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emann Zeta 函数(二)

在上一篇文章《从调和级数到 Riemann Zeta 函数》里面,我们已经给出了 Riemann Zeta 函数的定义,i.e.

 \zeta(s) = \sum_{n=1}^{\infty} \frac{1}{n^s}.

其定义域是 [1,\infty)\subseteq\mathbb{R}. 根据级数与定积分的等价关系可以得到:

  1.  s = 1 时, \zeta(1) = \infty;
  2. s>1 时, \zeta(s)<\infty.

本文将会重点讲两个内容:

  1. 如何把 Riemann Zeta 函数从 [1,\infty)\subseteq \mathbb{R} 上延拓到  \{s\in \mathbb{C}: \Re(s)>0\} 上;
  2. Riemann Zeta 函数在 \{s\in\mathbb{C}: \Re(s)\geq 1\} 上没有零点。

Riemann Zeta 函数定义域的延拓

如果想把 Riemann Zeta 函数的定义域从  [1,\infty)\subseteq \mathbb{R} 延拓到更大的区域 \{s\in\mathbb{C}:\Re(s)>0\} 上,就需要给出 Riemann Zeta 函数在 \{s\in \mathbb{C}: \Re(s)>0\} 上的定义。而且在原始的定义域 [1,\infty)\subseteq\mathbb{R} 上面,新的函数的取值必须与原函数的取值保持一致。

首先,我们将会在 [1,\infty)\subseteq \mathbb{R} 上面证明如下恒等式:

\zeta(s) = \frac{s}{s-1} - s\int_{1}^{\infty}\frac{\{x\}}{x^{s+1}}dx.

证明:当 s=1 时,上述等式显然成立,两侧都是 \infty.

\frac{s}{s-1}-s\int_{1}^{\infty}\frac{\{x\}}{x^{s+1}}dx

= \frac{s}{s-1} - s\sum_{n=1}^{\infty}\int_{n}^{n+1}\frac{\{x\}}{x^{s+1}}dx

= \frac{s}{s-1} - s\sum_{n=1}^{\infty}\int_{n}^{n+1}\frac{x-n}{x^{s+1}}dx

 = \frac{s}{s-1} - s\sum_{n=1}^{\infty}\bigg(\int_{n}^{n+1}\frac{1}{x^{s}}dx - \int_{n}^{n+1}\frac{n}{x^{s+1}}dx\bigg)

= \frac{s}{s-1} - s\int_{1}^{\infty}\frac{1}{x^{s}}dx + \sum_{n=1}^{\infty}n\cdot\int_{n}^{n+1}\frac{s}{x^{s+1}}dx

= \sum_{n=1}^{\infty}n\cdot\bigg(\frac{1}{n^{s}}-\frac{1}{(n+1)^{s}}\bigg)

= \sum_{n=1}^{\infty}\bigg(\frac{1}{n^{s-1}}-\frac{1}{(n+1)^{s-1}} + \frac{1}{(n+1)^{s}}\bigg)

= \sum_{n=1}^{\infty}\frac{1}{n^{s}}.

从右式的表达式

\frac{s}{s-1} - s \int_{1}^{\infty}\frac{\{x\}}{x^{s+1}}dx

可以看出 \zeta(s) 可以延拓到 \{s \in\mathbb{C}:\Re(s)>0\} 上。而且右侧的函数在\{s\in\mathbb{C}:\Re(s)>0,s\neq 1\} 是解析的,并且 s=1 是该函数的一个极点。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得到,我们得到一个关于 (s-1)\zeta(s) 的解析函数,而且 \lim_{s\rightarrow 1}(s-1)\zeta(s)=1. 综上所述:

  1. Riemann Zeta 函数可以延拓到 \{s\in\mathbb{C}:\Re(s)>0\} 上;
  2. Riemann Zeta 函数在 \{s\in\mathbb{C}:\Re(s)>0, s\neq 1\} 上是解析的; s=1 是 Riemann Zeta 函数的极点。

Riemann Zeta 函数的非零区域

著名的 Riemann 猜想说的是 \zeta(s) 函数的所有非平凡零点都在直线 \{s\in\mathbb{C}:\Re(s)=1/2\} 上。因此,数学家首先要找出的就是 Riemann Zeta 函数的非零区域。而本篇文章将会证明 Riemann Zeta 函数在 \{s\in\mathbb{C}:\Re(s)\geq 1\} 上面没有零点。

\Re(s)>1 区域

首先,我们要证明当 \Re(s)>1 时, \zeta(s)\neq 0.

