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G夺冠对你的意义是什么?



1、


今晚是RNG夺冠后的庆功宴,上海和平饭店,春申厅摆了五桌:大BOSS们一桌、队伍成员和心理团队黄老师一桌、拳头腾讯工作人员一桌、RNG教练经理和管理们一桌,还有一桌是腾讯大赛工作的同事和我们的同事——我们去了整整五个人蹭吃蹭喝(嘿嘿)。

春申的位置很好,窗外就是浦江,初夏的傍晚,江上的白船划过,夕照金游,甚是漂亮。


去年世界赛的四强战之前,也是在这里,也是LPL的官方人员和队伍,在四强之前就定下了席面——无论胜负。结果大家都知道,我们的两场四强赛都输给了LCK,所以这场本身为"八强破壁"准备的庆功宴,吃起来怎么也不能算是庆功,而是业内大家彼此的相互勉励和加油打气。

那场饭有一个人哭得最伤心,是Riot的选手管理负责、俗称"反向翻译"的小哥wensen。为什么哭我不知道,我大概懂,你们反正也看过他在翻译时候就哽咽住了。


赶赴晚宴的人里个头最高的是中国女篮心理身体团队的辅导老师黄老师,他们从世界赛前加入LPL支持团队,一路走来直至队伍被淘汰。他们的工作对LPL去年破壁有百分之多少的影响?这个数字很难量化。有没有作用?真的有。

那天的气氛热烈但不兴奋,即使属于LPL的大赛已结束,但每个人都是紧绷。wensen哭得个梨花带雨,安慰都安慰不住,记得大家碰杯,记得碰杯时候都说的是"还要加油""还要加油"。


2、


实际上为LPL备战的工作从赛季初就启动了。

年初WE的openday上,跟腾讯的同事一边蹓跶一边聊。共识如下:世界赛四强只能说还行,但到了大赛关头的备战工作,总有些临时抱佛脚的感觉。运气好的时候能赢,遇到波动呢?整体的水平没上去,只指望头部队伍爆发这也不行。


也因此早在春季赛初开,各种工作就已展开:从退役选手的支持、到青年教练分析师后续梯队养成、到主客场风险,乃至未来更长时间内可遇见的问题——不仅基于眼前成绩和短期利益,在更长远的路上LPL到底该怎么走?

这些工作在春季赛的尾声,依稀能够看到一些效果。且LPL队伍们的素质也的确在提升,新加入的战队更带来鲶鱼效应一般的刺激,强强相争的联赛格局下,再比照其他赛区的情况,最终在成都春决获胜的RNG,的确能够代表今春LPL的最强水平。


也所以在MSI的前三天,RNG屡屡一胜一败,我们颇是纳闷:为什么体系已经运转起来,队伍的实力也不错,还是会出现这样的波动?是不是还有哪里没考虑到?或是什么地方没做好?

这种你不知道做对了什么和做错了什么的感觉,对参与其中的人是最大的煎熬。大赛战场里,这种疑惑更不能成为对前方的困扰。后方有后方的职责,前方有前方的应对,每个环节看下来,从选手到教练到支援,都是值得信赖的专家。那么只能信任,朝着未可知的结果。


然后看到了选手状态的回暖,看到战术设计的展开,看到场面上有来有回的实力碰撞,看到以我们惯常遗憾的"逆转"发生在对手身上的夺冠。

晚宴上问xiaohu:拿下这个冠军,感觉跟以前和LCK打有什么差别?

xiaohu:感觉我们现在,和LCK有得一打了。


3、


有得一打的感觉,和有得一打的信心,这是完全不同的——长毛说的。

"信心"不同于简单的"感觉":SKT最强盛的时候能不能打?能打。但能不能BO5拿下?这就基本上看命看状态了。

状态好,一往无前,对手也不太有充足准备时,类似于去年的RR,我们的确有机会。这就是"感觉能打"。

但状态一般呢?对手有充足准备呢?

抛却我方全红脸状态下,有战而胜之的把握,这才视之为信心。


老祖宗的兵法里把胜败条件都写得清清楚楚:要真正赢得一场BO5的决赛,首先得走到决赛——这是废话,讲的是选手首先得有实力。

然后,还需要:对选手目前身体和心理状态的精准把控、对对手战术战略和战力了然于胸的情报探查、对己方选手和能够驾驭阵容和BP战术的信任。

所有这些都透彻之后,那就只留下临场变数的"天命"。


从感觉到信心,是LPL这三年里所有人都希望看见的变化:比赛的争端,不应该只是拼选手的天赋(虽然这非常重要),而是整个赛训、情报、分析和后勤体系的完整无短板。

行业初期靠着选手天赋杀伐的日子,往往依靠着"状态好"来前进。现代的电竞,已是靠着系统化设计、精细化运营来整体较量——何况我们有一个早已如此工作的宿敌LCK。


4、


去年在洲际赛的现场,那个冠军是教练们熬夜后的绝地反击,赢得其实有些侥幸;去年在上海的四强,拼战术我们输给了SS,拼天赋我们败给了SKT,甚至我们的选手在身体上还带着伤病,临场发挥也多有急躁。

但在MSI的决赛里,你能看到一支真正强悍的队伍——无论选手实力、战术储备、临场发挥或是精神状态。


LCK的确是强敌,十几年的电竞经验和体系发展,这样正面战而胜之——如果这都还不值得骄傲一把,至少让我们骄傲对手水晶爆炸的那个一秒钟。

长毛说:我们LPL的头部队伍能与LCK有一战之力了。诚如所言。但注意,仅是头部队伍。且KZ在世界大赛中发挥总有波动,这绝非代表LPL整体实力已经超越这个宿敌。


5、


去年世界赛后,许多人的状态有了变化。


比如小妍,MSI夺冠的时候发消息给她,我相信她肯定会看,只是不知道她看到胜利后的表情是怎样。

比如chunli,他是riot中国第一批成员,在LA的时候砍了刀妹无数刀。他在前两年是带队和支持的那个人,去年世界赛后加盟FPX。"为什么要去自己带队""想要更直接地带队去给LPL拿个冠军"。我们现在有冠军了,你在FPX请加油。

去年世界赛四强覆灭的时候,好多玩家在说,LOL是他们的青春。

那么多人在等一个冠军。


这种期盼有多大?大到MSI决赛的观赛人数爆表。

晚宴时黄总讲,为庆祝RNG夺冠的冠军之夜,玩家们都回来了

——所有服务器爆满排队。

所有。


听到这句话,忍不住跑下楼抽了支烟。对面是浦东的楼群,去年的秋天,楼上的霓虹都是"我爱LOL"。

玩家是这个运动的基石,我知道。

但没想到,原来这样的情绪有这么重。

这种情绪真难辜负。


公司最初成立不久,目睹了EDG拿下那个冠军,跟我们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然后三年低潮,直至去年才回暖。三年前加入的同事,现在已是团队的中坚。成绩差的那两年,未敢有一点分心旁骛,除了LPL,只有LPL。选择谈不上对错,也肯定有内心多多少少的波折。跟chunli那阵子聊天讲,说有些工作即使是做了,也很难验证。但哪怕只有微不足道的1%,那做了,也就有1%。


