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在美国参加DBS手术丨多图详解DBS脑深部电刺激术治疗帕金森

经常有人给我留言咨询DBS手术,这项手术在国外已经很普及,在国内因为经济原因,还有对这项技术的不了解,普及的程度不是很高。2012年我在美国里根医院学习神经调控技术,回国以后也陆续开展了一些DBS的手术。

帕金森最痛苦的地方就是患者大脑是清楚的,但是身体不受自己控制,这些患者往往还会伴有抑郁、失眠、焦虑等一些症状。患者初期服用美多芭等药物效果不错,可是过了5年、10年以后,药物需要的剂量越来越大,起效时间越来越短,如果有条件的话,早期接受手术的评估,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DBS手术是一个要求非常精准的手术,术中需要正好定位到相对应的大脑核团

在美国的时候美国的医师更多的选择GPI核团

国内选择STN核团的更多

这两个核团的差异我们team最近刚发了一篇SCI,相关的文献也挺多。

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的检查,

术前一天,做磁共振MRI,手术导航系统制定手术计划

给患者上头架,做头部CT

美国的手术室都是术中CT,就不用把病人推来推去,也可以植入电极后及时复查头部情况。头上两个标记点的地方就是钻孔,植入电极处了。

手术室全貌, 术中CT,微电极记录系统等

消毒、铺单

立体定向Leksell头架

给患者上头架

通过头架可以精确的把电极植入大脑的靶点位置。顺便提一下,这位看上去像华裔的手术一助是第二代的台湾人,包括越南人、台湾、俄罗斯、日本、泰国、还有一些二代的华人都有在美国拿到医师执照的,美国就是一个大杂烩,一般华裔拿到执照的,都是在美国读的高中,然后学医,直接本科过去学医拿到执照的,基本没有碰到。

切开头皮、钻一个硬币大小的孔

微电极记录

微电极记录系统,记录不同核团的放电

整个手术过程中患者是清醒的,神经电生理及神经内科大夫会配合,观察病人上肢下肢震颤、肌张力及运动的灵活性的改善情况,嘱患者做"对指""蹬车"等动作,并询问患者是否出现肢体麻木,复视等副反应。


整个手术,我们通过术前计划系统术中微电极记录患者术中的症状缓解植入后复查的影像学资料,4个方面保证电极精确的植入在相应的核团上。

同样过程再植入对侧的电极,这样大脑部分的手术就完成了。

接下来是建立皮下隧道、连接延长线及安置脉冲刺激器IPG,

IPG可以发出不同电压、脉宽、频率的电刺激,通过导线传到大脑的核团,改善患者的运动功能。每个患者都会有自己个体化的参数。

这样,整个手术就做完了。

术后复查CT

再给大家分享一下我们这个月做的一个病例吧:(下面有人留言,说怎么去国外做,现在国内DBS的手术很成熟了,很多三甲医院都是有开展的,也欢迎大家来我们医院咨询:湘雅二医院,记得是二院哦!)

患者是一位英语老师,帕金森已经15年,术前需要服用四种帕金森的药物,对帕金森的症状控制仍不佳。下面是图片是这个月21号,术后一个月DBS开机时改患者拍的照片。今天患者又传了几段走路的视频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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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倩S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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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上的“尸体”……

珠峰,世界上最高的山峰,最大的"露天坟场"。

这里有超过200具登山者尸体。他们中,不少暴于路边,成为这个世界上最令人惊惧的"路标"。

在成为"路标"前,他们,也曾鲜活如你我。

几十年高山探索,近300人殒命珠峰。没人知道珠峰到底收纳了多少尸体,他们或深陷冰缝之中,或永埋积雪之下,难寻踪迹……

但也有些,定格在了遇难之地,赫然在目,成为珠峰攀登途中的"路标"。(提示:下方部分图片可能会引起不适)

历年珠峰遇难者大致海拔位置。图片来源:BBC.com

死亡地带—— 这些生命铸成的"路标",大多散布在海拔8000+的"死亡地带"。

这个区域的有效氧含量大概只有平地的30%,即便携带氧气瓶,在这种低压、极寒的环境中,正常人也会行动滞笨,呼吸困难,甚至智商都会受到影响。在这里遇险,几乎没人有余力提供救助。

被人裹上加拿大国旗的珠峰遇难者。图片来源:emgn.com

难以移动的尸体——一旦遇难,大多只能暴于荒野。

移动尸体需要数人耗费巨大的努力,下撤之路危机重重,天气变幻不定,对于参与下撤的人来说,这项"工程"无疑是直面死亡。

2017年5月28日,一只夏尔巴队伍冒着生命危险,从山下移下三具印度登山者尸体,这场高风险"移尸"共花费$92,000。图片来源:nbcnews.com

生命铸成的"路标"

每年,数以百计的珠峰攀登者来来往往,遇难者踪迹触目可及。他们以最残酷的方式,提醒着人们自然的威严。

想象一下,天气不错,你状态还好,顶峰似乎触手可及,突然一个抬头,看见了前方路边的遇难者。用登山者Ed Viesturs的话来说,这种感觉就像:

"It's like, wow – it's a wakeup call."(译注:就像……一个突然的警钟)(信息来源:bbc.com
后人为1924年遇难的著名登山家George Mallory堆起的纪念石碑。

最知名:Tsewang Paljor ——你可能不知道Tsewang Paljor,但你很可能听过"绿靴子"("Green Boots")。此前,几乎每个沿东北山脊攀登珠峰的登山者,在经过海拔约8500米的"死亡地带"时,都会经过它。

那双颜色鲜亮的绿靴子,在数十年珠峰风雪中,依然异常醒目。鞋子主人蜷缩在一个位置颇佳的避风石穴处,如果不是掩了半身的冰雪和已经风化的衣物,简直让人怀疑他只是睡着了……

"绿靴子",躺在凌乱的氧气瓶边。图片来源:toptenz.net

"绿靴子"主人究竟是谁,虽然颇有争议,但普遍认为是印度登山者Tsewang Paljor 。

1996年,印度-西藏边境警察远征队( Indo-Tibetan border police expedition)征战珠峰,5月10号,冲顶小分队因天气原因决定撤回,但Tsewang Paljor和另外两人坚持前进,三人最终葬身风暴之中,再无音讯。

生前的Paljor;据说尸体已经被人移动。图片来源:mpora.com

最争议:David Sharp ——如今,"绿靴子"所在的位置也因之被称为"Green Boot Cave",很多人都会在此短暂休憩,喘口气儿或者补充点能量。

2006年5月15日,时年34岁的登山者David Sharp在"绿靴子"附近双臂抱膝,坐下小憩,却从此再也没能站起来。几个小时后,他的身体彻底被冻到僵硬,凝固在距离顶峰只有几百米的地方。

似乎只是在小憩的Sharp遗骸。图片来源:mpora.com

据后来的媒体报道称,在他正挣扎在生死边缘时,曾有四十几位登山者路过,却都只顾冲顶,无一援助;等到最初发现他陷入困境的登山者们9个小时后成功登顶下来,Sharp已经没了气息。