在这里,就需要使用一个重要的恒等式:当 \Re(s)>1 时,

\zeta(s) =\sum_{n=1}^{\infty}\frac{1}{n^{s}}

= \prod_{p}\bigg(1+\frac{1}{p^{s}}+\frac{1}{p^{2s}}+\cdots\bigg)

= \prod_{n=1}^{\infty}\bigg(1-\frac{1}{p_{n}^{s}}\bigg)^{-1},

其中这里的 p 表示所有的素数相乘,而 p_{n} 表示第 n 个素数。

下面我们证明:

\bigg|1-\frac{1}{p_{n}^{s}}\bigg|^{-1}\geq 1-\frac{1}{p_{n}^{\sigma}-1}.

事实上,令 s = \sigma + i t,\sigma=\Re(s)>1 时,我们有

\bigg|1-\frac{1}{p_{n}^{s}}\bigg|^{-1} = \bigg(1+\frac{1}{p_{n}^{s}}+\frac{1}{p_{n}^{2s}}+\cdots\bigg)

\geq 1-\frac{1}{|p_{n}^{s}|}- \frac{1}{|p_{n}^{2s}|} -\cdots

= 1- \frac{1}{p_{n}^{\sigma}} - \frac{1}{p_{n}^{2\sigma}} -\cdots

= 1- \frac{1}{p_{n}^{\sigma}-1}.

因此,

|\zeta(s)| \geq \prod_{n=1}^{\infty}\bigg|1-\frac{1}{p_{n}^{s}}\bigg|^{-1} \geq\prod_{n=1}^{\infty}\bigg(1-\frac{1}{p_{n}^{\sigma}-1}\bigg).

同时,

\lim_{n\rightarrow \infty} \bigg(1- \frac{1}{p_{n}^{\sigma}-1}\bigg) = 1 ,

1-\frac{1}{p_{n+1}^{\sigma}-1} \geq 1- \frac{1}{p_{n}^{\sigma}-1},

\sum_{n=1}^{\infty}\frac{1}{p_{n}^{\sigma}}\leq \sum_{n=1}^{\infty}\frac{1}{n^{\sigma}}<\infty\sigma>1.

所以,当 \Re(s)>1 时, \zeta(s) \neq 0.

\Re(s) =1 直线

Claim 1. 下面我们将会证明恒等式:对于 \sigma >1, \text{ } t\in\mathbb{R},

\Re(\ln\zeta(\sigma + it)) = \sum_{n=2}^{\infty}\frac{\Lambda(n)}{n^{\sigma}\ln(n)}\cos(t\ln(n)),

其中当 n 形如 p^{\alpha}, p 是素数, \alpha \geq 1. \Lambda(n) = \ln(p). 而对于其余的 n, \Lambda(n)=0.

事实上,根据 Euler 公式,

\zeta(s) = \prod_{p}\bigg(1-\frac{1}{p^{s}}\bigg)^{-1}.

s = \sigma + it, 可以得到

 \ln\zeta(s) = -\sum_{p}\ln\bigg(1-\frac{1}{p^{s}}\bigg)

= \sum_{p}\sum_{\alpha=1}^{\infty}\frac{1}{\alpha p^{\alpha s}}

= \sum_{p}\sum_{\alpha=1}^{\infty}\frac{1}{\alpha p^{\alpha\sigma}}\cdot p^{-i\alpha t}

= \sum_{p}\sum_{\alpha = 1}^{\infty}\frac{1}{\alpha p^{\alpha\sigma}}\cdot e^{-i\alpha t \ln p}.

进一步,

\Re(\ln\zeta(s)) = \sum_{p}\sum_{\alpha =1}^{\infty}\frac{1}{\alpha p^{\alpha\sigma}}\cdot\cos(\alpha t \ln p)

并且右侧等于

RHS = \sum_{n=2}^{\infty}\frac{\Lambda(n)}{n^{\sigma}\ln(n)}\cdot\cos(t\ln(n))

= \sum_{p}\sum_{\alpha = 1}^{\infty} \frac{\ln(p)}{p^{\alpha\sigma}\ln(p^{\alpha})}\cdot\cos(t\ln(p^{\alpha}))

= \sum_{p}\sum_{\alpha = 1}^{\infty}\frac{1}{\alpha p^{\alpha\sigma}}\cdot\cos(\alpha t\ln p).