6


风哥在晚宴里来了之后和我们坐在一起,后面是他去年带出的伢子们。

今年他作为皇族的监督,管理除RNG之外的各个项目,从赛训到运营,RNG完全交由Heart和孙教练负责。到世界大赛时候,他是智囊团教练组的负责。因为有他从去年和我们一起共事,所以沟通完全无碍。我们给予教练团支持,而其实也因此获益良多。

在智囊团一开始去RNG商量工作时,我们买了两瓶"巴黎之花"送去。一来这酒好喝,二来是这漂亮的名字。

孙教练和Heart当时说要留到决赛后打开。

嘿嘿。


"你去年打下的底子,也要感谢去年世界赛期间就开始合作"

女篮心理团队,或者现在该叫LPL心理团队的黄老师过来碰杯,风哥答谢。黄老师他们的团队在去年世界赛时候开始和LPL选手们一起工作,到MSI这时候,选手和心理团队的沟通已流畅自如。我们跟黄老师约晚宴后深入采访:专业心理团队的角度,肯定会有一些有趣的故事。

风哥背后是他去年带着杀入四强的伢子们,这里面,让帝和小明一直是他信任的弟子。到这次大赛,两个"新人"已成长到与UZI、karsa这样成名选手比肩的水准。


一边喝,一边回想从去年以来的事。想起一件事,就拿起杯子跟旁边这个高冷教练碰一下杯,"敬你"。

风哥说你怎么总是这么客气。

他不懂,这不是客气,这是真的感谢。


7


距离真正的强盛时代,还远未到时候。

过去两年的时间里,在未获得那个洲际赛的冠军之前,在很多无从下手的时候,在整个LPL都陷入低迷的气压里,总想起的是中国围棋。


星际时代韩国开始的压制,是全体系健全和积淀下的领先,所以仅凭天赋的话,也仅仅只能在个人项目或是杯赛中偶露峥嵘。sky他们的光芒,就像那时候的聂卫平和马晓春。

LCK完全统治的那几年,除了稳定夺冠的SKT,还有三星和LZ这样的惊才绝艳——像不像李昌镐和李世石统治下的韩国围棋霸主时代?


去年也是在知乎的回答里,我写想要看到如猫腻在择天记中所写"野花盛开的时代",心里对标期望的是,其实是更之后如现在中国围棋棋坛这样的整体强盛来临。

许多粉丝爱得深了,会怕毒奶。在这个行业里,毒奶这种因素就只是个玩笑:实力到了的水到渠成,是从来不怕奶毒不毒的。如果被毒到了?那就是还不够强,继续打回去从头修行。


现在LPL的实力,如长毛所说,"堪堪能看到LCK的尾灯"。但肯定已是堂堂正正的挑战者,堂堂正正地眼望巅峰。


8

RNG夺冠对我的意义?

三年前以韩国为对手、以职业体育竞技的方式,深度参与到电竞工作,而非趁热打铁洗个热度。是这么去想,就这么开始。因为如果只是以电竞来把玩家洗为自己的"用户",虽然在这个商业时代肯定能讲出更好的故事,但这对我们确实没什么意义。

对标的是NBA或职业足球中的那些专业团队,让这项运动的竞争更有价值——这个目标现在看来是成立的。


这个行业固然还有幼稚不成熟、有起伏和泡沫,但这个行业正像过去的体育那样蓬勃发展着。

LPL的2018期中考结束,我们继续。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青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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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 NBA 17-18 赛季总决赛 G1 骑士加时 114:124 勇士,总分勇士 1:0?

赛后,库里说:"这是一场疯狂的比赛。总决赛什么都可能发生。"

表面上看,本场比赛发生的头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就是有个人砍下51分8篮板8助攻然后输球,总决赛历史上头一遭。

乐邦没有怀揣什么"你懂的首战我总是喜欢试探"之类的装逼想法,毕竟对面那支球队,已经相遇过太多次。双方心知肚明,过去三年一年一度的守望,恰如鹊桥相会,干柴烈火, 会って3秒で合体 。

杜兰特赛前说:"火箭逼出了最好的我们。而乐邦会逼出最好的我。我也能逼出最好的他。"

这么多的逼里面,杜兰特实践了自己的誓言,但乐邦没有。这可能是本场比赛中杜兰特唯一战胜乐邦的所在。

作为绝对意义上的下狗球队领袖,乐邦要做的事情当然是全力出击,红着眼给勇士递过一张过去的CD。

每节12分,末节13分,常规赛时间43分钟内投进那些三分,完成那些上篮,送出那些助攻。

最后5分钟,球队落后6分的时候,在杜兰特面前完成三次上篮,包括1次扣篮,和1次2+1。

这就是简单的骑士。上一支这样肉眼可见单核模式的球队进总决赛还要追溯到2011年。

我们知道乐邦可以做到这些,或许稍微有带惊讶,但也绝对没有超脱想象,东部扒皮之旅过后,遛马和绿凯心悦诚服:"地球上最强的男人",而石龙子挖空辞藻却无力形容,毕竟最狠的"如果我们队有乐邦"已经在去年脱口而出了。

所以乐邦打出那种令人不含而立的数据其实并不能算是什么多么疯狂的结果,真正疯狂的事情在于:

绝对下狗的这支骑士,在客场首战便将勇士逼入几乎输球的境地,只差了4.5秒而已。

所以,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几点策略:


1、防转换

如何防守勇士的转换?