消息一出,激起了人们关于珠峰攀登者道德的激烈争论,首登珠峰的希拉里更是义愤填膺,公开谴责那些只顾冲顶而不念生死的人:

"If you have someone who is in great need and you are still strong and energetic, then you have a duty, really, to give all you can to get the man down and getting to the summit becomes very secondary。"
(译注:如果你遇到有人急需帮助,而你尚有余力,那你有义务尽可能帮助他撤下,冲顶的目标应当退位。)(信息来源:nzherald.co.nz)
1953年,首登珠峰的希拉里和尼泊尔夏尔巴向导丹增·诺尔盖。在希拉里看来,因为当下这种恐怖的珠峰冲顶热,Sharp在那么多人眼皮子底下无助地慢慢死去,他一点都不觉得诧异。

尽管后来有登山者"澄清",说他们以为Sharp只是在休息,但过程究竟怎样已经不重要了……

此前,Sharp两次征战喜马拉雅,却都铩羽而归,他曾告诉别人,这将是他最后一次靠近珠峰,他已经没有那么多钱支付昂贵的攀登费用。

这一次,他轻装简行,没有雇佣任何向导,于5月14日成功登顶,却在因体力不支和氧气不足等,最终定格在了下撤途中。

应其父母请求,Sharp尸体被后来的登山者移到了远离攀登必经之路的地方。.图片来源:mpora.com

最深情:Francys Arsentiev——solo珠峰固然风险太大,即便多人同行,在强大到蛮横的自然法则面前,生命也同样脆弱不堪。只是,在与冷酷自然绝望的对抗中,总有一些人,让人相信永恒的温情。

1998年5月23日,美国第一位无氧登顶的女登山者Francys Arsentiev在沿北坡登顶后的下撤途中,与丈夫Sergei及其他队友走散了。

第二天一早,当乌兹别克斯坦登山者Woodall和O'Dowd发现她时,她还活着,但已经在极寒中暴露太久,以至于差点被误以为是一具尸体。意识飘零的Francys喃喃自语:

"Don't leave me" (译注:不要抛下我)(信息来源:ranker.com
琴瑟相合的夫妻两人。图片来源:google.com.hk

两位登山者放弃登顶,在零下30度的低温中,陪了她近一个小时,终因氧气耗尽,不得不先行下山。此时的Francys已经没有救活的希望,而她一直惦念的人,也没能陪在身边。

出事那天,当精疲力竭的Sergei终于到达营地时,却发现走散的妻子Francys并没有回来……尽管已经疲乏至极,护妻心切的Sergei还是转身折回山上,去营救妻子。

当天晚上,夫妻两人都没有回来。

Francys最终孤独地死在了路边,Sergei也终因坠落而亡,两人相互惦念,同时葬身珠峰,却遥处各地,两不相望。

被称为"Sleeping Beauty"的Francys Arsentiev遗骸。2007年,Woodall重返珠峰,找到Francys的尸体,将尸体用一面美国国旗盖住并移到了远离登山者视线的地方。图片来源:mpora.com

最久远:George Mallory——在Francys夫妇双双殒命的第二年,1999年,人们发现了珠峰上最古老的遗骸。

死者的上半部躯干、一条腿、一条左胳膊几乎保存完好。遗骸发现者根据他腰间的伤痕,推断他从悬崖坠落时,应该是与另一位登山者系在了一起。

他被认为是75年前在珠峰莫名失踪的George Mallory,那位将珠峰视为"征服世界的象征"的伟大探险家;那位被问到为什么要登山时,随口一句话却被无数人引用的卓越登山者。他曾说:

Because it's there.(译注:因为山在那里)
久远的历史痕迹。图片来源:mpora.com

1924年6月8日,Mallory和同伴在冲顶珠峰后消失。最后被人看见时,他们距离珠峰顶端垂直距离只有最后几百英尺。

Mallory是否成功登顶已经不得而知,珠峰将他的身体猛然咽下又缓缓吐出,吞噬了一个鲜活的生命,却泯灭不了一个鲜活的灵魂。

时至今日,Mallory仍被认为是最伟大的登山家之一。

70多年前的珠峰远征队,后排左二为Mallory。他们的装备,以今天的标准来看,实在简陋到难以置信,粗糙的绒布衣物,笨重低效的氧气瓶……图片来源:mpora.com

最惊惧:Hannelore Schmatz——如果久远的Mallory尸体震惊到了你,那你可要当心了,在珠峰南坡线路IV号营地上方不远处,一位斜倚的故去登山者,被残酷的珠峰塑造成了最惊恐的模样。

1979年,德国登山者Hannelore Schmatz成功登顶,却在下撤途中疲惫至极,不顾随行夏尔巴的警示,将帐篷扎在了"死亡地带" 。

入夜,一场强风暴突然袭来,她在风暴中活了下来,挣扎着撤退到主营地,却终究因为缺氧、极寒,力竭而亡,她倒下的地方,距离目标营地只有 330英尺(约100米)。

图片来源:mpora.com

Schmatz因此成为第一位葬身于珠峰的德国人,也是第一位葬身于珠峰的女登山者。她斜倚在背包上,双眼圆睁,头发被凝结在风中,成为令当时登山者惊惧的一处存在。

珠峰之上,强风一年年吹过,将最初的Schmatz模样吹散,又最终将她吹得不知所踪。


值不值得?

2010年,来自比利时的登山者Van Hurck正沿着北坡冲顶珠峰,突然瞥见不远处躺着一位登山者,便迅速赶过去,希望可以提供帮助。

走到那人身边,才发现是一具尸体,有人在尸体头上罩了个袋子,以防止鸟儿啄食尸体的眼睛……

Hurck几乎可以确定登顶,却在看见这一幕后,迅速撤回了营地:

"It just didn't feel right to climb any further and celebrate at the summit."
"I think maybe I was seeing myself lying there."
(译注:我觉得不该再继续往上爬,似乎连庆祝登顶都有种负罪感;我觉得像是看到自己躺在了那里)(信息来源:bbc.com
珠峰攀登者死亡情况。图片来源:bbc.com

Van Hurck看到的究竟是谁已经不得而知,长存于珠峰的上百具尸体,随着自然之力游走,成为珠峰之上最难以清理的"污染"。

运下来——不是没有过尝试。但将尸体运下山是一项大工程,在包裹并用绳子固定尸体前,救援人员甚至先要把它们从周边的坚冰中凿出……

此前,因为试图运下Schmatz的遗骸,两位参与者不幸遇难。尼泊尔登山协会的Ang Tshering曾明确表示,这样的风险太不值得:

To get one body off of the mountain, they are risking the lives of 10 more people."(译注:移动一具尸体下山,将会令10个人有生命危险)(信息来源:nbcnews.com
难以救援的遇难者。图片来源:mpora.com

运不下来的,便成了珠峰上抹不掉的"印记" 。

  • 对于一些环保人士来说,这些遇难者遗体堪称珠峰之上最大的"污染";
  • 对于遇难者家人来说,让逝去的亲人暴尸荒野,也是一种巨大的折磨。

登上去——最好的"调解方法",似乎是不要登上去,不要历险,自然也不会遇难。

与丈夫双双葬身珠峰的Francys曾在临行前,将自己要不要去登珠峰的决定,交给了她11岁的儿子Paul。Paul清楚地记得当时11岁的自己说道:

"If I tell you you can't go, then at some point you'll be an old lady in a rocking chair saying, 'Dang, I should have done that.' I don't want to be the one to take that from you."(译注:如果我不让你去,那等你老了,坐在摇椅里,你肯定会遗憾地重复:"我当时应该去的。" 我不希望因为自己而剥夺掉你生命中最重要的那部分……)(信息来源:bbc.com

毕竟,生命中总有些选择,带着一种宿命般的"不得不",不得不出发,不得不放手。


扩展阅读:

户外探险杂志:【揭秘】登山就像谈恋爱,珠峰是面照妖镜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户外探险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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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巴甜安全吗?