所以,恒等式成立,Claim 1 证明完毕。

Claim 2.

\Re(3\ln\zeta(\sigma) + 4\ln\zeta(\sigma+it) + \ln\zeta(\sigma+2it))\geq 0,

其中 \sigma>1, t\in\mathbb{R}. 换句话说

|\zeta(\sigma)^{3}\zeta(\sigma+it)^{4}\zeta(\sigma+2it)|\geq 1.

事实上,

从三角函数的性质可以得到:

3+4\cos(\theta)+\cos(2\theta)

= 3 + 4\cos(\theta)+2\cos^{2}(\theta)-1

= 2(\cos(\theta)-1)^{2}\geq 0,

所以,从 Claim 1 可以得到

\Re(3\ln\zeta(\sigma) + 4\ln\zeta(\sigma+it) + \ln\zeta(\sigma+2it))

= \sum_{n=2}^{\infty} \frac{\Lambda(n)}{n^{\sigma}\ln(n)} \cdot ( 3 + 4\cos(t\ln(n)) + \cos(2t\ln(n))) \geq 0.

进一步地,使用 \Re(\ln(z)) = \ln(|z|) 可以得到

0\leq 3\ln|\zeta(\sigma)| + 4\ln|\zeta(\sigma+it)| + \ln|\zeta(\sigma+2it)|

= \ln|\zeta(\sigma)^{3}\zeta(\sigma+it)^{4}\zeta(\sigma+2it)|,

可以推导出 |\zeta(\sigma)^{3}\zeta(\sigma+it)^{4}\zeta(\sigma+2it)|\geq 1. 因此 Claim 2 证明完毕。

Claim 3. \zeta(1+it)\neq 0 对于所有的 \{t\in\mathbb{R}: t\neq 0\} 成立。

反证法:假设 \zeta(s)s=\sigma + it (t\neq 0) 存在阶数为 m 的零点。也就是说:

\lim_{\sigma\rightarrow 1^{+}} \frac{\zeta(\sigma+it)}{(\sigma+it-1)^{m}}=c\neq 0, 其中 m\geq 1.

从 Riemann Zeta 函数的延拓可以知道, \lim_{\sigma\rightarrow 1^{+}}(\sigma -1)\zeta(\sigma) = 1. 并且 \zeta(s)\{s\in\mathbb{C}:\Re(s)>0, s\neq 1\} 上是解析函数。

从 Claim 2 可以得到:

|(\sigma-1)^{3}\zeta(\sigma)^{3}(\sigma+it-1)^{-4m}\zeta(\sigma+it)^{4}\zeta(\sigma+2it)|

\geq |\sigma-1|^{3}|\sigma-1+it|^{-4m}

\geq |\sigma-1|^{3}\cdot |\sigma-1|^{-4m}

= \frac{1}{|\sigma-1|^{4m-3}}.

\sigma\rightarrow 1^{+}, 可以得到左侧趋近于一个有限的值,但是右侧趋近于无穷,所以得到矛盾。也就是说当 t\neq 0 时, \zeta(1+it)\neq 0 成立。

根据之前的知识, s= 1\zeta(s) 的极点,所以我们得到了本篇文章的主要结论: \zeta(s)\{s\in\mathbb{C}:\Re(s)\geq 1\} 上面没有零点。

总结

本篇文章从 Riemann Zeta 函数的延拓开始,证明了 Riemann Zeta 函数在 \{s\in\mathbb{C}:\Re(s)\geq 1\} 上没有零点。在下一篇文章中,笔者将会证明在 \Re(s)=1 附近一个"狭长"的区域上,Riemann Zeta 函数没有零点。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张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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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联惠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其是不是“团队计酬”式传销?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文连载于《曾杰金融犯罪辩护日记》,未经本人授权不得转载与抄袭

导语:

关于云联惠案,可以分两个方面看,一个是"消费全返"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其关键问题就是涉案平台是否承诺"保本付息""消费全返",另一个则是"会员系统"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模式是 "团队计酬"式传销,还是拉人头、缴纳人头费式传销?