答案是:骑士根本防不了勇士的转换,如果勇士有转换的话。

这后半句,就是骑士给出的答案。

想要有转换这种事情,无非几点:

对手失误;拿到篮板后快速推进;对手进球后快速发球强推。

骑士做到了第二点。他们今天爆了19个前场篮板,比勇士整整多出15个。

护框和护板两个问题,科尔下半场开局试图用麦基来解决。他很快又被换下去的原因,不是因为扣空篮被奥尼尔的淫笑封盖,而是因为下面这两个场景:

转换中思索人生,阵地防守中被乐福彻底拉空,麦基的护框效应几近为0,留在场上就再无意义。


2、乐邦引力

追梦的赛前誓言是这样的:"我们要努力限制乐邦,然后切断他和队友之间的联系。"

显然,这是一句废话。当然,这无疑是战胜骑士的最佳方案,但遛马和绿凯会告诉你,你最好从这里面选择一项。而勇士的选择是:

我全都要。

全都要的结果就是下面这种情况:

乐邦高位挡拆中寻找库里和卢尼的策略和火箭的詹姆斯别无二致,但和哈登需要运600次球来出手一次三分或者进行突破的方式不同,乐邦的等级显然又更高一筹,简单的运球后便可干拔的三分,或者直接晃开半个身位突破的加速袭框,都足以压缩勇士的防守。

如果没有晃开空间怎么办?老子的肉体便是通衢。
常规时间最后5分钟3次突破杜兰特成功,全部是在发动找库里挡拆的瞬间加速。杜兰特和库里在换防瞬间的咫尺空间,在乐邦眼里就是天涯。

本场的问题就在于:乐邦传到三分线外的那些球,有太多化为了打铁。除去乐邦自己拔出来的7投3中三分,他的射手团们合计送出30投7中的三分。如果不是前场篮板熬着,他们血溅当场了。

3、找库里的方式

找库里的方式有很多种,最佳方案当然是用乐邦,背打面框可基可攻,这也毫无意外成为全场骑士的主旋律。
但卢指导开局的玩法还是颇有情调,他选择用JR去背打库里。当然,这一手只是暖场,让库里感受下氛围,追梦一手包夹便破解了,无他,只因JR的出球能力经不起考验。

4、无球挡切

骑士同样是一支被低估的挡切大队。他们之所以能够在贯穿全场的三分打铁声中苟活下来,自然是得益于他们侧翼搞的那些大小射手之间的无球掩护。

今日的乐福和JR,真是在侧翼把各种体位都试了个遍。

体位一:

骑士的这个球,起手打一个三角,准备转移球给JR背打库里。

但乐福观察到追梦的护框倾向,选择和JR走一个侧翼掩护。

请注意此时特里斯坦提上准备给乐邦掩护。

但我们看到特里斯坦掩护到位的时候,追梦的位置依然没有出禁区,这就是他们本场防守骑墙的所在,根本上来讲,选择性放乐邦跳投,更专注护框,是格林的任务。

但我们同时看到,侧翼这个战术已经完成,勇士防侧翼挡切沟通失误,卢尼和库里都被乐福带走。

这也是无奈的选择,如果JR的掩护做得足够扎实,勇士选择换防的话,乐邦的球到内线,乐福也是吃库里的优质选择。

但现在空出来的是JR。乐邦的传球不会迟到。

体位二:

一摸一样的玩法,我们看到追梦依然呈现龟缩态。

甚至在乐福切入后直接去护框,乐邦接特里斯坦掩护,跳投命中。

5、勇士的三分手感和防守犯错

当然,勇士今天的外围三分球手感和自己防守端犯错也是骑士差点赢球的重要原因,今天他们常规时间在三分线外33投10中,同样不及格的表现。

其中最核心的,杜兰特完全没有完成本该完成的那些单挑局,无论是背打JR、突破乐福还是颜射格林,俱是如此。

更重要的是犯错。

上麦基虽然在防守端连续犯错,但至少他们在进攻端用转换还了回来。

最后时刻勇士转换防守中疯狂犯错,被格林和东尼大木桑连续命中两个三分球,再次将7分分差抹去,与此同时,无论是侧翼掩护的杜兰特绕出三分,还是杜兰特肘区策应的库里绕掩护接球三分,都没有命中。

但都是机会。

所以当追梦能够命中给他的空位三分机会,而库里的巨星式单挑乐福也能够命中的时候,勇士在比赛进入最后5分钟时将分差再次拉开到6分。

往往这会是一个击溃心理防线的分差。

但骑士有乐邦对吧。

而且勇士只有4名全明星,等机会出现在篮下的第五人卢尼身上时,他会因为躲避乐邦的封盖而折叠上篮打铁。如果是FMVP伊戈达拉,那这种上篮……对不起,当我没说吧。

勇士犯下的最后一个错误,也可能是他们全场犯下的最大的一个错误:


这是典型的乐邦引力,当最后6.4秒乐邦弧顶直面库里的时候,追梦的注意力完全在这两个人的身上,无视了从背后插入的希尔,仿佛一个在自己房间欣赏动作片的少年背后悄无声息缓缓打开的那扇门。

这才有了克莱的一拉和希尔决定性的两次罚球。


虽然我们说勇士犯了太多错误,但他们最终还是能够在乐邦引力下生存下来,自然也打出了自己的东西,很简单,骑士没有执行无限换防的条件,这样勇士的传切便如脱缰比特出来咬人了。

而在这之前,勇士依然喜欢更简单的方式来拿分:


1、转换

即便被爆了那么多篮板,但勇士依然可以提速,他们在能够拿下篮板的下半场开局前5个回合,全部完成转换得分。再加上持球人乐邦的5次失误,勇士全场快攻拿到28分,依然是一个非常可观的输出,而这还是只是他们全场转换得分中的一部分。

2、挡切体系

到了总决赛,我们终于可以从火箭式ISO认证的比赛中探出头来喘口气。

勇士也终于可以玩一些华丽的东西了。

例一:追杜挡拆,库里兜底

起手,追杜挡拆。


库里兜底,接追梦和尼克杨双掩护绕出。贝尔继续抬上给杜兰特做持球挡拆,意图让乐福换到杜兰特面前。找乐福,是勇士大部分多重掩护的最终目的。



乐福很好吃,杜兰特直接变向突破,此时库里这边的战术还没到位,但面前的护框人只剩乐邦,请注意,因为杜兰特的突破,此时横跨半场追库里的希尔,也放缓了脚步,准备夹击杜兰特。最终杜兰特传球给乐邦的防守人格林上篮命中。

例二:追库挡拆,贝尔空切

追库挡拆起手。

追梦切入后将希尔带入禁区,此时错位已经形成。

贝尔过来进行第二重挡拆,意图将乐福带到库里面前。顺便的,两次掩护过后,骑士防库里挡拆的,变成了他们的两个大个子,这几乎是最糟糕的防挡拆组合。

注意远端尼克杨给杜兰特做了一个掩护,目的是要拉扯篮下乐邦的注意力拉出空间。

结果很简单,库里传球给追梦,追梦传给切入的贝尔,唯一护框的后手乐邦被杜兰特扯开,上线特里斯坦和乐福就不能指望他们跟上库里和贝尔的挡拆移动速度了。

这个球,贝尔完全空位扣篮得手。这样的球,勇士本场多次出现。

例三:追梦策应,杜库交叉

依然是追库挡拆起手,追梦将希尔带到罚球线。追梦极少打这种错位机会,因为没必要,他们就是要玩出水来。

侧翼杜兰特和库里交叉掩护,杜兰特内卷,库里外切,追梦选择一个传球。

最终这个球由杜兰特空切终结。虽然没打进,但杜兰特一旦空切起来,以他的身高、速度、臂展,拿到球,就很难防守。而杜兰特空切,这一手在前三轮几乎绝迹,最后还是拿出来伺候骑士了。