  • 乌得勒支大学优等荣誉学士
  • 华威大学理学优等硕士
  • 科学论文作者
  • 曾为AARR,T-Nation等写过文章
  • Menno的写作也被翻译成荷兰文、挪威语、西班牙语、波兰语、土耳其语、意大利语、汉语、葡萄牙语和德语
  • 贝叶斯私教证书培训的创造人
  • 荷兰FitZonderFabels和印度营养健身学研究所的顾问及共有者
  • BodyPower,挪威私教学院等国际演讲者
  • ISSA私教证明
  • 经验丰富的健美教练,他的客户包括许多职业卡或得者以及多个或得过国际奖的健美和力量举选手
  • 健身模特和竞技健美运动员

  • 本文来自Bayesian Bodybuilding,想要了解更多,请登录bayesianbodybuilding.com
  • 本文的作者是Menno Henselmans,想关注并联系作者,请关注他的Facebook或Instagram,"Menno Henselmans"或"mennohenselmans"。
  • 本文已获得原作者翻译授予,原文链接:Is aspartame safe?
  • 翻译者:黄啸

阿斯巴甜是一种人工甜味剂。它比食糖甜200倍,也没有甜菊糖苦涩的余味(124)。这就是为什么只需放入少200倍的阿斯巴甜就能让一种食品或饮料达到同样的甜度。热量同时也少了200倍,所以阿斯巴甜几乎零卡。阿斯巴甜不会影响你的胃口、血糖或胰岛素水平,因此能帮你节省很多的热量,从而相对来说让减肥更轻松(1617252627)。


可是阿斯巴甜不够耐热,因此你不能在烤或煮食物之前添加,它会失去该有的甜度。所以你得撒在冷食品上,或者在加热之后食用之前添加。虽然如此,阿斯巴甜还是挺好的,不是吗?即甜又吃不胖。


当然。。。如果它安全的话。那阿斯巴甜到底安全吗?


含有阿斯巴甜的食品


阿斯巴甜进入身体之后会怎样?

我现在就能听到外面拿着草耙暴民们的第一抗议:"阿斯巴甜是人造的。当然不安全!把疯狂的化学品放入体内肯定没好处。"

阿斯巴甜的确是一种人工甜味剂,食品添加剂E951(E编码)。这种化学分类听起来让人害怕,但这种害怕来自愚昧。对未知事物的恐惧是一条基本的心理学原则。E编码一共大概有1500个,其中好几百个都是人造的。讽刺得是,E编码其实是一种安全证明,说明欧盟决定那种食品添加剂可以安全地让人类食用。



不过,很多人还是不喜欢在自己的体内放入"化学物品"。那让我们来深入地了解一下,当阿斯巴甜进入体内后会发生什么事。我们的身体会有效并完全地水解(消化)阿斯巴甜。它在体内所待的时间很短,而且也不会积累(2)。阿斯巴甜会被分解为50%苯丙氨酸(phenylalanine),40%天冬氨酸(aspartic acid),和10%甲醇(methanol)(3)。


这些是有毒的物质吗?不,这些都自然地存在于常见的食品内,如番茄、奶、蛋和肉。大部分人饮食当中的天冬氨酸含量就比阿斯巴甜所分解的高60倍。比苯丙氨酸的高35倍。一杯阿斯巴甜饮料和一杯同等的番茄汁相比,后者的甲醇含量是前者的6倍(4)。研究发现,在摄入至每日50mg/kg的阿斯巴甜之后,体内没有发现毒性,苯丙氨酸、天冬氨酸和甲醇的血容量也没有上升。这对一位70公克的人来说,相当于17罐的无糖汽水(21)。


要点:阿斯巴甜会分解为无害的物质,而这些物质在很多健康食品内的含量更高。



阿斯巴甜安全吗?

虽然阿斯巴甜在体内待的时间不久,而且它不会被分解成有害的物质,但我们不能只凭这两点就判断它不会对身体有害。在查看科学证据之前我们得先搞清楚,一种物质到底要怎样才算对身体有"害",或用正确的术语表示,毒性。


很多人认为某些物质有毒,某些无毒。其实不然,所有的物质都有毒,水也不例外。和普通的饮食非常不同,一种物质的毒性是由它开始引发副作用时才决定。比如,LD50(半数致死量)指能够引起一半试验动物死亡的剂量。当我们说一种物质有毒或有害时,其真正意思是,这种物质所引发副作用的剂量比普通实际剂量大不了多少。比如,就连一小份的海洛因都会有害,这是因为海洛因的LD50非常低,所以我们说海洛因有毒。相反,你得喝水喝到肚子爆炸才可能出现副作用,这是因为水的LD50非常高,所以我们说水很安全。因此,一条毒理学最基础的原则是:剂量决定毒性。所以,我们不应该问"阿斯巴甜对身体有没有害?",而是"得摄入多少阿斯巴甜才可能对身体有害?"。


让我们从一个实际的角度看看阿斯巴甜的毒性。一罐无糖汽水通常含有50-125毫克的阿斯巴甜。根据以下组织,阿斯巴甜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是40-50mg/kg。


  • 欧洲食品安全局(ESFA)
  • 世界卫生组织(WHO)
  •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
  • 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
  • 食品科学委员会(SCF)
  • ESFA对加入食品当中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源所组成的评判小组(ANS)
  • 还有其它90多个全球各地的组织


即使我们选择无糖汽水当中的最高阿斯巴甜含量和最低的每日允许摄入量,每罐125毫克和每公克40毫克,一位50公克的女性每天可以安全地喝16罐无糖汽水。如果我们选择由FDA认可的50毫克每日允许摄入量,以及每罐零度可乐58毫克的阿斯巴甜,一位80公克的男性每天可以安全地喝68罐零度可乐。当然不出乎意料,大多数人的阿斯巴甜摄入量根本无法接近ADI(22)。


如果你担心你的阿斯巴甜摄入量可能非常接近ADI,注意ADI是靠研究里发现副作用时的最低剂量而计算出来的(而且大部分都是动物研究,因为在人类研究里还未能可靠地发现任何健康影响),然后再乘以一个100倍的误差幅度。所以,除非你的摄入量是ADI的100倍,也就是1600罐无糖汽水,还未有健康危险的发现。每天1600罐!