正文:

2018年5月8日,官方公布消息,警方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在警方的描述中称:"以黄某为首的该团伙成立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托该公司"云联商城",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1. 云联惠的消费返利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是否"承诺全返"是关键

在此类"消费返利"类案件,主要可能涉嫌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是笔者认为,目前来看,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证据难度还比较大,这也是为何目前警方公布的涉嫌罪名只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不具有销售商品性质,约定回购、返本销售的行为,如果符合以公开方式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承诺保本付息,就可视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非法集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云联惠作为一家网络平台,其宣传方式,就是典型的通过网络公开宣传,而其所针对的对象就是普通的电商消费者,也就是针对普通的公众,不特定的对象,而如果满足前面所列条件,就看其是否有保本付息的承诺,云联惠的模式中,如果其大力宣传自己100%返还消费额的模式,可以看做一种直接的保本付息承诺。

消费返利是指消费者购物消费后,商家返还一部分消费积分或利益给消费者,一般是购物后马上返利,与"打折"区别不大;在消费全返类非法集资案中,商家往往会承诺百分百保本,包赚不赔,司法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作一种保本承诺。这种商业模式经过不断发展,涉及的商品涵盖方方面面,甚至如房产、汽车等大件商品。

云联惠宣传的消费返利是什么性质?

根据此前媒体的报道,云联惠的经营模式:商家加入云联惠每单交易要给16%成交额给云联惠,云联惠从商家上交的16%中给消费者返现,比例约为每天万分之五,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全部返还时间为五年。这种宣传在平台早期发展中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

但实际上,目前笔者从相关媒体调查(《国际金融报:实地探访云联惠:揭秘"全额返现"陷阱》)中,据云联惠宣传材料介绍,每天返还的额度是在总额的基础上减去已返还的金额,再乘以万分之五,每天返还的金额会越来越少,实际返还速度为每日0.03%至0.06%,"一尺之木,日取一半,取之不尽。"五年时间消费者只能拿到60%左右的返还,年化收益大概为12%,而且这里面仅仅是收益。

同时,云联惠返还采取积分形式,必须消费达到一定额度才会有返还,同时用户提现必须收取13%的手续费。因此此种模式很难做到真正的"消费全返",那关键问题就转移到了,云联惠是否有过"消费全返"的承诺?典型案例如巨鑫涉嫌非法吸存案,法院认定巨鑫在借用超市会员积分返利形式的同时,背离消费之基础,将消费返利演变成为投资理财,其在对外宣传中就明确提出联合加盟方案的目的是"让所有人把花出去的钱再拿回到口袋","把钱消费在巨鑫联盈公司,也是理财" 最终巨鑫实力控制人被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如果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想改变罪名,会核实非法集资犯罪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办案机关拿出了被告人有过"消费全返"的承诺。

只有16%的商户资金进入资金池

另外,根据云联惠的平台规则,如果购买了1000元的东西,平台商户收到1000元消费额后,立刻就要给云联惠160元。这意味着,每天有大量的16%注入进入云联惠的账户,这笔16%的资金是否属于集资款,笔者认为有待商榷,相信这也是办案机关的侦查重点和难点之一。

目前广州警方对外公布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如果在后期办案机关想改变起诉的罪名,就会把重点放在"消费全返"的承诺上。

2. 会员激励模式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云联惠的商业模式中,传销争议最大的,就是其会员激励模式。

比如当年提出"满500返500""你消费、我返钱、零成本购物"的万家购物案,万家购物也是承诺向消费者全额返还消费额,维持这种高额返利的原因就是不断发展下线,激励会员,最后万家购物的组织者被定罪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据媒体报道,云联惠的会员模式共有4级:免费的普通会员、交9.9元的银钻会员、交99.9元的普通商家会员(金钻)和交999元的创业商家会员(铂钻)。

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除了享受消费积分返还,还有推荐权(发展下线)即每推荐一个人就能拿到一笔提成。

如果被推荐人是消费者,推荐人可以获得消费金额的5%;如果被推荐人是商家,推荐人可获得销售金额的2.5%。

而传销本质是上级的报酬与下级的业绩直接挂钩。

而层级、人数本身没有本质关系。因为在合法的商业模式中,比如代理销售,本质上也是一种层级,人数也会很庞大,但是传销却会将利益以层级传递形式进行激励。

关于传销的概念:《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是犯罪,拉人头传销、缴入门费传销活动会涉嫌犯罪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将传销分为三种模式:拉人头传销、缴入门费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只要符合这三种模式,就是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等法规所打击的范围,工商部门就有权查处。

在我国,所有的传销都是违法的,但是,并非所有的传销活动都是犯罪,我国刑法只打击拉人式头传销和缴入门费式传销,这两种传销,达到30人且三级以上,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就不会被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会严格查明相关涉案团队是否在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