例四:侧翼双掩护后手变化

侧翼双掩护,克莱绕出起手。

但克莱实际上做了一个卷切,变化方向跑向远端底角,而真实掩护发生在贝尔和库里之间,库里绕出后接球。这种侧翼的浪花掩护卷切再掩护玩法,极为考验防守人的注意力,骑士并非无限换防,首先小南斯参与防守就无法兼顾空切人和外切三分手,他此时的选择是跟一步克莱,而克拉克森则已经被贝尔挡住。

这波战术打到这里,实际上已经结束,库里完全可以出手三分,但他选择继续突破,他的突破吸引了小南斯和其他人的注意力。

库里选择回传追梦,这并非是最佳选择,但骑士此时的防守已经是千疮百孔,唯一的希望就是勇士自己犯错。乐邦的回收毫无必要,无非是想抢断,未果,追梦杜兰特两次倒球还是找到被放空一个世纪的克莱,后者三分命中。


当上面这一切掺杂着个人英雄主义、智商博弈和错误百出的戏码层层推进着高潮,无论谁输谁赢,对于此前完全不抱期待的观众而言,至少我们在47分钟又55.3秒的时光里倍感这个世界还是会好的,比赛很精彩,不是吗?

但我们想错了,这部浪漫主义剧本拥有一个无法想象的荒诞结局。

4.7秒,希尔走向了罚球线,面无表情,场边的科尔嘴角抽搐。

赛季罚球命中率81%的希尔第一球稳稳命中,第二球他依然没有表情,但也许是事后复盘的时候才能察觉的一些不同,仿佛一个来自2013年的马刺扑克脸灵魂突然侵入了他的身体。交换之交换。

我曾经觉得今年的骑士会沿着1995年火箭的道路前进,他们太老,他们不被看好,他们常规赛如屎,他们却杀入总决赛,面对一致被看好的新贵对手魔术,出人意料地拿下首战。

魔术后卫尼克-安德森在首战最后时刻,罚丢了4个球,然后被火箭拖入加时,最终输掉了比赛,那次总决赛,他们被横扫。

这是总决赛史上最令人错愕的愚蠢表现之一,能够排在他前面的,可能就是魔术师1984年总决赛首战最后时刻有绝杀的机会,却生生在三分线背身运光时间。

历史会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你想要找到完美的巧合几乎不可能,有一些神启式的事件只会以随机碎片的方式嵌入现实的当下。

希尔罚丢了第二球。

仿佛历史觉得暗示和巧合仍不够劲,毕竟关键时刻罚丢致命球还不够惊悚,它又让JR在杜兰特头上抢下这个前场篮板。

然后运出三分线,在乐邦的咆哮和绝望面前耗掉4秒钟再传给底角的希尔。希尔的三分被追梦盖掉。

于是这个荒谬的结局终于完成。

关于这个球的解释有很多,主流有两派意见。

JR:我以为我们会喊个暂停。

其他人:JR傻逼了。

真相究竟是什么并不重要。

历史不会因为你读出什么唇语或者通过"如果觉得领先应该会抱球原地不动等犯规"等逻辑判断得出真相而给你赞美,它仿佛攀附在球馆上空的旧日支配者克苏鲁,狞笑着引导你关注真实而非真相。

真实就是:骑士在这个时候犯下了一个错误。

一个无可挽回的错误,骑士失去的可能不光是最后5分钟加时赛里的心智和斗志,不光是2018年总决赛首战近在眼前的胜利,至于它也许还代表着什么更为深远的意义?

等待这个夏天,等待那个答案。


公众号:猫三的大排档。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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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还有 2725 个回答,查看全部。

小户型(50-60平米)应该怎么装修?

现在知乎的风气真的很差

大家都是来增加关注度的没错

但是总不能所答非所问吧!


这么清晰的问题

难道几张意向图片

几段文字就能说清楚吗?


好歹拿出点设计师的诚意来!

别废话!

画图!

画图!

画图!


先批一下这个户型

居然有人说这是个好户型

那我墙裂怀疑你要么是日本人

要么就是霍比特人


楼主对这个户型的认识非常正确

这个户型除了厨房傻大

其他就没有一个空间够用!


还有两个不可接受的问题

第一

根本就没有收纳

没地方放东西!

第二

这么小的户型

还浪费了4平方米纯交通空间


所幸是剪力墙不多

有改动的潜力


所以,要想办法解决三个难点

1.绝对不能有一点浪费

2.要增加足够的收纳

3.不能缺少功能,同时尺寸要够用


改好的户型,请仔细看


要解决这种户型的问题

核心也是三点

1.精细设计,减少浪费

2.不同功能空间相互借用面积

3.牺牲一些本不必要那么大的功能


针对这个户型

明显应该压缩厨房和客厅

(关于为什么现代家庭可以压缩客厅

可以看我之前的另外一篇文章

重新定义家庭核心区 - 知乎专栏


调整后比原户型多出了5大功能

1.独立玄关

2.家庭核心收纳(可以理解为储藏室)

3.带电器高柜的餐厅

4.干湿分离卫生间

5.洗衣阳台兼小书房


详细功能分析图


很多人会质疑

你是不是把尺寸都做小了

才实现这么多功能的


大错特错!

每个功能按照我的布置方式

绝对能满足正常使用

都是标准尺寸


附上详细尺寸

拿走直接可以施工了


不带尺寸的设计都是耍流氓


还是老规矩

好事做到底


详细讲一下设计重点


第一,抢回了2平方米面积

乘一下房价就知道价值有多少了


纯交通面积只有2平方米

其他都被有效功能"借用"了


第二,收纳翻倍

这张是原户型收纳统计


少得可怜


这张是修改后的收纳统计


多了很多

为了看的更清楚

我把两个方案在一起对比一下


清楚的看到翻倍了吧


再强调一下

一个三口之家

正常的收纳一定要超过10立方米

也就是1万升

否则绝对不够!