欧洲食品安全局具有每年重新评估一种物质安全性的规定。阿斯巴甜已被多次重新评估过,而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认同了其安全性:只要不超出每日允许摄入量,阿斯巴甜可以安全地让人类食用,包括儿童和孕妇(6)。


阿斯巴甜是世界上最被研究的食品成分。FDA,常被视为食品安全界的世界领导者,宣布说阿斯巴甜的安全性已非常"明确"(11)。


当然,就算这些权威组织说阿斯巴甜(只要不超出ADI)安全,不代表他们一定是对的,所以我们还是得直接从科学研究下手。在人类研究里,每日允许摄入量和得癌症、消化问题、糖尿病、动脉或心脏病、或早产没有一点联系(78)。这结论来自一个由5位国际专家所组成的团队,他们被食品与化学毒理学(科技期刊)所邀请来决定阿斯巴甜的安全性。如果你怀疑研究人员的动机,这项研究是由意大利癌症研究协会而赞助的,并在2013年10月份出版。


许多其它的科学评估对上百项研究进行了分析,一共包括1000多位参与者。它们的结论都相同: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的阿斯巴甜食用是安全的(9102328)。再说明一次,这包括癌症。众多的人类研究,包括一项拥有50万的参与者,都认同阿斯巴甜的食用和各种癌症之间没有联系(21)。不过,或许得注意一下这两项研究。一项孤立人类细胞(在试管内)的研究和另一项白鼠的研究发现,当摄入量达到每日32-34mg/kg时(24),会有毒性的征兆。在控制的人类研究里,没有研究发现前摄入量会导致任何负面影响,但假如你想非常保险,那每日30mg/kg应该是一个谨慎的最高极限。


要点:大量来自各个健康卫生组织的研究都一致地发现,阿斯巴甜的食用非常安全,只要不超出每日允许摄入量40-50mg/kg,也就相当于每天喝上十几罐的无糖汽水。这个摄入量包括一个100因子的误差幅度。



或许你对阿斯巴甜过敏?

某些人不管科学怎么说都声称在吃入阿斯巴甜之后,立刻就能感受到副作用。在喝完含有阿斯巴甜的无糖汽水之后,他们可能会头疼或想呕吐。这么说,即使大部分人可以安全地食用阿斯巴甜,某些人或许对它过敏?一队科学家对这种现象做了个实验(20)。他们召来了一群自称对阿斯巴甜过敏的人,并拿他们和另一群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否过敏的人对比。然后研究人员跟试验者说他们会收到两次的阿斯巴甜,但实际其中一次是安慰剂,另一次才是真正的阿斯巴甜。


自称过敏的试验者的确对阿斯巴甜有不良反应。可是,当他们被给予安慰剂时,他们的不良反应度相同。对于各种不良症状来说,给予安慰剂或阿斯巴甜没有明显区别。科学家们也提取了尿液和血液样本,为了分析各组人群对阿斯巴甜的消化。结果发现,自称过敏组对阿斯巴甜的消化完全正常。换句话说,他们所感受到的症状完全只是一种反安慰剂效应:那些自认为过敏的人,无论是否真的摄入了阿斯巴甜,只是从心里对它作出反应。那些症状只是一些心理作用。


研究人员也给参与者进行了一大堆的心里测试。自称过敏的人明显对压力更敏感,而且和其它心里标准相比也非常不同,包括他们如何对自己的感觉反应。


所以如果你在食用阿斯巴甜之后感受任何的不良症状,也许你得确认一下自己是否对阿斯巴甜过于发狂,自己把事情弄得过于地难,使自己潜意识地出现症状。阅读这篇文章应该是你帮助自己改正心里状态的第一步。


对了,如果你疑问自己能否尝出一种食品是否含有阿斯巴甜,这项研究里的试验者无法分辨。当然,一些无糖或低卡食品和其普通配对品的味道可能还是不同。


要点:如果你在食用阿斯巴甜之后立刻感到不适,那很可能是一种反安慰剂效应。你自己或许非常反对食用阿斯巴甜,反对到你的大脑开始释放症状。




在媒体中的阿斯巴甜

既然阿斯巴甜的安全性这么确定,为什么有这么多的新闻报道阿斯巴甜对健康的危害呢?商业媒体特意挑选会引发情感的新闻,特别是恐惧。有十多项白鼠研究发现阿斯巴甜的摄入量和癌症或其它健康问题有联系。但这些研究的目地就是为了得出ADI值:先在白鼠内一直增加剂量直到发现问题,接着换算出同等的人类剂量,然后乘于一个100倍的安全裕度,最后才得出一个适合人类食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没人会出类似的新闻标题:"刚出的一项研究支持阿斯巴甜的ADI摄入量"。不,他们会说:


"大事件!阿斯巴甜会导致癌症。你们都要死了。"


很多人认为常看新闻的人比不看新闻的人更增广见闻。新闻通常以犯罪为主,所以你会以为常看新闻的人更了解犯罪。事实上,常看新闻的人的犯罪率预计能力比不看新闻的人更差:他们过高地估计犯罪率,由于新闻只显坏的一面(121314)。媒体的工作是吸引你的注意力。如果你想对某件事拥有一个客观的看法,得看科学研究,而不是新闻联播。而科学研究压倒性地支持阿斯巴甜的安全食用性,至到极其荒缪的份量。


要点:媒体是靠传播恐惧和争议来赚钱的,而不是真相。因此,常看新闻的人更可能对犯罪和阿斯巴甜的安全性具有着歪曲的看法。我们得相信科学,不是新闻。




总结

当某件事听起来好得难以令人置信时,那常是错误的。一种能把食品变得像糖一样甜,却又没有热量的物质,的确好得难以置信。此外,人们把"美味"和"健康"视为反对(19)。社会想让我们认为减肥一定是痛苦的。不过,阿斯巴甜是世界上最出名的甜味剂(18)。这是有理由的,因为它的安全性十分的高。临床研究里上百上千的实验者不仅吃了阿斯巴甜没事,还使他们的饮食更美味。由于近代工艺的进步,我们现在可以在不增加热量的情况下给予食品更多的甜味。


有时候,鱼与熊掌可以兼得。慢慢享受这种甜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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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黄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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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独角兽公司如何迎接香港上市新制度

2018年4月24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宣布,为拓宽香港上市制度而新订的《上市规则》条文将于2018年4月30日生效,有意按新制度申请上市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可于该日起提交正式申请。[1]

根据香港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修订通知,本次《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2]

  • 容许未能通过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
  • 容许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及
  • 为寻求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大中华及国际公司设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

至此,历经自我审视、建议、咨询、回应及总结各阶段后,联交所上市制度创新最终尘埃落定。在全球各资本市场争相吸引"独角兽公司"[3]上市的角逐过程中,香港联交所本次《上市规则》的修订将为中国境内拟上市公司特别是拟上市的独角兽公司带来新契机。


一、生物科技公司上市事宜


根据香港交易所发布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本次修订的《上市规则》新增"第十八A章 股本证券 生物科技公司",规定了拟于香港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之概览、定义与释义、适用于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条件、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文件的内容、基石投资者、持续责任等内容[4]

2018年4月30日,于修订后《上市规则》生效当日,香港联交所发布《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指引信(编号:HKEX-GL92-18)[5],就《上市规则》第14.20及18A.03(1)条的相关适用问题作出指引。


