算,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8月20日停工损失计算12个月(40万元/月)计480万元。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另行商定合同、重新开工前期间的停工损失按本条前述标准计付。三、经双方清理确认,补偿支付施工方施工期间费用30万元。四、经双方清理确认,增加支付施工方钢材补贴款50万元。五、经双方清理核算,截止到签订本协议为止,因甲方迟延支付进度款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费4,456,403.3元(按照月息1.5%计算,(2)-(5)项施工单位不承担税费)。资金占用费应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甲方实际结清工程款时止。六、以上甲方应付款共计74,056,403.3元,减去甲方已付2201万元(即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840万元,以及甲方接受乙方的钢筋、商品砼债务1361万元),乾豪公司应支付余款52,046,403.3元。七、双方确定本结算单为双方就另行协商合同、重新开工前,甲方根据乙方已完成工程量和实际损失对乙方应付款和双方原合同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与合同另行商定、重新进场实施合同施工、质量、产值计算和应付款无任何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因双方合同另行协商、变更、终止、解除或无效而要求重新结算或纳入其他结算。乙方和内部股东或投资人,也不得因甲方与乙方部分股东或投资人另行商谈合同而要求对原合同重新结算。该《结算清单》还明确注明"其中由乾豪公司承担税费的金额445,603.3元,合川公司承担税费的金额560万元"。

另查明,在施工过程中,合川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12日、7月25日、11月30日、12月25日向乾豪公司及监理单位报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乾豪公司对工程进度进行了审核后并分别于2014年7月2日、9月18日、12月8日、12月26日签字确认。其中,(1)6月12日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合川公司"已完成了边坡支护工程、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8.0米至转换层(21.6米)及标准层6层-10层(21.6米-37.2米)主体结构工程的工作。经工程量计算,合计金额63,730,671.03元"。合川公司报送的63,730,671.03元工程量经乾豪公司审核后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造价为57,265,856.96元。(2)合川公司7月25日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合川公司"申请支付本周期完成的合同款额为3,361,999.95元"、乾豪公司审核确认"本月完成进度约为300万元,最终以实际决算为准"。(3)合川公司于11月30日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合川公司"申请支付本周期的合同款额为3,684,251.26元"、乾豪公司审核确认"在2014年11月30日未完成A栋屋面施工,该项不作本次进度申报,待下次完成后再作申报。本月完成进度约为310万元,按合同约定支付80%为248万元,拨款时扣除钢筋、混凝土的价款845,290元,本期应支付进度款为1,634,710元"。(4)合川公司于12月25日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合川公司"申请支付本周期的合同款额为2,606,310.44元"、乾豪公司审核确认"本月进度约为230万元,由于B栋17层未完成砼浇筑,暂扣30万元,待下次完成后再申报"。

就案涉项目,乾豪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1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2年11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月28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4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案涉工程从2014年12月停工至今。

再查明,合川公司(甲方)与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五、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1、律师费。本案律师费采用全风险代理方式。乙方前期不收取律师服务费。本委托合同签订后,按甲方因本合同所述案件主张债权的实际兑现金额(即到账,含甲方实际取得实物或其他财产权现金价值)的4%计付律师服务费。2、差旅费:甲乙双方约定支付乙方前期差旅费10万元。乙方因办理本案件超额部分的差旅费由乙方先行垫付,最终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另,合川公司因本案诉讼已经支付差旅费3,197元、诉讼保全保险费9.1万元。

2013年10月12日,兴黔顺公司(甲方、供方)与罗光友、秦泽华、刘世平(乙方、需方)及乾豪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遵义市振东商贸有限公司和合川公司(刘世平)于2012年12月17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协议》即行终止。当事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供货行为及权利义务。二、因贵州省桐梓县阳光水岸小区开发建设需要,需方计划向供方采购建筑钢材不低于4000吨。交货地点为桐梓县阳光水岸小区施工现场……"。该《钢材购销合同》上加盖了兴黔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乾豪公司印章,乾豪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培也在该合同上签字,罗光友、秦泽华、刘世平等在该合同的抬头及落款"需方"处签字捺印,该合同落款处"需方"还加盖了合川公司桐梓阳光水岸B区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同日,刘世平出具"接收建筑钢材"的《收货指令》,该《收货指令》上加盖了合川公司桐梓阳光水岸B区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兴黔顺公司、合川公司桐梓阳光水岸B区工程项目部经对账确定后于2014年6月23日签署的《结账单》载明:"根据合川公司桐梓县阳光水岸B区工程项目部与兴黔顺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在2013年10月13日开始,供货到2014年5月13日止,共计供应钢材2308.15吨,合计金额9,319,557元,资金占用利息1,433,706.6元。已付货款6次,合计450万元。扣减后,应支付兴黔顺公司货款625万元"。乾豪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培在该《结账单》上手写明确"合川公司欠兴黔顺公司钢材款62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由乾豪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乾豪公司盖章予以确认。该《结账单》加盖了合川公司桐梓阳光水岸B区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刘世平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在《结账单》上签字。

另,乾豪公司申请证人罗正荣、蔡永发出庭作证。罗正荣当庭陈述称:在乾豪公司与合川公司协商工程款、损失、利息等时,罗正荣在场,最初合川公司带来已经打印好的结算清单载明的已经完工工程款为6,500万元,罗正荣提议工程款按照6,400万元,双方同意了该建议并重新制作了《结算清单》。蔡永发当庭陈述称:乾豪公司与合川公司签订《结算清单》时其不在场,在2015年10月11日到案涉工程现场协调处理双方纠纷时,乾豪公司给蔡永发的。