第三,重组家庭核心区


先看厨房卫生间

三分离卫生间不多说了

有兴趣你可以看我以前的文章


重点在洗衣阳台和小书房的结合

估计有点难以想象


其实现在书房的功能

多半是办公和游戏

使用时间多半是晚上

并且不希望被打扰


所以结合洗衣房绝对没问题

远离生活区,很私密

同时和洗衣房使用时间刚好错开

即便有重叠也可以由使用书房的人

完成洗衣服的工作


给张意向图


有阳光的时候还挺舒服的


再看餐客厅


这里亮点多多


先看玄关+核心收纳


现代人家里

没有公共的储藏那就是灾难

这里建议做一个完整的储藏间

放行李箱或者换季的东西

还有工具以及户外运动的东西


当然结合玄关

也可以变成一个女主人的衣帽间

小户型一样要美美的

可以在次卧室门上结合面镜子


餐厅搭配电器高柜

有效补充厨房功能

好用而且非常时尚



同时餐厅也变的多功能

可以喝咖啡喝茶

也可以办公看片

和客厅有效互动



再说一下客厅

真的没必要这么大

2.2米的三人沙发足够了

真的不够用餐厅的椅子补充


家不用大,温馨就好


好了,平面布置说完了

当然不能就结束了

装修最重要的四件事

1.平面布置

2.选择风格

3.预算分配

4.材料控制

5.施工控制


4、5这里没法说清楚

但是我可以把2、3说明白


先说风格


这个户型由于一定有自遮挡

所以采光不是特别好

加上户型小

所以风格必须即要明亮

又不能占用太多面积


所以我推荐两个浅色系给你

北欧或者现代日式二选一


来几张北欧的意向

别一想北欧就是"宜家"



北欧更轻松自然,适合随性一点的人


现代日式也来几张




日式更严谨,安静,适合理性和爱整理的人


最有价值的总是最后说

成本怎么分配


不论你选哪种风格

我都建议不要在硬装上花太多钱

而把重点放在软装家具

以及电器设备上


原因很简单

硬装投入大

而且是一次性投入

要命的是做了就没法改

不能与时俱进


而软装家具

可以分批买

还可以过两年用腻了就换


电器设备对舒适性提升是最大的

而且相对革新比较慢

所以值得一次性投入


具体给你个建议吧

如果你的预算是3000元/平方米

总价20W搞定


硬装不要超过700~800元/平方米

也就是总价4~5W

软装家具可以1000元/平方米

也就是总价6~7W

柜子要单独留3~4W

空调、地暖、新风600元/平方米

总价3~4W


好,就写着么多吧

希望对你有帮助


忍不住再黑一下我们所谓的"同行"

家装领域的设计师

真的没几个是专业出身的

根本笔都拿不稳

就出来糟践别人这么贵的房子


我费劲写这些东西

只是想让大家知道

真正的设计师

靠的不是嘴

而是笔



如果有其他装修问题

或者想让我帮你调户型

请关注我的公众号《居住进化论》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老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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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的合同效力

1、绪论

在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持续火热的今天,司法实务中二手房的交易存在大量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形。我国的法律法规层面上,对"阴阳合同"没有一个非常直接的法律定义,因此,学界许多人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中的含义限定看作是对"阴阳合同"的一个定性,第二十一条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依照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本文对"阴阳合同"的定义为:买方、卖方与第三方房地产中介机构,三方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后,就同一买卖二手房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网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也称"黑白合同",或是"备案与非备案合同"。

具体来说,其中一份合同约定了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应对房管局登记、税费缴纳与银行按揭借贷等公共政策与管理相关内容,其根本目的在于规避政府的有效监管,获取不当利益或者规避某些风险。因此合同会被公示登记备案于房屋管理机构处,故此合同称为"阳合同";而另外一份合同则约定了双方当事人实际认可与执行的不动产买卖交易的标的物价款、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交易细节,但因仅对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与第三方中介机构起约束作用,不得对抗合同约定当事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故此合同称为"阴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具体的适用情形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系将"阳合同"的按揭贷款数额做高,以向银行申请更高额度的贷款;第二种,系将"阳合同"的总价款做低,以规避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缴纳;第三种,系将"阳合同"总价款做高,以便二次交易中可以缴纳更少的税费。其中不动产中介机构也可以依协助签订"阴阳合同",收取更高额的中介费用或者完成工作绩效,因此中介机构往往也积极参与进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的交易之中。虽然"阴阳合同"对二手房买卖合同三方当事人有着可观的利益,但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并存在的法律风险如影随形。本文从列举"阴阳合同"司法判例、分析"阴阳合同"各学说理论与分析"阴阳合同"合同效力三个方面来展开对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法律风险的讨论。

2、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近年司法判例

在具体的案件中,以2017年的周家富与肖伟玲、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粤01民终5130号]为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首先,2016年5月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穗存量房合字16050070171号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是由双方共同签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桂香是在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其次,双方确认双方按照2016年4月29日签订的合同号为CHA0022683号《存量房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即按照房屋成交价为115万元的合同履行。再次,双方已经通过签订交易额为95万元网签合同的方式规避现行税务规定,并已按此实际缴纳税费及办理房屋过户,双方应自行到税务机关及房管部门反映并更正,但并不影响桂香履行向某甲玲、周家富的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已确认,其实际履行的是合同号为CHA0022683号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以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桂香主张其和某玲、周家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编号为穗存量房合字16050070171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95万元并非双方真实交易价格,如涉嫌违反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应由税务机关处理,本院不予处理。根据桂香二审提交的证据,相关检举情况已由税务机关受理。"从以上的判决不难可以看出,广州市中院对"阴阳合同"效力的判断是:第一,"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第二,"阳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并非是双方当事人真实交易价格,而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部分应由税务机关处理及自行到税务机关及房管部分反映更正,但仍应履行"阴合同"的合同义务。

不仅仅2017年的周家富与肖伟玲、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采取此种判决,如2017年江西周芸、杨凯等与吴小红案[(2017)赣1102民初497号]"5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仅是为在房屋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文本,对双方没有拘束力。"、广东张丽凤、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粤06民终1169号]"张丽凤、信和公司先后签订了《房地产认购协议书》《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现双方对应该依照哪一份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确定合同是《房地产认购协议书》而非《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福建马秋生与林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2016)闽02民终3948号]"但在当前的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为了避税而签订阴阳合同的交易行为属违法行为,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进行惩处"等一系列相似案件中,法院均肯定了"阴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对"阳合同"的效力大多都采模糊的态度"属于违法行为""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并没有对"阳合同"的性质与效力作出清楚的明晰。

3、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合同效力学说理论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认定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效力这一问题的关键之处,以不违反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任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行在一些民事行为上作出决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意思自治原则。

"阴阳合同",通常有一个合谋的虚假意思表示,用来掩盖双方的真实意思,往往为了规避法律、获取更多利益而为,为了不受真实意思的外在约束钻法律空子。因为合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并非是行为人真实内心想法的外在表现,不符合法律上对民事行为的要求,承载虚假意思的伪装合同应属无效,而能够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被隐藏的合同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视为有效,反之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的后果不能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学界的争议主要围绕"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无效说"展开。