(一) 适用的申请公司

《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拟上市"生物科技公司"系指未能通过《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第8.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但拟寻求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


(二) 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条件

生物科技公司("申请人")根据第十八A章规定申请上市,需满足如下上市条件:

1. 一般条件:申请人仍需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上市资格"的规定,但第8.05条(盈利测试、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市值╱收益测试)、第8.05A条、第8.05B及第8.05C(较短的营业记录)除外;

根据香港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修订通知,本次《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2]:2. 主营突出:向香港交易所证明其适合以生物科技公司的身份上市,必须符合第十八A章对"生物科技公司"的定义。根据《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指引信,若生物科技公司能证明其具备以下特点,则可获准根据第十八A章规定申请上市:

(1) 必须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6]

(2) 主要专注于研究及开发以开发核心产品;

(3) 上市前至少12个月一直从事核心产品研发;

(4) 上市集资主要作研发用途,以将核心产品推出市场;

(5) 必须拥有与其核心产品相关的已注册专利、专利申请或知识产权;

(6) 如申请人从事医药(小分子药物)产品或生物产品研发,须证明其拥有多项潜在产品;

(7) 申请人的研发及生物科技产品已有相当程度的市场认可(在建议上市日期的至少6个月前已获得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7]相当数额[8]而非象征性的投资,且至IPO前仍未撤回投资)。

3. 会计年度:在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业务至少两个会计年度。

4. 财务指标: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到15亿港元,且申请人有充足营运资金(含IPO所筹集资金)以应付上市文件刊发日起至少12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该等开支应主要包括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及研发开支。


(三) 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

根据修订后《上市规则》,申请人需在上市文件中披露如下内容:

1. 一般披露:《上市规则》附录一A所列资料;

2. 特别披露:除一般性披露外,生物科技公司需特别披露如下内容:

(1)公司战略目标;

(2)公司各核心产品详情(包括核心产品描述、监管批准详情、各核心产品研发阶段、商业化发展预期时间表、与核心产品有关所有重要安全数据、核心产品当前可见的市场机遇及日后潜在的市场机遇、核心产品专利情况或许可技术情况等);

(3)核心产品相关监管批准日后未出现任何意外或重大不利变动的声明(如有,须在显眼位置披露);

(4)申请人获批准的产品、未届满的专利保护期间、现有及预期的市场竞争者详情;

(5)申请人研发经验详情(包括实验室研发过程操作详情、主要管理层及技术员工专长及经验、研发合作协议);

(6)申请人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在开发、制造及商业化发展生物科技产品方面的相关经验;

(7)申请人与其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订立的任何服务协议主要条款;

(8)申请人为六品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而设的奖励措施或不竞争条款,以及针对前列人员离职而设的保障措施及安排;

(9)任何可能可能影响核心产品研发的法律申索或诉讼;

(10)披露特定风险、一般风险及依赖因素,包括临床试验的潜在风险、核心产品获批过程中的风险以及业务依赖主要个别人士的程度;

(11)对公司业务运营相关且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风险、公司所在国合规情况、税费风险等;

(12)与核心产品有关的现金经营成本估算,主要包括开发核心产品所产生的研发及临床试验成本等,并应分门别类逐一列出各个项目现金运营成本,并讨论应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重大项目成本;

(13)专家技术评估(如有应载列于上市文件中);

(14)对于每项核心产品,申请人均需在显眼位置告诫投资者核心产品最终不一定能够成功研发及营销;

(15)申请人遵守《上市规则》第4.04条有关业绩记录、财务报告等相关规定,适用"两个会计年度"或"两年"(不适用"三个会计年度"或"三年"),但必须申请豁免证明书,以豁免遵守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三的相关披露规定。


(四) 基石投资者

根据修订后《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除符合《上市规则》第8.01(1)条规定的公众持股占股份数总额至少25%的要求外,必须确保上市时总市值至少3.75亿港元已发行股份由公众人士持有,其中(1)分配给基石投资者的任何股票,以及(2)生物科技公司现由股东在上市时认购的任何股票,均不计入由公众人士持有的已发行股份。

其中,"基石投资者"是指首次公开招股中,不论最终发售价为何均会获优先配发新申请人所发售股份的投资者,通常是为了表明该投资者对新申请人的财政状况及未来前景抱有信心。


(五) 上市后持续责任

根据修订的《上市规则》,上市后的生物科技公司负有持续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股份标记:根据第十八A章上市生物科技公司的股本证券,股份名称结尾须以B字标识;

2. 研发报告:生物科技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及年报中,必须载有期间研发活动详情,包括核心产品商业过程中每阶段详情、研发活动开支摘要、于显眼位置处声明核心产品最终不一定能够成功开发及营销的警示。

3. 主业维持:未经香港联交所批准,生物科技公司不得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安排,令其上市时上市文件中描述的主营业务发生根本性转变。

4. 业务充足:如香港联交所认为生物科技公司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规定(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其证券才得以继续上市),将会将其证券停牌甚至出怕,或要求其在不多于12个月期间内重新符合业务充足条件,如果发行未能重新符合,香港联交所会将其证券除牌。

5. 持续责任部分解除:如果已上市生物科技公司提出申请并令香港联交所确信其已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有关财务测试的要求,则停牌除牌、主业维持、股份标记的持续责任不再适用于该等生物科技公司。


二、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事宜


根据香港交易所发布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本次修订的《上市规则》新增"第八A章 股本证券 不同投票权"。该章开篇即明确:股东投票权与股权比例相对称的概念(常称为"一股一票"原则)是投资者保障的重要一环,有助维持控股股东权益与其他股东权益一致,万一管理层表现未如理想,持有发行人最大股权的股东也会有能力罢免相关管理层。本交易所认为"一股一票"原则仍然是赋予股东权力及使股东权益一致的最理想方法,但若有偏离此原则的公司提出上市申请,如满足本章所载条件及具备本章所载保障措施,本交易所亦会加以考虑。

但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或寻求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申请人(以下简称"不同投票权[9]架构公司"),须证明其创新性及增长性,并证明其建议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贡献。《上市规则》第2.03(4)条亦由原"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变更为"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对待,以及同一类别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平等对待"。至此,香港联交所开放"同股不同权"架构上市先河。

2018年4月30日,于修订后《上市规则》生效当日,香港联交所发布《采用不同投票权得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指引信(编号:HKEX-GL93-18)[10],就《上市规则》第8.04及8A.04条的相关适用问题作出指引。


(一)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上市资格

修订后《上市规则》明确,申请人寻求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需满足下列资格及/或条件:

1.适用于其他股本证券发行人的《上市规则》(包括第八章)所列条件;

2.为在香港联交所新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即香港联交所仅考虑新申请人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申请;

3.需向香港联交所证明其合资格即适合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具体而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0亿港元;或

(2)上市时市值至少为100亿港元及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为10亿港元。

4.根据《采用不同投票权得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指引信的规定,除上述资格外,申请人还需证明其具有以下特点以证明其适合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

(1)属于创新产业公司:但"创新"是动态发展且需香港联交所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定的概念[11]