根据合川公司与乾豪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庭审调查辩论,原审法院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施工合同》的效力;2.《施工合同》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应否解除;3.《结算清单》能否作为案涉工程结算的依据;4.合川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其范围;5.乾豪公司应否承担合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保全费用等;6.乾豪公司有无权利要求合川公司开具相应建筑税务发票。

关于争议焦点一:《施工合同》效力的问题。乾豪公司主张,从《钢材购销合同》与《收货指令》可以推断出案涉工程实际上是罗光友、刘世平、秦泽华等三人挂靠合川公司承建的,故《施工合同》无效。第一,虽然《钢材购销合同》抬头载明的需方确实是罗光友、秦泽华等三人,罗光友也在《收货指令》上签字确认指定案涉工程接收钢材的收货人。但是,《钢材购销合同》与《收货指令》上均加盖了合川公司的项目资料专用章,结合从乾豪公司提供的证据《结账单》载明内容"根据合川公司桐梓县阳光水岸B区工程项目部与兴黔顺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可以确认,《钢材购销合同》的签约主体为合川公司桐梓县阳光水岸B区工程项目部而非罗光友等三人。第二,从乾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国培在《结账单》的书写内容"合川公司欠兴黔顺公司钢材款62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由乾豪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且合川公司也自认《钢材购销合同》与《收货指令》属于合川公司的公司行为而非刘世平等个人行为,故《钢材购销合同》的合同主体应为合川公司而非刘世平等三人。第三,从案涉工程涉及的多份协议载明的"承包方"与落款处的签字盖章情况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等协议上明确的承包人均为合川公司,且前两份协议上加盖的均是合川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后两份协议上加盖的也是合川公司的公司印章与王修才个人印鉴,刘世平的身份仅仅是"委托代理人",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综上,乾豪公司提出的案涉工程属于刘世平等人挂靠合川公司承建、《施工合同》无效等主张的事实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施工合同》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应否解除的问题。第一,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载明"本协议与原《施工合同》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未做修正的部分,遵照原《施工合同》执行"、"就《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未尽事宜作出如下约定"等内容可以确定,《施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从《结算清单》载明的"双方确定本结算单为双方就另行协商合同、重新开工前"内容也可以确定,《施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重新开工"的前提是双方需要另行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但双方至今未能就复工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乾豪公司2015年8月出具的《说明》、《结算清单》载明的内容,以及实际付款情况等事实可以确定,案涉工程因乾豪公司无力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至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施工合同》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应当予以解除,故对乾豪公司提出的第一项诉请予以支持。

第四,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川公司应当将案涉工程移交给乾豪公司。但是,因合同解除之前,案涉工程的工地仍然归合川公司管理使用,故不存在合川公司"阻止、妨碍乾豪公司组织施工"的问题,至于合同解除后,合川公司是否会"阻止、妨碍乾豪公司组织施工",该行为尚未发生,若发生,也不属于本案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乾豪公司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合川公司将所承建的桐梓'阳光水岸二期B区'工程移交给乾豪公司并且不得阻止、妨碍乾豪公司组织施工"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结算清单》能否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的问题。乾豪公司主张,结算清单是受合川公司欺骗而签订的,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第一,乾豪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罗正荣陈述表明,《结算清单》是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的,故乾豪公司主张《结算清单》是其受欺骗而签订的事实不成立,乾豪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二,从合川公司提交的四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的内容看,截止至2014年12月25日,合川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合计约65,665,856.96元(=57,265,856.96元+300万元+310万元+230万元),该金额已经超过了《结算清单》确定的工程造价6400万元,故乾豪公司提出的《结算清单》并非合川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工程款需要另行进行造价鉴定才能确定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第三,从《结算清单》载明的内容可以确定,《结算清单》对截止至2015年8月20日,双方已经对合川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实际损失"、乾豪公司的"应付款"等已经进行了清理与确认,且明确为双方履行建设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综上,《结算清单》应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基于《结算清单》已经明确合川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为6400万元,乾豪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2201万元,故乾豪公司还应支付合川公司的工程款为4199万元。同理,因《结算清单》已经明确乾豪公司还应支付合川公司停工损失、资金占用费、钢材补偿款等费用10,056,403.3元(=停工损失480万元+施工补偿费用30万元+钢材补贴款50万元+截止至2015年8月20日的迟延支付进度款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4,456,403.3元),前述款项合计为52,046,403.3元。因此,对合川公司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四:关于合川公司是否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其范围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起算期限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或实际竣工之日。案涉工程至今仍未竣工验收,且双方截止到2015年8月20日仍然在为工程复工进行协商,故合川公司在2015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如前所述,因乾豪公司欠付合川公司的工程款仅仅为4,199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合川公司对案涉工程在4199万元的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其余欠款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对合川公司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争议焦点五:乾豪公司应否承担合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保全费用等因诉讼产生费用的问题。虽然因《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引发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因诉讼而发生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是《结算清单》已经对乾豪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损失进行了确认,《结算清单》中并没有明确乾豪公司因同一违约行为还需要另行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且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不是案涉合同履行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对合川公司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六:关于乾豪公司有无权利要求合川公司开具相应建筑税务发票的问题。若双方存在现金交易,支出现金的一方要求对方提供发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一般市场交易习惯。因合川公司已经收到乾豪公司2201万元的工程款,乾豪公司尚欠4199万元的工程款,但合川公司尚未向乾豪公司提供案涉工程相关税务发票,故对乾豪公司提出的开具相关建筑税务发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判决:1.解除《施工合同》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2.乾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川公司支付欠款52,046,40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以52,046,403.3元为计息本金、按月息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合川公司对其施工的桐梓"阳光水岸二期B区"工程在41,99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合川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承建的桐梓"阳光水岸二期B区"工程移交给乾豪公司;5.合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乾豪公司提供已付工程款22,010,000元的工程款发票,并在乾豪公司支付41,990,000元工程款欠款后七日内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6.驳回合川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7.驳回乾豪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02,0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032元,由乾豪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5,900元,由合川公司负担116,720元,由乾豪公司负担29,180元。