3.1、有效说

有效说其中又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阴阳合同"有效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依据私法自治,合法成立的合同以有效为原则,因为阴、阳两份合同均是由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系房屋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阴合同"是双方交易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阳合同"是双方对于应对房管局登记、税费缴纳与银行按揭借贷等公共政策与管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两份合同均实际履行了,因此没有必要再去认定合同无效。而且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就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合同成立即为生效,在法律并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才生效的情形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阴阳合同"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阴阳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私法自治原则在他方面需要积极确保其实践,让人们能实践其自主决定,因此对于阴阳合同具体如何履行的有关事项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第二,仅"阳合同"有效说。此观点认为,阳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应为有效。与之相反,阴合同为双方私下协议,签订阴合同是为了实现双方以此规避税收的目的,不但未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为无效。在审判实践中,这种观点往往是在无法查明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适用,比如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阴合同、由没有授权的代理人签订的阴合同,或是仅存在口头协商,涉诉后无法查清真实意思表示,只能以仅有对外的一份阳合同来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但只要有证据表明"阳合同"有不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部分存在或是"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就不能采用此说。

第三,仅"阴合同"有效说。该观点持有者认为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真实意思体现,双方也是按照该合同实际履行的,虽然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要经过登记才有效,故未经登记的情形并不影响其生效,因此"阴合同"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阳合同"具有避税的非法目的,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阳合同"是一种隐匿行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为虚伪表示,目的在于掩饰另一真正愿意实现的合同,该真正实现的合同即为隐匿合同。"通谋虚伪表示通常用来欺诈第三人,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期条、日本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皆将其认定为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通谋虚伪表示之所以被定性为一种无效法律行为,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使与表示相同的效果发生的意思,所以至少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理由承认表示有效。"

3.2、无效说

在学界,也有观点认为阴阳合同是无效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阴阳合同"均属无效,因当事人以订立"阴阳合同"为手段,试图达到规避国家管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做低房价的逃税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使得整个交易不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理由在于"阳合同"明显侵害了国家利益以及第三方即金融机构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当属无效。"阴阳合同"的存在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为了掩盖阳合同的非法目的",既然整个交易是非法的,"阴合同"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两份合同也是无效的。故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回复到缔结合同之前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以签订的合同存在避税,侵害国家及第三方利益为由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官如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很可能作出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单纯从所依据的法条来看似乎是正确的。但很多问题也就随即出现了,不利于保护真实的交易,维护市场只需。因为只要一方反悔,就可以以此理由主张无效,那么另一方的利益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此外,任意地认定"阴阳合同"无效,还会延伸出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的处理。而且,就目前的房地产行情来说,房价偏高、波动颇大,买卖双方都可能因为房价的波动或自身利益的因素而反悔,这就使得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利于保障民生,因此很多学者对此观点持有反对意见。

3.3、部分无效说

该说认为,"阴合同"有效,"阳合同"部分无效,即认为合同中涉及违法或者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部分条款无效,但"阳合同"与"阴合同"保持一致的部分仍为有效的。因此,在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确认"阳合同"的价格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阳合同"的其他条款,例如对交房时间的约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无效说"看似最大限度地支持了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并维护了房地产的交易秩序,但在实践中我们却发现一些当事人以此为由以守法为名,行毁约之实,反而增加了守约方在交易中的风险,第三人的利益在实质上却受到了损害。而"部分无效说"则注意区分合同中的合法因素和违法因素,在更深入地研究合同,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前提下,认为阳合同中属于合法及真实的部分有效,违法及虚假的部分条款无效,更为全面。而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往往也是采取部分无效说的观点进行案件裁判,故此较为可取。

4、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效力认定

本文对"阴阳合同"的效力采部分无效说,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究竟是如何,结合《民法总则》一百五十六条与《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本文提出两种观点:第一,"阴阳合同"的"阴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阳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况,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阴阳合同"属于《民法总则》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的情况,"阳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阴合同"依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具体理由如下所述。

4.1、"阳合同"中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自不待言。而"阳合同"的效力则不是这么全无疑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法》与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阳合同"制定目的往往是通过做高不动产交易价金来向银行申请更高额的按揭贷款或是做低不动产交易价金来规避税务部门的有效监管以图缴纳更少的税费,所以往往可以满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但是该观点依然存有三个问题:

第一,并不是所有的"阴阳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与"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举例来说,当事人可以把合同价做高,但按揭贷款额做低,这样国家可以收到更高的税收,银行的利益也没有被损害。退一步来说,哪怕当事人把合同价款做低,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国家利益也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阴阳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假若当事人仅是为了降低二次交易的税费,进而做高合同价,将更多税费的负担由此次交易的出卖人承担。基于此种目的"阴阳合同"难以认定为"非法目的",所以若想以《合同法》"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涵射司法实务中所有状况,总会出现不符的情况。

第三,"阴阳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当然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结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而"阳合同"虽违反国家税收、银行借贷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更有法院认为,违反了税收、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是行政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找相关公务部门解决,故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很少采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合同无效。

4.2、"阴阳合同"属通谋虚伪表示,其中部分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虚伪表示(或称意思保留),是指表意人知其真意与表示不一致而为意思表示,即其意思表示的欠缺,系出于表意人的故意。虚伪表示有两类:第一,单独虚伪表示,即虚假意思表示由表意人单方作出,相对人无论是否知情,皆未参与虚假意思表示之形成与作出;第二,通谋虚伪表示,此类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合作而成,经常披有真假两项意思表示的外衣。其中,虚假的意思表示浮现于表面(表面行为)而为外人所知,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被隐藏(隐藏行为),成为双方当事人"心照不宣"的秘密。

通谋虚伪表示包括内外两层行为:外部的表面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亦称伪装行为;内部的隐藏行为则是被掩盖于表面行为之下、代表双方当事人真意的行为,亦称非伪装行为。通谋虚伪表示既然包括两层行为,效力即应分别观察。《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行为人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回到对"阴阳合同"的讨论,"阳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面行为,结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其违背当事人真实合意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而"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认定"阴合同"成立并有效。

4.3、通谋虚伪表示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区分

关于虚伪表示制度及其法律效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多有规定,但我国实证法在《民法总则》公布前,对此并无直接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现行法则存在与之类似但又不完全相同的制度。《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合同)无效。该规定与通谋虚伪表示有相似之处,但不完全一致。恶意串通当然是通谋,但一方面,恶意串通之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合同)未必皆是虚伪表示,恶意串通双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有可能是虚假的,但也有可能是真实的;另一方面,通谋虚伪表示虽通常也是以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为目的,但却不以损国家、集体、害第三人为必备的要件,可见二者存在差别。另外,通谋虚伪表示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不相同。因为通谋虚伪表示可能具有非法目的,但也完全可能没有非法目的,故二者不是等同概念。

对于虚伪表示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许多法院是从当事人主观上在哪份合同上达成合意的角度去界定其合同的效力,这和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法理恰好相同。这样,对本文讨论的"阴阳合同",假若出现即一无恶意也没有非法目的的串通虚假行为,其效力判定就可以在《民法总则》上直接找到答案。就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而言,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只是假借"阳合同"形式缴纳更少的税费、申请更多的贷款亦或者降低二次交易的成本,传统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经不能很好地涵射所有"阴阳合同"的情况,故引用最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通谋虚伪表示就很有必要了。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羽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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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实务研究