所以,广州警方的公告为什么会强调"以"消费全返"等为幌子,采取拉人头、交纳会费、积分返利等方式引诱人员加入~",其本意就是要强调,云联惠的模式,不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比如现在很多保险公司、直销公司都会采用"团队计酬"模式激励员工)。云联惠的会员模式中,设定了入门门槛,比如缴纳99.9成为金钻会员,可能会被办案机关认定为一种缴入门费式的传销模式,但通过此种收费所"骗取的财物"必然不会太多,与动辄几十上百亿消费额相比可谓是九牛一毛。

笔者认为,目前本案侦查的重点以及将来的审判查实重点,就是在云联惠到底是什么传销模式上。

根据目前公开的报道,云联惠本身是一家有多种品类的网上购物超市,其年度销售额巨大,消费者经常是在云联惠商城实实在在的买到了商品,云联惠通过相关的销售收益(以及商家提成、代理商付费、会员费收入)等对会员进行激励。因此,对于其传销模式的证明,办案机关会重点收集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据,以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用以认定云联惠不是 "团队计酬"方式的传销,而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或者是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广强刑事辩护团队曾杰撰写2018年5月9日)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金牙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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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云联惠公司的参与者与受害者?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导语:

最近一条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云联惠公司涉嫌组织、传销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通告新闻走红网络。全文如下:

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官方网站云联商城yunlianhui.cn,简称:云联惠)黄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已被我局立案调查,为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参与云联惠犯罪活动的人员,在2018年5月15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二、云联惠的会员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在六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会员注册证明材料、合同、会员的交易流水账户和预存款凭证等书面材料,依法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投案及反映情况,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四、凡是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的,都应当依法理性进行,不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110

广州市公安局

2018年05月08日


据相关网络及媒体报道,云联惠涉及传销资金近300亿,涉及人数众多,具体人员数量,笔者未见到官方报道。许多购买了云联惠相关产品的读者在看到上述通告后,不知道是应当去投案还是去反映情况?说白了,到底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属于"参与云联惠犯罪活动的人员"还是属于"云联惠的会员(即受害者)"呢?

普通人都知道传销犯罪是典型的"人头拉人头"的一种犯罪形式。大部分的传销参与者都投入相应资金,大多血本无归,但是同时又拉了一些亲戚朋友进入这个组织。换句话说,很多人既是参与者又是受害者。参与者和受害者之间很难有一条明显的界限。

但是,究竟应当如何认定自己是否涉嫌组织、传销领导犯罪呢?是不是只要参与了云联惠的集资活动或购买了云联惠的相关产品就一定涉及传销犯罪?

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我们来看下何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修订的罪名,刑法第 224 条之一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修正案( 七) 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后,2013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二) 》)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专门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但并非只要实施了这种传销诈骗行为,就一概构成犯罪。

为什么这么说?

从立法变迁来看,刑法修正案( 七) 颁布之前的司法解释,将传销犯罪的行为表述为从事传销活动。即只要实施了传销活动就是传销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规定从事传销活动是指组织、领导。也就是说,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一般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则不构成犯罪。

其次,来看下本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可见,追诉传销活动人员必须要求行为人组织领导了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再次,何谓组织、领导者?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正常而言,只要参与诈骗活动的,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构成犯罪。但传销与普通诈骗不同,诈骗行为的实施者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一般的参与者往往具有被引诱或者被胁迫的性质。云联惠严格来说属于变相传销的一种方式,一般参与者往往是被巨额利益所引诱的。虽然有些人也从云联惠中非法获利,但从整体上说,这些参与者还是属于被害人。

最后,到底如何组织者、领导者?有无具体法定依据?

根据前引《意见( 二) 》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1 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 15 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上述规定,虽然是以对组织者、领导者的列举式规定的形式出现的,但其中包含了对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行为的描述。根据上述《意见( 二) 》的规定,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行为是指传销活动中的发起、策划、操纵行为; 而领导行为是指传销活动中的管理、协调行为; 以及传销活动中的宣传、培训行为等。

综上,笔者认为,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在非法传销活动中,只有组织、领导者才构成犯罪。对一般参与传销的人员而言,其往往也是受害者,对之予以打击,可能不会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广州市公安局利剑出鞘,坚决打掉云联惠这一披着合法外衣的传销组织,大快人心,对于维护我国的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有积极作用。但是,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应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有罪者依法处理,对于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应果断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错案发生。

【关键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云联惠 刑事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李伟,撰写于2018年5月9日)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金牙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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