二审庭审结束后,乾豪公司增加刘桐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增加了案涉合同未进行招投标,应为无效的二审新理由并相应提交了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和桐梓县建筑施工管理站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新证据。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由于该两份证据均为庭审结束后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本院就两份证据的质证问题询问合川公司意见。合川公司虽表示不同意庭审结束后再到本院进行质证,但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如下:1.两份证据均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均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不属于新证据;2.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早已形成,不属于新形成的证据,而《证明》是由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属于单位出具的证据材料,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而该《证明》只有经办人的签名并无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具备该类证据的形式要件。对乾豪公司庭审后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乾豪公司提交的两份新证据均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且未提供正当理由;2.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新形成的证据。而乾豪公司庭审后提交的《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规定,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一)乾豪公司关于《结算清单》不能作为本案工程款结算依据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第一,乾豪公司关于因被合川公司欺诈才签订《结算清单》的观点缺乏证据证明。乾豪公司上诉称合川公司以"引进新股东投入资金要求乾豪公司出具《结算清单》以便引入资金"的理由欺诈乾豪公司签订《结算清单》。对此,乾豪公司的证据是《结算清单》第七项。经查,《结算清单》第七项只有"乙方和内部股东或投资人,也不得因甲方与乙方部分股东或投资人另行商谈合同而要求对原合同重新结算"这一表述涉及股东的问题,但从该表述的文义得不出《结算清单》是因要引入新股东而签订的结论,更得不出该表述限制了第三方权利或为第三方设定义务的结论。而《结算清单》第七项其他部分的表述虽然不能明确得出该结算是就终止合同所作的结算,但同样也不能证明合川公司存在以要求引进资金进行建设为由欺诈乾豪公司的行为。至于《结算清单》文本由谁提供与合川公司是否以引进股东为由欺诈乾豪公司也无关联性。虽然证人罗正荣、蔡永发的证人证言提及了引进新股东与签订《结算清单》的关系,但这并不能证明合川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而乾豪公司二审上诉状中关于停工时间过长、造成损失巨大才迫使乾豪公司签订《结算清单》的观点也与合川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无关。

第二,乾豪公司关于《结算清单》第一项数据应根据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意见来确定的观点,不能成立。经查,《结算清单》第一项数据是工程款数额。虽然乾豪公司上诉主张该工程款数额依据《施工合同》第二条应以工程造价鉴定为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不能对结算方式进行改变。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协商确定结算金额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已经就案涉工程的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并就结算金额形成了一致意见。

第三,乾豪公司关于《结算清单》中资金占用损失费及停工损失费的数额不准确的观点,不能成立。虽然乾豪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强调合川公司已书面承诺上述费用应以双方对账来结算且《施工合同》并未约定资金占用费1.5%利息,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合川公司的书面承诺形成时间晚于《结算清单》签订时间。因此,即便存在合川公司以双方对账方式来结算的承诺,也被《结算清单》所体现的当事人关于结算的意思表示一致所替代。另外,虽然《施工合同》并未约定1.5%利息,但在《结算清单》已替代《施工合同》约定的案涉工程所涉债权债务结算方式的情形下,乾豪公司签订《结算清单》的行为可视为其已同意按1.5%利息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的相关利息。

(二)一审法院以存在《结算清单》为由,未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和证据保全并无不当。虽然乾豪公司上诉主张按《结算清单》确定的工程款数额计算,则案涉工程单价过高。但在《结算清单》未被依法撤销、解除或无效的情形下,乾豪公司签订《结算清单》确认案涉工程款数额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存在单价过高情形,也应被视为乾豪公司基于自身利益衡量,对其权利的处分。故在双方当事人均已确认工程款数额的情形下,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和证据保全已无必要。

(三)原审法院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作为《结算清单》的参考依据,并无不妥。原审判决是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确定金额超过《结算清单》作为乾豪公司有关工程款要另行鉴定才能确定的主张不能成立的依据之一。虽然《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所载明的金额不能等同于实际工程价款金额,但其作为乾豪公司审核确认过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可作为《结算清单》所确定工程价款是否合理的参考。

(四)案涉《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一审法院对结算款的认定。乾豪公司在上诉状及二审庭审中,均主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的理由为个人挂靠施工。二审庭审结束后,其又主张《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应为无效并为此新提交了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和桐梓县建筑施工管理站提供的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证据。虽然乾豪公司上诉提出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多个理由,但就本案而言,案涉《施工合同》是否无效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结算款的认定。