(2)公司业务成功: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有高增长业务记录,且能证明高增长轨迹预期可持续;

(3)不同投票权持有人贡献:不同投票权持有人的技能、知识或战略方针对推动公司业务增长有重大贡献,公司价值主要来自或依赖无形的人力资源;

(4)不同投票权持有人角色:均需为个人,并积极参与业务营运,为业务持续增长作出重大贡献,发行人上市时,每名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都是其董事。

(5)外界认可:申请人必须已曾得到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而非象征性)的第三方投资,且至IPO时仍未撤回投资,该等投资总额至少50%保留至IPO后满6个月,但由母公司分拆上市的不要求证明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

惟须注意者,虽有前列指引信所进一步列示的资格或条件列示,但并未涵盖所有情况,亦不具有约束力,香港联交所将在评估申请人申请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如果申请人的不同投票权架构极端不符合管治常态(如普通股完全不附带投票权),则可以以不适合上市为由拒绝申请人。

特别的,指引信明确:香港联交所认为"一股一票"原则仍是赋予股东权利及使股东权益一致的最理想方法,因此,香港联交所在行使酌情权接受以不同投票权架构申请上市的事宜上将极其节制,申请人基石具备指引信所列特点,亦不代表香港联交所即会确信该等申请人适合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申请人即使符合指引信的规定,香港联交所仍可拒绝其上市申请。


(二) 不同投票权架构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修订后《上市规则》,拟寻求以不同投投票权架构上市的申请人,就其不同投票权架构而言,有如下限制性条件:

1. 类别:只限以股份类别为基础的不同投票权架构:即不同投票权必须仅附于发行人的个别股本证券类别,并只就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议案赋予受益人更大投票权,在所有其他方面不同投票权股本证券类别所附带权利与发行人上市普通股所附带权利相同;

2. 比例:同股同权股东必须持有上市发行人股东大会议案少于10%的合资格投票权,即意味着发行人不得将股东大会投票权全部赋予不同投票权股份受益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该规定的行动。

3. 权力:申请人不同投票权股份赋予受益人的投票权,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东达辉上普通股议案表决投票权力的10倍。

4. 受益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为申请人上市时的董事会成员。

5. 经济利益:申请人首次上市时,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实际拥有已发行股本相关经济利益占比合计不得低于10%(或虽不足10%但金额较大时亦可能综合考量后酌情接受);

6. 变更:申请人上市后,不得改变不同投票权股份类别的条款,以增加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不同投票权,如欲减少股份附带的不同投票权,须事先取得香港联交所批准,并须于批准后公布该等改动;

7. 购买及认购股份:发行人不得将不同投票权股份比例增至超过上市时该等股份所占比例;发行人配发、发行或授予不同投票权股份,须事先取得香港联交所批准,并(1)向发行人全体股东按其现有持股比例发售;(2)向发行人权提股东按比例发行证券以股代息;或(3)按股份分拆或其他资本重组,前提是不会提高不同投票权股份比例。

8. 减少:如发行人减少已发行股份数,且减少发行股份数将导致发行人附带不同投票权的股份比例上升,则不同投票权受益人须按比例减少其于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如转换成不附带不同投票权的股份);

9. 转让:受益人持有不同投票权股份的实际拥有权或经济利益转让(不包括留置、质押、押记或其他产权负担)他人(包括同股同权股东)时,该等股份所附带的不同投票权必须终止。

10.转换:不同投票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必须按一换一比率进行,发行人必须预先就转换不同投票权股份时所需发行的股份上市获得香港联交所的批准。

11.终止:若发行人首次上市时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已无一人实际拥有不同投票权股份,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架构即必须终止。若发生:(1)受益人身故;(2)受益人不再是发行人董事;(3)香港联交所认为其无行为能力履行董事职责;(4)香港联交所认为受益人不再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董事规定(如被判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罪行、司法机关发出取消资格令等),则该等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于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须个别终止;

12.表决事项:表决通过以下事项议案时,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投票权不得多于每股一票(即不享有不同投票权):

(1)发行人组织章程文件的变动;

(2)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

(3)委任或罢免独立非执行董事;

(4)委聘或辞退核数师;及

(5)发行人自愿清盘。

但前述第12项对表决事项的限制并非意在使同股同权股东除去或限制不同投票权),如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表决方式违反该等特别表决事项的表决规定,香港联交所将不承认该等事项已按《上市规则》表决通过,或不将该等票数计入。


(三)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治理

根据修订的《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企业管治须符合以下要求:

1. 独立非执行董事: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须至少每三年轮流退任,但可在三年任期完结时获得重新委任;

2. 提名委员会: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必须成立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提名委员会,该等提名委员会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由提名委员会按《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举荐;

3. 企业管治委员会: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必须设立企业管治委员会,其所有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其中一名出任主席)。该等管治委员会职权范围除《上市规则》附录十四守则条文D.3.1所规定的董事会职权[12]外,还附加下列职权:

(1)检视及监察发行人是否为全体股东利益而经营管理;

(2)每年确认一次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是否全年均为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及是否发生需要个别终止不同投票权的情形;

(3)每年一次确认发行人是否遵守不同投票权股份发行、不同投票权减少、不同投票权股份转让以及不同投票权表决事项限制的规定;

(4)审查及监控利益冲突,并就发行人、发行人附属公司或发行人股东与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利益冲突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审查及监控与发行人不同投票权架构相关的所有风险,包括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与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关联交易;

(6)就委任或罢免合规顾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7) 力求确保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沟通有效及持续进行;

(8) 至少每半年度及每年度汇报企业管治委员会的工作,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 合规顾问: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自首次上市日期(区别于一般发行人自股本证券首次上市之日)起必须委任常设的合规顾问,并额外就下列事项寻求合规顾问意见:

(1)不同投票权架构;

(2)发行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拥有权益的交易;

(3)发行人、发行人附属公司或发行人股东与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之间的或有利益冲突。

5. 培训:新申请人及其董事须在上市申请中向香港联交所确认,董事(包括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秘书均已接受有关《上市规则》及不同投票权架构相关风险的培训。

6. 承诺:发行人上市时,其不同投票权受益人须以香港联交所认可的方式向发行人承诺遵守《上市规则》第八A章的相关规定;

7. 组织章程: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须将《上市规则》第八A章的相关规定纳入其组织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中,以赋予该等规则效力。


(四)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信息披露

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按《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时,除须遵循一般性要求外,还需特别遵守如下规定:

1.所有上市文件、定期财务报告、通函、通知及公告首页,必须加入警示字句"具有不同投票权控制的公司";

2.在上市文件、定期财务报告的显眼位置详述发行人采用的不同投票权架构、采用的理据以及对股东的相关风险,提醒投资者审慎考虑后再决定投资;

3.在上市股本证券的所有权文件或凭证显眼位置必须列示警示字句"具有不同投票权控制的公司";

4.在上市文件、中期报告及年报内必须明确指出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身份,并披露其不同投票权股份若转换为普通股对其股本产生的影响、股份所附带不同投票权将会终止的所有情形;

