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爆料“阴阳合同”,揭开明星避税“新套路”

近日,崔永元微博曝光某明星四天获得6000万片酬,且涉嫌通过"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事件在引发吃瓜群众热烈讨论的同时,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据报道,无锡地税已经开始介入调查此事,一场针对影视行业的税务风暴已在酝酿之中。




崔永元对于"阴阳合同"的爆料,揭开了明星避税的冰山一角,却没有说清楚明星具体是如何避税的。本期文章,周公将带您深扒明星避税的这一"新套路"。


金钱——明星避税的源动力

万事皆有因,有因必有果。明星们之所以绞尽脑汁避税,归根结底还是"向钱看"的结果。以《2017中国名人商业价值榜》TOP100为例,其中范冰冰以2.44亿元的收入拔得头筹。如果不采取任何避税措施,这笔钱要交多少税呢?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征收方法为: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2万元到5万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

换句话说,假设范冰冰全年的收入都以个人劳务报酬的形式应税,则其纳税金额将接近1亿元!随随便便少挣"一个小目标",即便霸气如范爷,也必定会心疼。因此,做好税务筹划可以说是任何一位演艺界人士、特别是大牌艺人最关心的事。


那么,此次小崔曝光的真的是一份"阴阳合同"吗?其实不然。

"阴阳合同"是民间一个通俗比喻,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普遍所称的"阴阳合同" 其主要特征是对同一应税行为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其中真的合同金额较高,假的合同金额较低,而用假合同作为实际上征税的依据,以此实现逃税目的。

实践中,对于"阴阳合同"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不能简单化的认为凡是两份合同就必然属于"阴阳合同"。早些年可能签订"阴阳合同"在影视行业还是很普遍的,但毛阿敏、刘晓庆事件后,明星们认识到"阴阳合同"风险极高,实践中已经很少有人这样操作了。

如此来看,崔永元微博里所发布的,更像是是一个混合业务项下的两份应税的合同。两份合同对应的合同内容并不相同,属于混合业务的收入分拆:1000万是作为演员的演艺收入部分,5000万是作为工作室的收入部分。理论上说,只要分别纳税,也是不会触及法律红线的。但问题是,为什么要采取业务分拆的方式签署合同呢?奥秘就在于避税上。

业务分拆——明星避税新套路

按照个税累进税制的特点,明星个人所得税税负是最高的,明显不划算。而在这个"阴阳合同"已经out的年代,小崔在微博里揭露的"1000万演艺收入 + 5000万工作室收入"的业务分拆,已经成为明星避税的新套路。


具体来说,他们首先成立自己的经纪公司或者自己的艺人工作室,并以工作室/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随后,艺人们会要求演出商或者剧组与设立的多个公司或工作室签订各类服务合同,比如策划合同、宣传合同、制作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等。这样便可以通过公司账目摊销艺人团队的各种成本,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进行投资分红。

这种做法能为艺人省下多少钱呢?让我们以小崔爆料的5000万元合同为例,粗算一笔账:

倘若该笔5000万元全部直接计为艺人的个人所得,则应缴纳的税款为5000×40%=2000万元,明星实际到手仅3000万元。

倘若该笔款项以策划合同款、宣传合同款等名目支付给艺人经纪公司,再通过经纪公司分红的形式进入艺人的腰包,则需要缴纳的税款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广播影视服务首先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即5000÷(1+6%)×6%=283万元;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换句话说,经纪公司可以通过列支成本的方式少缴税。我们假设该项目可摊销的总成本为2500万元,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5000-283-2500)×25%=554万元;

(3)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在缴纳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合同款尚余约4100万元在经纪公司账目上。最后一步就是采用公司分红的方式,让这笔钱进入明星的口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实际分给自然人股东的红利部分,直接按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此粗算,这笔钱落入明星口袋,需要缴税约820万元。

如果我们把以上(1)(2)(3)项相加,总纳税额大约为1657万元,已经节省了300多万。不仅如此,影视文化公司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能为明星们省下更多: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可以减半征收,即适用3%的征收率来征收;另一方面,以新疆霍尔果斯为代表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也会推出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影视文化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政策。粗算下来,税负还可以在1657万元的基础上降低50%左右。换句话说,通过业务分拆+税收优惠的组合拳,明星实际可到手的收入多出了1000多万元,确实有利可图!

行业火爆,"税后价"已成行业标配

看到这里恐怕吃瓜群众想必还会有这样的疑问:艺人利用经纪公司或者成立艺人公司以实现少纳税的方式,在实现中会不会因为太麻烦,很多演出商或剧组并不配合呢?