第一,《结算清单》已约定该结算为最终结算不受合同是否无效的影响。《结算清单》第七项约定该结算为案涉工程重新开工前的最终结算,任何一方不得因双方合同另行协商、变更、终止、解除或无效而要求重新结算或纳入其他结算。可见,双方当事人都已确认不管《施工合同》是否无效,该结算均为已完工程量的最终结算。

第二,《结算清单》已替代了《施工合同》中的结算方式条款。由于《结算清单》签订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故其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案涉工程结算相关事项的最新意思表示。相应地,《结算清单》第二项关于工程款造价金额的约定已表明双方当事人用协商确认工程款结算方式替代了《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

第三,《结算清单》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施工合同》约定范围。《结算清单》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乾豪公司因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案涉工程停工情况下签订,不仅包括对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的结算也包括乾豪公司向合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确认。根据《结算清单》标题可知,该《结算清单》的缔约目的不仅是为了结算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的工程款,还包括确认乾豪公司给合川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这一点也可从双方在《结算清单》中约定停工损失金额、补偿费用、迟延支付进度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费等事项得到印证。从乾豪公司在《结算清单》中确认向合川公司支付停工损失、迟延支付进度款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费可知,乾豪公司已自认案涉工程停工是因自身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所致并自愿赔偿《结算清单》约定的停工损失和资金占用损失费。该赔偿金额是基于乾豪公司对合川公司造成损失大小的评估,并非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故与《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无关。

综上所述,乾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32元,由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颖新

审判员 吴晓芳

代理审判员 肖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冬颖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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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物权类纠纷裁判规则


今天法信君继续从《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案例指导与参考》一书中摘编有关物权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并根据案由进行了归类,希望为法律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物权确认纠纷

1.提货单的交付,仅意味着当事人的提货请求权进行了转移,在当事人未将提货请求转移事实通知实际占有人时,提货单的交付并不构成指示交付——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

2.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3.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4.金钱质押生效必须满足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条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返还原物纠纷

1.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对单位的财产行使留置权——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十二人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排除妨害纠纷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应向买方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买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其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慎重审查——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消除小区共有部分安全隐患致业主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陈书豪与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生产易燃产品而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租赁期间因故导致火灾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仪征市兴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诉仪征市新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郭玉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

3.付款人因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错误付款,出票人、持票人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付款人的责任——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七里河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来源:《立案工作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3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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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通过分析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提供的证据和请求保全的数额、动机与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李正辉与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来源:《立案工作指导》2013年第4辑(总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5.政府机关占用施工使用的唯一通道致施工无法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省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4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65号)

2.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贺某福与贺某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归受让方所有——陈某与王某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上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对于已经迁入设区的城市落户,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亦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某云等三人与王某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来源:《立案工作指导》2014年第1辑(总第4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相邻关系纠纷

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基于相邻关系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能成为转让的标的——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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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关系纠纷

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刘某一诉刘某二、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如果意向书的"标的、数量"不确定,缺少当事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5年第2辑(总第5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质权纠纷

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出质人的债务人享有的抵销权受偿应具备设立时间在先、出质人的债务人未提出合理抗辩等条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来源:《立案工作指导》2013年第4辑(总第3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占有物返还纠纷

1.当事人主张占有物返还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天津福特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蓟县供热服务中心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4辑(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2.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邢某某诉殷某某占有物返还案

案例来源: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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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裁判规则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案例指导与参考》,裁判要点、案情介绍、法院评析等具体内容,可参看图书——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编选组 编

【内容特色】

第一,精选案例、指导实践。本套丛书收录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指导性案例以及部分指导性案例理解与参照适用的权威论述,并对近六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商事审判指导》《立案工作指导》《审判监督指导》《知识产权审判指导》等《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中刊发的典型案例进行了系统梳理,精选出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例予以收录。这些案例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层层筛选,案例中所蕴含的裁判思路、裁判标准和裁判方法将为广大法律工作者从"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从"具体到具体"的参照,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行实例指导。

第二,精细编排,精准参照。本套丛书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分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出版的审判参考类图书中的大量案例进行了精细分类编排,以案件类型为分卷标准,将陆续出版合同、侵权、物权、婚姻家庭、劳动、公司、保险、知识产权、执行、行政诉讼等案例指导与参考分册,各分册以案由、罪名对精选收录的案例进一步细化分类,每一案例均注明案例来源,方便读者进行同类案件查找比对。各分册还特别提炼了所收录案例的裁判要点,并在目录中进行醒目提示,使读者对案例的指导与参考要点一目了然,准确定位所需参照案例。在部分指导性案例后附录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撰写的理解与参照文章,有助于读者领会和把握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与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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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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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学的角度聊一聊,女性向游戏的发展空间

作者:揍揍


从游戏发展历程来看,男性一直是游戏的主体玩家。然而据《2017年全球移动游戏产业白皮书》显示,2017年移动游戏用户中男女比例旗鼓相当,女性玩家占50.2%稍微超过了男性玩家(49.8%)。

女性玩家的数量在不断递增,与此同时,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

这一苗头从去年年末大热的两款手游(《恋与制作人》《旅行青蛙》)中可见一斑:前有女玩家在深圳京基100大楼的LED屏上为李泽言(《恋与制作人》里的男主)播放生日祝福语,后有女粉丝在杭州大厦上播放"寻蛙启事",更不用说朋友圈里刷屏的蛙儿子的明信片、李泽言白起等男主的游戏截图了。

虽然这两款游戏现在没有当初那么火爆了,但从当时的火热程度中可以看出:女性玩家的力量不容小觑。借此,很多业内人士表示,女性游戏的时代到来了。


一、哪些游戏更受女性欢迎?