「高杉LEGAL」(微信号:gaoshanLEGAL)专注于高品质民商法实务文章的持续分享,投稿请寄:gaoshanLEGAL@163.com。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实务研究

作者:陈现安(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号:Attorney_Sam)

一、概念的厘清:黑白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其实"黑白合同"并不是法律术语,目前我国法律也未对其特点进行描述。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首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黑白合同"的概念,但该报告没有对黑白合同进行定义。

因黑白合同的出现,将导致工程款结算不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对合同双方特别是承包方存在较大风险,同时也会损害其他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自黑白合同自出现就备受政府监管部门及承、发包方的重视。

目前实践中黑白合同进行的表述,多是对社会现象的概括。但我们发现,因为种种原因黑白合同的外延被扩大,将违法招投标和黑白合同混为一谈,因此对黑白合同概念的准确把握,是对其进一步研究和风险防范的前提。

(一)产生的前提

黑白合同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黑白合同只在经过依法招投标程序并且将中标合同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未经过招投标或违法招投标导致中标无效,均不会产生黑白合同。

2.白合同合法有效,且黑合同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形成,才产生黑白合同。

3.黑合同对经过备案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才能产生黑白合同。

(二)定义的解释

1.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经过依法招投标程序,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另行签订了与中标的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中标的备案合同称之为白合同,对白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合同称之为黑合同。

对黑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那么,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当事人也没有自主招标,而是依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际履行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也不会形成黑白合同;当事人经过自主招标程序,在确定中标人后另行签订了与中标的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是否形成黑白合同,各地处理意见不同。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形成实质性协议,实际上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行为自然影响到中标结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中标无效,协议以及中标备案的合同均无效。

2.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并经过备案的合同。

备案合同不一定是白合同。首先,如前所述非必须招标、也没有自主招投标,仅应政府部门要求备案的合同,不存在黑白合同;其次,经过招投标程序,订立并且备案的合同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该备案合同也不是白合同。

3.黑合同是指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形成于确定中标人之后,对中标的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合同。

对白合同的变更,并不一定形成黑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实际是对合同变更的限制,在其限制范围之外,双方协商一致对白合同的变更属于合法变更。

二、问题的展开:黑白合同的认定

(一)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认定问题

1.经过自主招投标程序的黑白合同问题。

北京、江苏、山东等多省市高院意见均认为,经自主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另行签订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的,该合同为黑合同。但安徽高院和绍兴中院持不同意见,《安徽高院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意见(二)》第七条"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并实际履行了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可结合案件实际、衡平当事人利益予以认定"。该两种意见的依据可能是自主招标,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只不过绍兴中院对该行为进行了模棱两可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笔者认为,既然进行自主招标,便受该法第四十六条的约束,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招标投标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保护的不仅是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更是对社会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关系到不特定投标人的利益,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因此,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自主招标的,确定中标人后另行签订了与中标的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该合同为黑合同。

2.未经招投标程序自主将施工合同备案的黑白合同认定问题。

当事人没有自主招投标,而是应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办理施工手续(如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将施工合同备案,在备案合同之外当事人还签订了其他实际履行的合同,该行为不受《招标投标法》约束,而受《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调整。

无论必须招标工程还是非必须招标工程,备案并不是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对于非必须招标自主备案后另行签订合同,该两份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及履行等应由《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认定,不会产生黑白合同问题。

(二)关于协议签订时间的黑白合同认定问题

1.以"签订中标合同"还是"确定中标人"为分界线。

完整的招投标程序主要由招标、投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发送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几个阶段组成。实践中,一般以签订合同为分界线作为讨论协议在合同签订前后的黑白合同问题,姑且不论合同签订前的形成协议是否是黑合同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以确定中标人为分界线来讨论协议的形成时间。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在确定中标人到签订合同起码有三十天法律允许的时间,以确定中标人为分界线,可以理清两个问题:其一,在合同签订之前,但在确定中标人后形成协议,不属于虚假招投标。因为这个时间段形成协议,不会影响中标结果,不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认定中标无效;其二,备案的合同并非一定是白合同。确定中标人到签订合同之间还会存在变数,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果当事人订立并备案的合同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备案合同不能认定为白合同。

2.以确定中标人为分界线,前后签订协议的黑白合同问题。

如前所述,在确定中标人之前签订协议,实际上是"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的最直接表现,自然会影响到中标结果,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认定中标无效,则签订的协议以及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均无效,不存在所谓黑白合同。

在确定中标人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对招投标文件或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认定为黑合同。

(三)关于实质性内容变更与合法变更的黑白合同认定问题

合同变更,是合同主体之间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予以改变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招标投标法》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合同变更进行了限制,即不得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的传统方法无法适应实际发展,准确界定实质性变更和合法变更应当从变更主体、变更目的、变更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出发:

1."实质性内容"变更认定的传统方法。

何为实质性变更?传统的界定方法一般从范围和标准两个维度出发,只要同时符合这两个维度即可认定为实质性变更。范围即涉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工期三方面的变更,标准即工程价款的变化达到一定的幅度,具体幅度多少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各地的情况、司法实践和个案加以认定。江苏省一般参照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3以上。

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方法的出发点在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是工程价款,而工程量、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的变化均会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且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并且漫长的过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诸多的不确定性均会引发合同范围、履约方式的变化从而导致工程价款波动,但因工程招投标前已进行勘查、设计、招标文件编制等,工程量相对确定,变化幅度以合同总价1/3为限。但该种方法已经难以应对迅速变化的建筑市场,为了更全面有效的遏制黑白合同,应对传统方法进行发展。

2.对传统"实质性变更"认定方法的发展。

认定是实质性变更,不能仅仅以变更结果为导向,同时要综合考虑到主导变更的主体、变更目的、变更的时间段等,还要注意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型表现形式:

一般来讲合同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实践中往往由强势方主导。强势方地位并非自始至终稳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直至承包方进场施工前,发包人有着绝对的强势地位,但承包方进场后,随着施工的进展,双方的地位慢慢平衡,甚至双方地位反转。因此,"黑合同"的主导方并非都是发包人,承包人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如果合同变更发生在中标合同订立前或者履行(施工)前期,主导方往往是发包人;如果发生在合同履行(施工)的中后期,主导方可能是承包人。

合同变更的目的,对招标人而言有三个方面:其一,减少工程价款支付。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为变更中标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等。但随着国家对黑白合同打压力度的加大,规避审查的变相变更方式应运而生,主要变现为不直接变更中标备案合同条款,而是另行签订协议约定中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捐建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实质上也是减少工程价款支付;其二,减少税费承担。为了少交税费,故意压低中标备案工程价款;其三,套取银行贷款。与少交税费压低白合同价款不同的是,为获取更多的银行贷款故意抬高白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对于承包人而言,变更合同主要为了获取更高价款或者减免责任承担,主要表现为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等。