5.股份名称结尾处须加W[13]字样以作标识。


(五) 与《外国投资法(草案)》的衔接问题

香港联交所发布《采用不同投票权得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指引信特别考虑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草案)》)的契合问题:

1. 《外国投资法(草案)》拟取代规制外资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该草案按多项因素界定何为"外资",其中包括投资公司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公民身份,据此,由中国公民控制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受外资法限制。

2. 如果《外国投资法(草案)》生效,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且不同投票权持有人是中国公民)也许可以使用不同投票权证明其符合《外国投资法(草案)》的规定,因此从事有关受外资法限制行业的发行人实际由中国公民控制。

3. 但鉴于不同投票权并不一定永久存在,申请人须披露其不同投票权有可能失效,届时未必符合《外国投资法(草案)》的规定。


三、合资格发行人第二上市事宜


根据香港交易所发布的《<主板上市规则>修订》,本次修订的《上市规则》新增"第十九C章 股本证券 合资格发行人第二上市",规定了已于或拟于香港联交所第二上市合资格发行人的附加条件、上市资格、相关条款的例外情况等内容。

2018年4月30日,于修订后《上市规则》生效当日,香港联交所发布《合资格发行人是否适合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作第二上市》指引信(编号:HKEX-GL94-18),就《上市规则》第8.04及19C.02条的相关适用问题作出指引。


(一) 第二上市的条件

根据修订后《上市规则》,根据第十九C章寻求第二上市的合资格发行人须满足如下条件:

1. 向香港联交所证明其合资格并适合上市,根据香港联交所《合资格发行人是否适合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作第二上市》指引信,符合下列特定的创新产业公司,香港联交所将视其为适合作第二上市:

(1) 能证明其公司运营有赖于其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科技、创新理念或新业务模式,以有别于行业竞争者;

(2) 研究及开发支出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预期价值,亦是公司大部分开支;

(3) 能证明公司成功运营有赖于其独特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及/或

(4) 相较于有形资产总值,公司市值/无形资产总值极高。

但同时亦表明,何谓"创新"将视乎申请人所属行业及市场的状况,且会随着科技、市场及行业发展而有变。……香港联交所将审视每个个案的具体事实及情况,厘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属于创新公司。且上列情形并不涵盖所有情况,香港联交所在评估时会考虑所有相关情况。

2. 香港联交所未认为其第二上市将不符合公众利益;

3. 现时或未来的主要上市交易所为股东提供的保障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以下情形视为符合股东保障水平:

(1) 合资格发行人任何类别股份附带权利的变动、组织章程文件的变动、自愿清盘事宜须经股东大会以绝对多数批准;

(2) 合资格发行人修订组织章程文件增加现有股东对公司法律责任的,必须得到该等股东书面同意;

(3) 核数师的委聘、辞退及薪酬必须由合资格发行人多数股东或独立于发行人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组织(如监事会)批准;

(4) 合资格发行人必须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并就具性股东大会给予股东合理书面通知,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

(5) 必须允许持有合资格发行人少数权益的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

4. 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并且只要有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保持良好合规记录;

5. 市值符合下列要求:

(1) 同股同权的非大中华发行人[14]作第二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

(2) 其他合资格发行行人上市时市值至少400亿港元或市值至少10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10亿港元。


(二) 合约安排与第二上市问题

大中华发行人系《上市规则》第二上市的考虑对象之一,但由于从事受外资限制行业,该等公司一般都会采用合约安排(VIEs)间接拥有及控制受外资限制业务。根据香港联交所《甲公司会否因为合约安排的相关法律问题而被视作不宜上市》的上市决策(编号:HKEX-LD43-3),合约安排的架构设计须严格限于达致申请人业务目标,并把与相关中国法律的冲突可能性降至最低,并可能须证明符合中国未来正式颁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

香港联交所指出,在合约安排方面,合资格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释义,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的规定不及香港联交所规定广泛,因此意味着许多采用合约安排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内地公司,其合约安排在诸多方面并不符合香港联交所的现有的相关指引,该等公司可能会认为为第二上市而改动公司架构实无必要亦不切实际。

为消除此种担忧,指引信指出,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注:指2017年12月15日以前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可按其既有合约安排作第二上市。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中国法律意见说明其合约安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并遵守香港联交所HKEX-LD43-3号上市决策的披露规定,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也无需证明其能够符合《外国投资法(草案)》的规定。未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2017年12月15日以后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须确保其以遵守HKEX-LD43-3号上市决策的规定,个别申请人亦可能需证明其有能力遵守日后正式发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的规定。


(三) 《上市规则》的豁免适用

根据修订后《上市规则》,第二上市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豁免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发行人为非大中华发行人或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则《上市规则》附录三"公司章程细则"及附录十三"有关若干司法管辖区的附加规定"(百慕大、开曼群岛、库克群岛、中国)将不予适用,未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则必须遵守《上市规则》附录三及附录十三的规定;

2. 部分《上市规则》条文[15],不适用于所有已经或寻求在香港联交所作第二上市的合资格发行人,但若大中华发行人的上市股份交易已大部分永久转移至香港联交所市场,香港联交所将视其为双重主要上市,部分《上市规则》条文豁免适用的规定不再适用于该等发行人。


四、中国独角兽企业香港上市


根据香港交易所当日现场发布的演示文稿《优化香港上市制度——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所述,香港交易所本次修订香港上市规则的目标在于提升香港作为环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吸引高增长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来港上市,令香港市场发展更多元化。

从本次《上市规则》修订观之,香港资本市场意在吸引具有高科技产业、高成长性公司来港上市,并设置了相对宽松的上市条件。特别的,香港交易所开港股市场"同股不同权"架构公司上市先河,为防止创始人股东控制权旁落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亦对中小股东提供充分保障,可谓本次上市规则修订一大亮点。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有意提出在港上市申请的中国独角兽公司及其保荐人,可以就其公司特殊情况或《上市规则》条文诠释及应用于其个别情况,向香港联交所正式提交首次公开招股前查询,以解决各项上市配套制度(如生物科技咨询小组)落地前的具体疑问。


声明:

1、原文首发于个人博客lawgeek.cn

2、侵权必究,转载请提前联系授权事宜,联系方式详见博客。




[1] 《拥抱新经济,香港上市制度迎来新时代》,hkex.com.hk/News/News-R,香港交易所网站,2018年4月28日访问。

[2]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订户通知——第一百一十九次修订》,cn-rules.hkex.com.hk/tr,香港交易所网站,2018年4月28日访问。

[3] 根据维基百科词条,独角兽(英语:unicorn)是成立不到 10 年但估值10亿美元($1 billion)以上的科技创业公司,2013年底,风险创投专家Aileen
Lee在一篇文章中以此一词汇形容此类企业,后风行于创业界。此类企业最大的有优步、小米、Airbnb、Palantir、Snapchat、Dropbox、Pinterest等。

[4]cn-rules.hkex.com.hk/tr,香港交易所网站,2018年4月24日访问。

[5] http://att.hkex.chinalaw.com/tr_9607_11577.pdf,香港交易所网站,2018年5月1日访问。


[6] 根据《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指引信,香港联交所区分药剂(小分子药物)、生物制剂、医疗器材(包括诊断器材)、其他生物科技产品等不同情况,确认相关产品是否可视为已通过概念阶段,例如已通过第一阶段/第一次临床试验,且有关主管当局机构不反对进行进一步临床试验等。但诚如指引信所述,视为已通过概念阶段的情形并不涵盖所有情况,亦不具有约束力,香港联交所在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时会考虑所有相关情况。