在国内,女性玩家这个群体一直未被重视,有很多影响因素存在:女性并没有那么强烈的游戏需求、男性游戏开发商也不了解女玩家的需求、女性玩家付费不高……

关于"女性玩家付费不高"这点,一直的误解是女玩家消费意愿低。但其实这和游戏开发商的侧重有很大关系——女性游戏少,女玩家少,是导致女性玩家付费不高的重要原因。

在海外,女性玩家群体和消费能力其实是很大的,只不过一直以来中国女性游戏市场尚未被开发出而已。

虽然有很多女性玩家经常玩消消乐连连看这类休闲游戏,但她们并不认为自己是玩家。除了这类游戏厂商外,其他游戏厂商也不知道有这类女性玩家的存在。

但现在的情况不同了,随着《奇迹暖暖》《恋与制作人》等游戏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注意到女性玩家这个群体:她们既有游戏需求,又具备消费能力,因此成为了很多游戏厂商的目标群体,各种女性向手游也因此层出不穷。

在刚刚过去的第一季度,猎豹大数据从女性玩家占比65%以上的手游中,筛选出了首份女性向手游榜单。

可以看出,女性玩家占比较多的游戏主要为以下四类:休闲经营类、模拟养成类、音乐类、轻度街机类。

反观比较有名的女性向游戏,无论是风靡多年的《QQ炫舞》,主打换装的《奇迹暖暖》,还是恋爱养成类游戏《恋与制作人》、放置养成类游戏《旅行青蛙》都大致从属于这些类别。

女性玩家的游戏需求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这几类游戏相对于其他类别而言,更受女玩家的欢迎?背后是否有一些潜在的规律?了解了这些规律,是否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女性玩家的需求?


二、男女差异影响了游戏偏好差异

2.1 进化过程的角色分工影响女性游戏偏好:更喜欢收集、经营类游戏

在自然选择的过程中,由于生存的需要,男性负责外出打猎,和其他雄性争夺有限的生存资源;女性主要负责采集、照顾小孩、经营内部生活。

这种进化过程中的角色分工其实影响了男女的一些偏好差异:相对于女性,男性更偏向于风险性较高的事情。

Coren L. Apicella等学者(2017)做过一项研究,他们在第一次实验中发现,更多的纳扎尔人比女性更愿意为了赚取更多玉米的机会而赌博,而不是以一个确定但较小的数量来解决问题;在第二次实验中发现,与女性相比,男性赌博的比例更高,因为有机会获取更多收入。

男女对于风险的偏好,在游戏领域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大多数男性更偏好冒险类游戏;对于女性而言,搜集类游戏、经营类等这种休闲性质(风险性较低)的游戏更符合她们的偏好。

上个月极光数据发布的《2018年2月女性手游用户研究报告》佐证了我们的看法。

报告显示,女性用户偏好的游戏类型仍然以轻度的游戏为主,更偏爱休闲益智类游戏,其中的TOP1为《开心消消乐》。

除此之外,今年最受瞩目的休闲新游《梦幻花园》,据《全球移动游戏产品白皮书》显示,该游戏安卓版上线首月就突破了100万DAU,稳居TOP100内,偶尔会冲进ios免费榜的TOP20,俨然是《开心消消乐》之后的休闲市场另一极。

这款游戏正是"三消+经营"类的玩法,集合了收集和经营两大特质,深受广大女玩家欢迎也在意料之中。

2.2 女性更看重游戏中的社交、互动元素

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发现:大概率上,女性相较于男性更擅长情感表达,其实这与大脑中的某个部位有很大关系。

人的左右脑是通过胼胝体连接的,可以把它比作一个桥。台湾的一位神经科学教授洪兰在研究中发现,女性的这个桥比较厚,男性的桥比较薄。桥比较大,左右脑来回跑就会比较快。

因此女性更擅长连接右脑的情绪和左脑的语言,也就是更擅长情感表达。

不仅如此,女性对表达和沟通的需求也大于男性。

通过研究发现,与男性相比,女性更喜欢并更频繁地使用短信、社交媒体和在线视频通话(Amanda M. Kimbrough et al., 2013)。

女性更渴望交流、与人互动,映射到游戏领域,女性玩家同样有这样的需求——她们更看重游戏中的社交、互动因素。

极光大数据的《2018年2月女性用户手游研究报告》也表明这一点:女性手游用户主要聚集在16-35岁,更喜欢音乐,重视社交。

去年大火的《恋与制作人》,玩家通过解锁不同的约会模式,和不同的男主进行互动,还会收到对方打来的电话……,这些都满足了女性对沟通、互动的强需求。

另外,因为女性更偏好社交,也能带动游戏内的社交。因此,一些非女性向的游戏也是很喜欢女性玩家的。

2.3 女性对颜色更敏感,具有美感、画风好看的游戏更受女玩家的喜爱

台湾中央大学认知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洪兰教授在TED演讲中,讲过一个例子:测试者向男女两人问路,女人的回答一般是:你往前走,看到711然后右转,再看到麦当劳左拐,在你的右手边白色房子旁边的红色房子就是你要找的地方。而男人的回答一般是:中正路走5公里转东。