3.合法变更的认定。

当时人协商一致,对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之外的条款和约定进行变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合法的变更。那么,除此之外,任何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均是违法呢?其实不然,满足以下条件,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也是合法有效的:

首先,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合理的重大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参与主体多、施工周期长、政府监管严等特点,受自然因素、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等影响较大,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客观情况的根本性改变。比如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都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者施工工期发生较大变化。其次,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并非因为某一方处于强势主导发生,是双方当时人协议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才是合法的变更。

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合理的甄别,可以从可预测性和变更的时间两方面来考虑。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难以预测的,则变更的合理性大;对于变更的时间,比如设计变更问题,一般应当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地质、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施工条件无法满足原有设计或者原有设计建造成本较高等需要进行变更。如果设计变更发生在施工方进场之前或者施工前阶段,则可能存在黑白合同嫌疑。

(四)关于违法招投标导致中标无效和黑白合同的区别

中标无效和黑白合同,均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结果。黑白合同不会导致中标合同无效,而中标无效会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黑白合同,是因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该种违法行为不会导致中标无效,因此不会影响中标合同的效力。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六种违法情形会导致中标无效,其中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是实践中被认定中标无效较为常见的情形。中标无效的,根据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法律后果:黑白合同的处理

前面对黑白合同概念的厘清是为了认定黑白合同,认定黑白合同后最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处理黑白合同。

(一)黑白合同的结算

1.一般的结算规则。

结算是处理黑白合同的核心问题。只要黑白合同经过准确认定后,即可按照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此全国各高院意见并没有不同意见。浙江省高院进一步规定,"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按照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2.例外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两点例外的情形:其一,是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适用的例外情形,如果确定中标人后,当事人订立并备案的合同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则该备案合同不应当被认定为白合同,更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此,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发生争议的,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其二,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只适用于双方因为黑白合同发生争议时以哪一份合同为结算依据,解决的是双方工程结算未达成一致且未结算完毕的情形,如果双方在结算确认书上签字,尤其是结算完毕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司法实践中有相应的判例,如(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

(二)黑合同效力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涉及黑白合同问题时,往往会认为黑合同无效,黑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1.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黑白合同,违反的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对于违法本条款的法律后果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仅承担"责令改正"或者"罚款"的行政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该条款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2.《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没有认定黑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同样违反《招标投标法》即"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明确规定中标无效,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是对黑白合同的认定,该条文并没有涉及哪一份合同的效力,仅明确了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黑合同非结算条款的效力。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排除了黑合同中结算工程款条款的适用,对于黑合同的其他条款,特别是对白合同的约定进行明确或者解释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

四、律师支招:黑白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实践中黑合同形成背景

实践中黑合同的形成基于建筑市场不规范以及"僧多粥少"发包人的强势地位,以至于签订黑合同成为行业潜规则。我们观察承包人签订黑合同签订的背景不尽相同,但可以归纳为两类:

1."默契配合型"。

双方认为白合同是为政府监管需要而走的形式,并不实际履行。中标后,双方会就黑合同进行协商并实际履行,这已是双方合作的惯例。而且相当一部分承包人按照此"惯例"行走江湖数年或者数十年并无闪失,尽管他们对于黑白合同产生的纠纷有所耳闻,但均会认为这是合同的"商业风险",只要双方不产生"意外",黑合同履行结束双方也会相安无事。

该种类型常见于承包人和发包人存在长期的合同,已经形成了合作默契,而且工程的招标形式也多为邀请招标。

2."被逼无奈型"。

承包人中标后,迫于发包人的甲方地位,承包人往往敢怒而不敢言,与之签订损害己方权益的黑合同。

该种类型一般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前没有合作,没有形成信任基础,工程的招标形式多为公开招标。

(二)黑白合同风险防范

黑白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影响最大的无非是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一旦出现黑白合同,则最终工程款的结算将以备案的白合同为依据。承包人可能误认为,既然按照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岂不是对于承包人非常有利。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发包人为减少规费而在备案合同中压低价格,这样按照备案合同结算是对承包人非常不利的。因此,对于黑白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当着力于纠纷发生后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白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转变观念,注重白合同签订。

如上所述,黑白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实践中承包人往往对白合同(行业内也称之为"大合同")不够重视,反而对补充协议的签订更加用心。

对于默契配合型承包人而言,因为双方一般的惯例履行黑合同,因此黑合同是其关注的焦点;对于被逼无奈型承包人而言,因双方最终履行的将是黑合同,为了避免利益的再次受损,承包人对黑合同的签订也格外重视,对维护己方利益做最后的努力。

承包人对黑合同条款的严防死守,往往起不到实际作用,因为一旦发生纠纷将按照白合同结算,因此承包方要转变观念,在订立白合同时合同条款的约定一定要对自己有利。

2.厘清概念,区分违法招投标和黑白合同。

确定中标人前签订协议的,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属于违法招标,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认定中标无效。这时候,不存在黑白合同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之后备案的中标合同都是无效的,尽管承包人在协议或者备案合同订立时全力维护了己方的合法权益,最终随着合同的无效全部成为无用功。

实践中还可能发生的问题是,尽管协议签订是在确定中标人之后,但是协议没有写明日期,发包人拿到协议后倒签日期至确定中标人之前,从而导致中标无效。因此,承包方如果要保证备案合同有效,签订协议或者出具承诺书时一定写明日期,防止日期倒签。

3.维护权益,合同变更后及时备案。

合同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合法的变更即便没有进过备案也具有法律效力,经过备案的合同一般可以认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经过备案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方后续的争议。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变更都需要备案。例如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变更、签证,形式上来讲也是对合同的变更,这些小的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司空见惯,属于极为正常的变更,经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署即可。但对于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或者施工过程中不寻常见的较大的变更,建议承包人积极办理备案手续,以免工程完工结算时双方产生争议。

4.入乡随俗,了解当地司法实践。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问题的处理地域性色彩较浓,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基本都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的指导意见,甚至很多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也有指导意见,各地指导意见以及司法实践对相同的法律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认定和审理思路。特别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因此承包人要入乡随俗,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司法实践。

以非必须招标工程经过自主招投标后的黑白合同认定问题为例,北京、江苏、山东等多省市高院意见均认为,经自主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另行签订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的,该合同为黑合同,但安徽省高院指导意见持相反意见。

五、小结

黑白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的实际问题,因其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对于如何认定以及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正确的认定和处理黑白合同,应当准黑白合同概念有准确的界定,区分其与违法招投标的差异;同时对其认定要结合市场发展变化的实际,如对于实质性变更问题的认定;另外,特别是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后,要准确把握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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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高杉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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