其实不然。相反,行业中的各方主体一般都会互相配合的。至于配合的理由,大约有以下三点:

一是大家似乎都认可这是正常的"合理避税"方式,也不会损失利益,至于是否真的发生了相关服务,行业内彼此心照不宣。


二是现在整个行业是风口,流入的资金太多,呈现出僧多粥少的局面。在这种流量=资源=钱的情况下,大牌艺人往往会被各方哄抢,以至于艺人劳务要价水涨船高,并且目前基本已形成一个惯例,就是都要"税后价"。也就是说艺人跟你谈的是税后的收入,税由演出方或剧组另行支付。这也不难理解演出商或剧组有驱动力签订这样的合同了,因为分拆成跟各类公司和工作室签订合同,对他们来说,只需按6%缴纳增值税甚至适用只按3%的征税率来缴税,而不是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按最高40%的累进税率。


三是绕过广电总局的限薪令要求。2017年9月22日,广电总局下达"限酬令","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成本的40%,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要严防超大合同出现。在实践中,明星往往与制作方以"宣传费""特别劳务费"等名目,订立多份合同,以此绕过上述限定。



通过业务分拆的方式避税看似合法,但实际上也存在着合同是否真实履行的法律风险。例如,制片方与工作室签署了包装合同1000万,但如果实际中并没有包装的业务就可能构成虚假合同。在税务查处时就很容易露出马脚。税务检查人员往往会核实合同中项目的签署时间、合同的项目类别以及项目成本等具体内容,以发现那些不符合正常经营活动的程序。因此,税务核定中是否真的发生了合同中应税服务,其实是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合同的重点。而一旦发现签署的合同是一个空壳合同的情况下,就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小崔揭开明星避税这一行业痛点,给正在蓬勃发展中的文娱影视公司敲响了警钟。几乎可以肯定,在文化娱乐产业发展进程中,随着其利益主体越来越多,资本结构越来越复杂,此类法律纠纷和争议还会频繁发生。面对防不胜防的陷阱,影视公司该如何避坑?由周公团队陈曦律师主讲的《文娱行业税务实操》课程,或许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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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周俊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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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 2018 年上海高考作文题「谈谈被需要」?

今天高考,KY办公室里也很热闹,各省作文题目更是成了编辑部小伙伴们讨论的焦点。看了各省市的高考语文作文题,不禁要为上海的题点赞。这个题目非常切实,也和心理学有不小的关系。



几乎人人都渴望"被需要",但我们应该在多大的程度上去满足这种需要非常关键。这涉及到一个核心的问题:我们的价值该由自己来确定,还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来确定?


简单说来,我们对自我的价值感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自我对自我的肯定。每个人都有很多需要,也会为这些需要设定很多目标,有人想吃稀少的美食,有些想要寻找真心爱人,有些想要成为创建一个公司……当我们通过个人 努力完成了目标,满足了这些需求,我们会觉得自己有能力、有创造性,会觉得自己有价值。


二是别人对自我的肯定。我们身处在人际关系中,别人对我们会有很多期待,当我们满足了对方的期待,别人就会肯定我们,比如小时候父母希望我们成绩好,当我们考了满分,他们会夸赞;朋友遇到困难,心情很差,需要安慰,我们赶过去陪伴ta,ta变得开心起来,我们觉得自己是有价值的。


这两方面的价值感又可能常常复合在一起,比如女朋友想要一台单反相机,但一直没舍得买,我在她生日的时候买来作为礼物送给她,她非常开心。从自我的肯定来说,我感觉我能用自己的经济实力照顾我的女友,这让我觉得有价值;从别人的肯定来说,女友对我的肯定,让我感觉女朋友是需要我的,所以我是有价值的。


然而,这个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我们在生活中很难处理好着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过分相信经过自我肯定而来的价值,我们就容易忽视别人的需求,难以与别人建立深入的关系,显得有些自我,可能成为一个自恋者。


而如果我们过分追求"被需要"的感觉,以"是否被别人需要"作为自我价值的唯一,或者过于重要的评定标准,很容易让我们的人际关系陷入某种"病态"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有四种:


第一种常见情况是:成为了一个讨好者


因为渴望被别人需求,所以讨好者将别人的需求放在至高位置,他们觉得只要满足对方的需求,对方更容易肯定自己,所以他们总是不自觉地取悦他人。别人的事情似乎是最紧急、最重要的,讨好者会为了完成朋友拜托的事情而晚睡几个小时,即便这完全不是你份内的;他们每发出一封工作邮件都很担心出错,会反复检查、修改;在爱情中,他们总是迁就另一半的各种要求,还要担心对方觉得自己不够好。


第二种常见情况是:成为了一个过度付出者


过度付出的人,通常无论何时何地都止不住想要给身边人提供建议或帮助,急切地想让对方全盘接受自己的给予的样子。一旦自己的给予被拒绝,过度付出的人就会愤而指责对方"不识好人心"。他们迫切地想要知道自己的付出能够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对方会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如何回馈自己等等。对方的感激、彼此感情的稳固、他人的赞赏与肯定等都是过度付出所追求的结果。