对同一个问题,男女的回答方式竟如此不同,这其实与大脑构造有关。

洪兰教授做了相关研究后发现:如下图所示,V(vision)是后脑的视觉皮质,分为V1-V5几个区域,V4处理颜色,V5处理动作。

可以看到,男性从V1通往ParietalCortex(顶叶皮层)的通道比较大,而女性从V1通往Inferotemporal cortex(下颞叶皮质)的通道比较大。女性的V4比较大,V4处理颜色和地标,所以女性更擅长通过颜色和地标进行描述。而男性的V5比较大,V5处理距离和方位,所以男性更擅长用这种描述方法。

这种功能特征也反映在两性玩家的游戏偏好上:男性更喜欢玩那些空间感比较强的游戏,例如CS、吃鸡等;而女性更喜欢那些在视觉上比较吸引人的游戏,画面好看、人物好看、景色好看,这些都是吸引女玩家的点。

以画风好看而著名的《阴阳师》,被称赞衣服搭配很好看的《奇迹暖暖》,还有画风虽简单却温馨高雅的《旅行青蛙》。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抓住了女性对美的需求。

分析了女玩家游戏偏好背后的原因,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是:针对这些特质(偏好),如何才能更好地满足女玩家的游戏需求?


三、女性向游戏的发展空间

在这里先做一个说明,女性玩家较多的游戏和女性向游戏是两个概念。

《阴阳师》《王者荣耀》等这类游戏属于前者,为什么有些游戏不是以女性玩家为主但依然吸引了很多女玩家加入?这个属于另一个话题了,以后会另开一篇文章聊一聊。

接下来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后者,即主要针对女性设计的游戏,比较有名的是日本的乙女类游戏。

在上文中我们了解了女性的一些特质(偏好),如何将它们运用到游戏中,以吸引更多女玩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3.1 女性游戏应轻杀戮,注重轻松、愉悦的游戏体验

游戏设计者在设计女性向游戏时,避免展示血腥暴力的情节或画面,最好以休闲、轻松类玩法为主。

纵观市场上比较有名的女性向游戏,几乎没有杀戮模式的,这其实反映了女性玩家的一个游戏诉求:她们并不是为了追求暴力快感才玩游戏的,在游戏中她们更想得到轻松、愉悦的体验。

当然存在喜欢暴力类游戏的女玩家,但大多数女玩家主要的游戏目的还是以轻松愉悦为主的。

3.2游戏的玩法/情景设计,应满足女性玩家对成就感认知的需求

游戏设计者在设计游戏时,需要抓住女性"对成就感的认知"需求,这样才能引起女玩家的游戏兴趣。

什么叫"对成就感的认知"?

男性和女性对于成就感的认知是不同的,由于进化的影响,男性更偏向于冒险带来的成就感,而女性更偏向于收集、经营等问题解决带来的成就感。

根据移动大数据服务商极光大数据发布的《2017年移动互联网行业报告》,去年12月,国内某头部三消产品渗透率同比下降14.3%,DAU同比下降近22.8%。用户正不断涌入以《梦幻花园》为代表的创新三消手游。

无论是《梦幻花园》主打的"三消+模拟经营"的混合玩法,还是市面上新出的跳脱出农场的其他场景经营类手游,如结合"恋爱+经营"的《梦间集天鹅座》等,都是因为满足了玩家"对成就感的认知"的需求,而获得了广大女性玩家的喜爱。

当然,剧情、节奏的把控也很重要,因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这里不再赘述。

3.3 女性游戏应更注重社交性,以更好地满足女性对沟通、互动的强需求

满足女性玩家的社交需求,就等于满足了她们的游戏需求。

相较于男性而言,女性更看重游戏中的情感交流,是典型的社交型玩家。

但社交的促进并不只是通过加聊天和帮会系统就能达成。很多时候,游戏设计者自以为设计了社交系统,但未必玩家能感觉到社交必要性。

游戏设计者需要通过社交系统、游戏机制设计、游戏内资源的合理配比、游戏目标感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才可能触发设计者期望中的社交行为。

具体要如何设计才能更好地促进游戏内的社交,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后续会另开一篇文章讨论。

3.4 画风精致、具有美感的游戏,更容易吸引女玩家

"颜值即正义",对大多数女性玩家而言,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

女性对美的追求是无止境的,不只反映在生活中的买买买,也映射在对游戏的需求上——当乐网的用户调研报告显示,79%的女性玩家都将"精致华丽的游戏画面"作为玩游戏的首要条件。

比较出名的女性向手游《奇迹暖暖》《恋与制作人》,还有女性玩家较多的《阴阳师》,都具备了不同维度的美感:服装好看、人物好看、画面好看。

女性对"好看"的定义是什么?