[7] 根据《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指引信,"资深投资者"的考虑包括净资产或管理资产、相关投资经验以及相关范畴的知识及专业技能等因素。香港联交所一般会将下列类别投资者视为资深投资者的例子(仅作说明之用):
(1)专门的医疗保健或生物科技基金,或旗下有专门或侧重于投资生物制药领域的分支/部门的大型基金;
(2)主要的制药/医疗保健公司;
(3)大型制药公司/医疗保健公司的风险投资基金;及
(4)管理资产总值不少于10亿港元的投资者、投资基金或金融机构。

[8] 根据《生物科技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指引信,"相当数额"的考虑包括投资的性质、已投资的金额、投资份额、投资时机等,以下金额一般视为"相当数额的投资",可作指标参考:
(1)就市值介乎15亿港元至30亿港元的申请人而言,投资占申请人上市时已发行股本不少于5%;
(2)就市值介乎30亿港元至80亿港元的申请人而言,投资占申请人上市时已发行股本不少于3%;及
(3)就市值逾80亿港元的申请人而言,投资占申请人上市时已发行股本不少于1%。

[9] 《上市规则》第8A.02对"不同投票权"的定义为:附带于某特定类别股份大于或优于普通股投票权的投票权力,或与受益人于发行人股本证券的经济利益不相称的其他管治权利或安排。

[10] cn-rules.hkex.com.hk/tr,香港交易所网站,2018年5月1日访问。

[11] 《采用不同投票权的公司是否适合上市》指引信表明,创新产业公司应具备至少一项下列特点:
(1)能证明其公司运营有赖于其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科技、创新理念或新业务模式,以有别于行业竞争者;
(2)研究及开发支出为公司贡献一大部分预期价值,亦是公司大部分开支;
(3)能证明公司成功运营有赖于其独特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及/或
(4)相较于有形资产总值,公司市值/无形资产总值极高。
但同时亦表明,何谓"创新"将视乎申请人所属行业及市场的状况,且会随着科技、市场及行业发展而有变。……香港联交所将审视每个个案的具体事实及情况,厘定申请人是否已证明其属于创新公司。单凭表面上在传统业务应用新科技并不足以证明有关公司具备创新特点而合资格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

[12] 具体包括以下职权范围:

(a) 制定及检讨发行人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c) 检讨及监察发行人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d) 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及
(e) 检讨发行人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13] 根据《上市规则》释义,"不同投票权"英文为weighted voting right)。

[14] 根据《上市规则》的解释,"大中华发行人"是指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合资格发行人,香港联交所判定合资格发行人业务是否以大中华为重心时,将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发行人是否在大中华区域上市、发行人在何地注册成立、发行人的历史、发行人总部位于何地、发行人中央管理及管控所在地、发行人主要业务营运及资产所在地、发行人企业登记及税务登记地点、发行人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国籍或居住国家。

[15] 参见《上市规则》第19C.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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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散射振幅(一)

目录:

第一部分小结

量子场论(8)

量子场论(9)

本次内容:简单总结一下散射振幅计算中Spinor helicity formalism的基本概念,给出Yukawa理论与QED中一些简单的例子。

知乎编辑器出问题了,只能复制到LaTeX上了。


就这样啦,图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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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萨塔妮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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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劳尔·冈萨雷斯的职业生涯?

一支球队的leader必须勇于面对挑战。

在我担任皇马教练的时期,我给梯队的球员们写了一封信,告诉他们:"皇马一队的门不是被推开的,而是被推倒的",这是对他们发出的征服世界的邀请。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有十几名球员开启了他们在皇马第一军团的职业生涯, 这其中就有那只雄鹰,劳尔·冈萨雷斯。

劳尔人生的每时每刻,无论是在比赛、训练,还是在说话、吃饭、休息的时候,他都保持着雄心勃勃的状态。或许只有这个理由才能解释,一个跑得不是最快、力量不是最强、技术不是最好、也不是最有创造力的球员,是如何变成世界上最好的球员之一的——皇马第二,西班牙国家队第二、欧冠第三的历史进球数。

即使到了职业生涯后期,当时的劳尔正效力于沙尔克04,在对阵毕尔巴鄂竞技的一场比赛中,他依然展现出了无与伦比的激情,而保持激情正是找到进攻时机的最好方法。在2010年,在沙尔克对阵拜仁的一场比赛中,到了第一回合下半场开始时,沙尔克已经以2:1领先,而就在劳尔在已经踢进一球的情况下再次发现了对手的弱点,又以一球踢破了拜仁的球门。

他奔跑着,与队友一起拥抱大喊庆祝进球,好像这是他最后一场球一样。我很激动能够成为这场比赛的见证者,正如我在皇马多次看到的比赛一样,充分体现了智慧和勇气。比赛的最后,我遇到了当时马竞的教练马塞洛·贝尔萨,他同样也是劳尔的崇拜者,对我说:"你见到劳尔了没?他还是那么热血啊。"


Los retos que hay que lanzarle a la ambición son cosa de los lideres. Cuando me tocó ser entrenador del Real Madrid, mandé un mensaje a los jugadores de la cantera. Aproveché una hieda de prensa para decirles que «las puertas del primer equipo no se abrían empujándolas, sino tirándolas abajo». Una manera como cualquier otra de invitarles a comerse el mundo. En los siguientes meses por esa puerta entraron no menos de diez jugadores que hicieron carrera en Primera División; entre ellos, Raúl González, un himno a la ambición.

Pero ambicioso todos los días de su vida y a todas horas: cuando jugaba, claro, pero también cuando entrenaba, cuando hablaba, cuando comía, cuando descansaba... Solo así se explica cómo, sin ser el más rápido, ni el más fuerte, ni el más técnico, ni el más creativo, pasó a convertirse en uno de los mejores jugadores del mundo: el segundo máximo goleador de la historia del Real Madrid, el tercero máximo goleador de la historia de la Champions League y máximo goleador, en su momento, de la Selección Española.

En un enfrentamiento internacional en Europa, jugando en las filas del Schalke 04 y frente al Athletic de Bilbao, Raúl también demostró que la pasión es la mejor detectora de oportunidades que existe. Al comienzo de la segunda parte del partido de ida, el conjunto alemán se puso por delante en el marcador (2 a 1). Fue en ese momento cuando Raúl, que había marcado los dos goles, detectó la debilidad del rival y entró en combustión.

Corría, presionaba y le gritaba a sus compañeros como si estuviera ante una última oportunidad. Me resultó emocionante ser testigo de esa exhibición de inteligencia y esfuerzo que había visto tantas veces en el Real Madrid. Al terminar el partido, me crucé con Marcelo Bielsa (entrenador del Athletic y gran admirador de Raúl) y aún le duraba el impacto de esa imagen: «¿Viste a Raúl?... Olió la sang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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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巴尔达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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