首先要知道,大多数女性会鄙视那些很土的配色,为了避雷,可以多采用邻近色配色、中差色配色、互补色配色(要注意加入黑白灰作为过渡色)等符合配色规律的搭配方式。

*《恋与制作人》截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奇迹暖暖》截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次,那些比较萌的形象(符合什么特质才会让玩家有萌的感觉?可戳文章《长得萌真能当饭吃哟》)、紧跟流行趋势的画风/配色等会更容易赢得女玩家的喜爱。

除此之外,也可以在团队中提高女性比例,为游戏的设计出谋划策,毕竟大概率上女人会更了解女人的喜好。


总结

女性玩家的重要地位不容忽视,既有游戏需求又有氪金能力,是一个很大的市场。谁能更精准地把握女性玩家的需求,就能更好地赢得她们的心(钱)。

具体来看女性向游戏的设计,如何通过节奏的控制来营造轻松、愉悦的游戏体验?如何更好地进行游戏设计,才能使游戏更具社交性?什么样的画风更符合玩家对美感的需求……可以通过脑电测试,生理指标等客观监测方法来探测最适合目标玩家的节奏到底是怎样的、游戏的社交设计是否受玩家欢迎等,从而更有地改进游戏机制,提升玩家体验。


综上,想要吸引更多女玩家需要注意的要点:

1)女性游戏应轻杀戮,注重轻松、愉悦的游戏体验

2)游戏的玩法/情景设计,应满足女性玩家对成就感的认知需求——女性更倾向于在收集、经营等玩法/情景中表现聪明才智从而获取成就感

3)女性游戏应更注重社交性,以更好地满足女性对沟通、互动的强需求——在游戏设计的前期就应将社交系统纳入考虑范围内。在设计社交系统时,需考虑到游戏机制、关卡设计、剧情等影响因素,从而为玩家带来更好的社交体验

4)画风精致、具有美感的游戏,更容易吸引女玩家


以上几点,是很多女性玩家玩游戏的主要诉求,可作为游戏设计者在设计女性向游戏时的小小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所有女性玩家的游戏诉求都是这样的,每个玩家对"好玩"的定义都不同,每个玩家也都有自己的游戏口味。玩家与玩家的个体偏好差异,有时候可能会大于男性与女性的性别偏好差异。

游戏设计者和玩家之间好似存在着一条鸿沟:前者用自己的思维去想象后者喜欢什么,总是存在偏差;后者觉得前者不(愿意)了解自己,也不愿多费口舌。

这之间的鸿沟要如何跨越?

作为玩家,不要吝啬于表达你的游戏需求,让游戏设计者了解你们真正的想法;作为游戏设计者,最需要明白的一点,首先是尊重你的玩家,无论TA是男性还是女性,把对方当成一个玩家来看待,再去讲如何满足(开发)他们的游戏需求。


引用文献:

1. Amanda M. Kimbrough, Rosanna E. Guadagno, Nicole L. Muscanell,
Janeann Dill, Gender differences in mediated communication: Women connect more
than do men, 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 Volume 29, Issue 3, 2013, Pages
896-900, ISSN 0747-5632,


2. Coren L. Apicella, Alyssa N. Crittenden, Victoria A. Tobolsky, Hunter-gatherer
males are more risk-seeking than females, even in late childhood, Evolution and
Human Behavior, Volume 38, Issue 5, 2017, Pages 592-603, ISSN 1090-5138


3. 洪兰教授TED演讲视频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Brain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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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所有人对驾驶人是否有选任上的过错责任?


驾驶营运车辆往往需要更高的标准

如果雇佣的司机驾驶车辆时对他人造成损害

那么选任驾驶人的机动车车主

对此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答:

营运车辆的所有人选任车辆驾驶人员

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

应对该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法信干货小哥结合案例、观点

为你详细解读


本文共计 4799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5 分钟

法信码丨A2.G13496

提供劳务者致害的替代责任


法信码丨A2.H20470

借用、租赁、转让、非盗抢等情形责任主体的认定


法信·典型案例

出租人应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选任承担过错责任——洪振荣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姜峰、贺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营运车辆实际驾驶经营人的选任,不仅关系运输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更关乎到每位乘客切身权益甚至公共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正因如此,法律上对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员有更高的标准,即要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出租人应对自身的选任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案号:(2017)黑02民终984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5期(总第802期)

法院评析:

一、机动车车主的替代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替代责任的含义就是在这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此机动车的司机不是一个人的时候,机动车车主对此机动车的司机因伤害他人的行为应该担负相应的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并不是因为自己的相关行为去担负赔偿,而是因为这辆机动车的驾驶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被认定对此起事故应该担负责任的时候,机动车的所有人代替司机担负属于自己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的所有人担负责任之后,那些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并进行赔偿。机动车替代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机动车车主与驾驶人相分离;二是机动车车主与驾驶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机动车车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对于机动车车主在怎样的状况之下应该担负赔偿责任和承担什么责任方面,规定了几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机动车的所有人允许驾驶者不违法使用的情况、机动车的所有人通过雇佣的手段使驾驶人按照其指示工作,驾驶人指的是以机动车驾驶为职务的受雇人,单位执行职务的专职驾驶人员也在此列。在这样的状况之中,机动车司机和此机动车的车主不是一个人,司机就成为了相关行为的主体。当机动车司机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在这时是应该根据行为主体担负责任的规定,让正在驾驶这台机动车的司机担负相应的责任,还是让这辆机动车的所有人担负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担负主要责任。这样的状况有着两种责任类型,这属于交通侵权责任的范畴,也属于雇主责任的范畴,而且这几种责任类型都是替代责任。我们所说的雇主责任,就是雇主因为其雇员的违法行为给别人造成的伤害应担负的相应责任。雇主担负的无过错责任,这一法律后果就是致害者和责任者并不是一个人,赔偿义务人并不是非间接的加害者。在关于机动车侵权的案情之中,机动车的所有人就是雇主,所以也就将替代其机动车司机也就是雇员担负相应的责任。

汽车租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汽车租赁,第二种是车主为承租人提供租赁汽车以及驾驶劳务。第二种情形虽然名为租赁合同,实际上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当被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损失和伤害的时候,关于第一个状况,仅仅供给租赁的机动车而不是供给驾驶劳务,机动车的所有人因为租赁合同把其机动车租用给承租人并发生交通事故的状况之下,机动车的所有人需不需要为承租人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作明确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租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是为了车辆出租和承租双方的共同利益进行经营活动才出现的事故,所以,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人身和财产赔偿责任,也应由利益双方来共同承担,有连带责任。

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出租给驾驶人的状态下,责任主体的认定应遵循三个标准:危险牵连、收益以及过错。在车辆出租给他人的过程中,车辆所有者对车辆缺少控制力,但是却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所有者对其出租的车辆需要同时承担管理义务。因为绝大多数车辆出租都需要交纳一定金额,车辆所有者也会从中获利。如果车辆所有者在了解承租者没有驾驶资格或是未成年人以及涉嫌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为了经济利益将车辆租借,车辆所有者就存在主观过错。将自己所有的车辆租借给他人,是因为车辆所有者属于该车辆的权利所有者和管理者,由于暂时性将车辆租借给他人并不会致使车辆的管理权变化,虽然车辆所有者在租借时间内不能直接对该车辆进行管理,但是车辆所有者在将车辆租借给他人的同时就要清楚地知道可能会因此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承租者在车辆运营的过程中也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

以此为前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车辆所有者参与了车辆所具有的危险的具体实现形式,车辆所有者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之间存在不可逃避的因果关系,车辆所有者应该依法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假如车辆所有者出借车辆不收取任何费用,是否还存在共同利益?在学术界有一定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车辆出借行为是双方自愿产生的民事行为。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有行为基本都与个人利益存在直接联系,如果将这种观点放到车辆所有者免费出借车辆的事件当中,车辆所有者仅因为信任对方和行为高尚,运行利益和经济利益相同,车辆所有者在车辆出借过程中没有任何获利。另一方面来看,车辆所有者本身明白车辆属于高危运输工具之一,如果车辆所有者自身存在主观错误,没有提前调查了解承租者的基本情况和借用用途,致使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则车辆所有者和承租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体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第五十二条确立了盗抢机动车情形下主体分离的特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两条又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立法上通过确认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9号对于过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判断模式通过具体类型化方式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指称的过错进行了细化解释。法释[2012]19号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描述做到了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体系化一致,并列举4种过错情形,其中后三类情形即后三项延续了第四十九条的过错认定方法,但第一条利用地(1)项对所有人的过错进行了限缩,限缩标准便是"机动车缺陷必须是该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第(2)项和第(3)项均有明确的法定过错形式,并且该类过错无需符合"机动车缺陷必须是该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要求,例如机动车所有人明知机动车使用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然将机动车出借于使用人,即使该交通事故非因使用人疾病所致,依据第(3)项,仍然认定为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但是第(4)项作为兜底性条款依然需要细化解读,且该解读必须坚持同质性原则,因此对前三项进行归纳总结进而提炼共性成为对第(4)项解读的关键。前三项通过类型化方式明确以下所有人过错要件:机动车存在缺陷、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机动车缺陷必须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所有人责任仅描述为"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所有人责任形态,按照体系和语义解释应当为两个加害人外部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而非其内部责任分担规则;参照立法对各种责任的明确规定,排除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可能性;所有人过错主观意志形态考察应为按份责任,故对该责任分担应当理解为"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按份责任。

(摘自《营运车辆驾驶人选任的过错责任》,作者: 李国军、孙宪军,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5期(总第802期))

法信·裁判规则

1.雇主明知雇员不具备驾驶资格仍雇佣其驾驶的,应当对雇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罗胜军等诉百色乐业布柳河旅游有限公司、韦怡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雇主明知雇员不具备驾驶资格,仍然将其管理、支配的车辆交由雇员驾驶从事雇佣活动,雇员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对雇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法院网 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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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雇员将出租车转交他人驾驶,肇事司机与雇员应当在法定赔偿项目总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贾某诉薛A、薛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雇员将出租车转交他人驾驶,肇事司机与雇员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在法定赔偿项目总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即车主疏于管理,且按照责任与效益成正比的原则,应当由雇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号:(2011)宝民初字第00881号

来源:陕西法院网 2012-01-05

3.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出借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佘长文等诉魏祥玉、姚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连环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借用人承担责任。如出借人(转借人)存在过错,出借人(转借人)则与借用人共同承担按份责任,其中出借人(转借人)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借用人应当承担大于50%的责任。

案号:(2013)万法民初字第0178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5期

4.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定各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漾濞支公司诉普居、李朴、辉建英、杨建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追偿权行使的对象以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为标准,一般以肇事车辆驾驶人(使用人)、所有人、被挂靠人(出租人)为追偿对象。车辆所有人将车辆挂靠于出租行,由出租行出租车辆,出租行将车辆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又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明确具体的侵权人,判断各责任主体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即有过错应根据过错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不区分过错大小、责任大小一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5)弥民初字第171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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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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