第三种常见情况是:掩盖自己有"被需要"的心态


为了满足自己"被需要"的心态,我们努力做一些能获得别人的肯定,但也可能总是失败。比如我们想考个好成绩,获得父母的肯定,但总是考砸,不断地受挫之后,我们不愿面对自己有"被需要"的心态,用各种方式来掩盖自己的无价值感。


比如有些人忙个不停,不是因为他们真的需要付出那么多时间在工作上,而是他们在家庭和感情生活中很难感受到"被需要"。只有在工作的忙碌中,才能体会人际互动、以及他人对自己的依赖和肯定。在工作以外的世界里,他们感到自己失去价值,被他人和世界所遗忘。他们以为自己享受的是忙碌,其实是掩盖对人间烟火和温情脉脉的渴望。


第四种常见情况是:在亲密关系中形成"依赖共生关系"


依赖共生关系,原本讲的是物质成瘾语境下的人际关系模式。比如说一个人因为酒瘾而严重损伤ta的行动能力和社会能力,ta的照顾者在照顾这样一个功能不健全的人的时候会产生"被需要"的感觉。一方需要实际的照顾,一方在心理上需要"被需要的感觉",从而形成了看似坚固的关系。但在物质上瘾的那一方摆脱上瘾困扰,不再需要照顾的时候,双方的关系却失去了这个关于"需求"的纽带。


依赖共生关系也常常在一些亲密关系中可以见到。比如说"浪子与圣母"或是"妈宝男和儿宝妈"的组合。渴望"被需要"的那一方(圣母或儿宝妈)正是在这种对于自己价值的需求下,进入到了依赖共生关系。



以上这些情况在生活中比较常见,这些人缺少的恰恰就是对自我的肯定。如果想要对此做出调整,我们可以跳出自己的视角,将我们自己也看做是一个"他人",那么我们自己的需求同样是重要的,值得我们去满足的,也能为我们带来价值感。


有一句老话是"待人如待己",强调的就是我们自身与他人之间的平等,所以在我们寻求自身价值的时候要记住,除了别人能赋予我们价值之外,我们自身同样是我们价值的重要来源。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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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nowYour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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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人生:加拿大传奇 Pierre Ouvrard

1942年,13岁的Pierre Ouvrard第一次被藏书家父亲带去书籍装帧展,面对琳琅满目的装饰着精美贴皮和烫金的书籍,他被深深的吸引了。在那之后,Pierre知道书籍装帧将为成为他一生的追求。

第二年,Pierre就被蒙特利尔的设计学院录取,用了3年时间学习来书籍装帧设计和印刷。每到暑假,他还辗转于加拿大各个装帧工坊实习积累。

1949年,20岁的Pierre梦想成真,和朋友Marcel开了一间装帧工作室,从接一些小订单开始,之后工作室慢慢步入正轨,没多久已能承接蒙特利尔市图书馆的大订单。

此时,年轻的Pierre事业爱情双丰收,娶了心爱的姑娘,还迎来了第一个儿子的出生,但他并不知道命运之神正在向他招手。


1951年,一场无情的大火夺去了这美好的一切,Pierre辛苦经营的工作室和总价三万多美元的待装帧书籍全部被烧毁,更残酷的是,火灾还夺去了他幼子的生命。(起火原因不明)


带着悲痛,生活还得继续,损毁客户的藏书让Pierre背上巨额债务,他无力重建装帧工作室,只能去工厂做排印工人,每月偿还债务后工资所剩无几,甚至连家庭开销都必须缩减,他妻子不得不每天回自己父母家蹭饭。

这样贫困和痛苦的生活持续了两年,1953年,Pierre获得了母校的邀请,回校担任装帧部门的主管,能重新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这给他的生活带来了久违的快乐。

1959年,在命运发生转变的九年后,30岁的Pieere终于还清所了有债务,可以为自己置办装帧工具,重新创立了装帧工作室。


时间可以抚平伤痛,沉浸在装帧世界中的Pierre恢复了原本的热情和活力,开始和各种艺术家合作,画家,雕塑家,版画家都是他的装帧客户,蒙特利尔图书馆甚至和他签了一份长期订单。

这些与艺术家合作的装帧作品,设计制作都非常精巧,让人感受到Pieere的那份用心:

下面这本特别的"手提箱"书,以加拿大的当时的火车座椅作为设计元素,风格鲜明。


为了更好的展示艺术家们的作品,Pierre会进行各种大胆的尝试,来突破传统的装帧形式:

比如下面这扇大门,其实是一个设计精巧的书盒,只要打开大门就能取出其中的书籍。



除了造型,Pieere也会尝试不同材质的运用及其染色方法,有时甚至会用一些非常特殊的材质,让书籍封面和艺术家作品的表述融为一体。对艺术装帧的不断尝试,也意味着他对传统装帧的努力突破。


除了艺术家们,加拿大政府也是Pierre的长期客户,每年各类政府举报的文学比赛,都会委托他来设计并装帧获奖的原著,作为颁奖时的特别礼物。

从1973年到1999年,在将近30年的时间里,Pierre设计制作了几百本风格多样的精美装帧。或用复古染色,或用精美烫金,或用复杂的贴皮,或用几何图形... ...他阅读,构思,设计,不断尝试创新,乐在其中。

加拿大的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爱丽丝·门罗(Alice Munro),曾两次入围政府组织的文学比赛,下图是Pierre为门罗的参赛原著制作的装帧设计。

1979年 Who Do You Think You Are? Alice Munro
1987年 The Progress of Love Alice Munro

从几百个作品出精选出一些,分享给大家:


1980年,Pierre被加拿大皇家艺术学院授予装帧成就奖,这是对他的事业最大的褒奖。

Pierre2008年去世,享年80岁。晚年的他依然每天动手装帧,对装帧的热爱可见一斑。


大师一生的故事,他对装帧的热情和无限的创造力,常常让我感动,一直激励着HG!



感谢您的阅读!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插画由HG工作室绘制,转载请注明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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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人之心:书籍装帧之美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HG书籍装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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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收取巨额“诚意金”,税务如何处理?

编者按:现实生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经常会出现预售许可证尚未到手却已经开始兜售房屋的情况,与客户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各种形式收取客户的诚意金、认筹金等。此时,开发商尚不具备预售资格,不能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这种诚意金、认筹金在税法上应当如何定性、是否确认应税收入、何时确认应税收入等等,这些问题都将成为房地产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目前,华税已接到多家企业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一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房地产企业存在取得收入后,应申报未申报、应缴税未缴税的税务违法行为,则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加处罚款的行政责任,更有甚者可能面临偷逃税的刑事责任。本文结合华税多年来在税收立法、房地产涉税问题咨询、税务争议解决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经验,就上述问题进行剖析,以期为读者理解和解决问题提供建议。



随着住宅调控政策收紧,摇号买房与限购、限贷、限价、限售一起成为楼市调控新标配,与之相匹配的是,购房者需要提交相应的诚意金或认筹金,方可参与摇号买房。目前,上海、深圳、成都、南京、长沙、武汉、杭州、西安等城市,均已将摇号作为调控手段。

近日,深圳某楼盘公开摇号,一共167套住宅产品,前期共缴纳诚意金666个筹,按照一个筹500万诚意金计算,诚意金冻结高达33.3亿元。如此高额的款项在税法上应当如何定性?房地产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分析诚意金、认筹金的法律性质做出判断。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应当充分重视诚意金、认筹金的税务处理问题,若税务处理不当,不但无法达到企业融资的目的,反而可能需要补缴大量的税金。


一、诚意金的法律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的概念。作为自创的商业用语,"诚意金"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普遍强势,由此采取了预售许可证获得之前便收取费用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缴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

"诚意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认筹金,并与摇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具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双方已明确买卖标的物以及价格等。而收取诚意金、认筹金,此时客户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不存在固定合同关系,客户支付诚意金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也未确定价格。因此,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


二、诚意金是否属于预收款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有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在不具备预售条件时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不属于预收款。

2016年全面"营改增"以后,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基本明确为: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等。诚意金、认筹金、订金等不属于预收款。

结合对诚意金法律性质的分析,我们认为,在摇号之前,诚意金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单价、金额等,不属于预收款。而在客户摇号中签、选定房型之后,商品房买卖的标的物、销售单价、销售金额亦随之确定,此时,客户与开发商已经达成了预售合意,实质上发生了预售行为,只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以,此时诚意金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变,其实质上应属于预收款。在实践中,已有税务机关对具体标准进行了明确。例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对于项目销售收取的认购金的限制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1、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2、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考虑到现实中房价的实际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市场价确定诚意金的金额,而关于退还时间的问题,可以约定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在此之前,开发商收取的诚意金计入"往来款-其他应付款",税务上不做处理。在此之后,开发商应将未中签客户的诚意金退还,对于中签的客户,其交纳的诚意金应确认为预收款,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三、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但按照税法相关的规定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一)预收款的会计处理

为了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按照规定,企业在建商品房满足预售条件时,准予采取预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购房者在支付预售款时,未能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企业收到预售款时不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确认收入条件,所以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在实务核算过程中,可使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当期收到的预售款。在房地产企业的预售业务中,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销售收入实现时,借记"预收账款",并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二)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若房地产企业收到的诚意金属于预收款性质,则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适用各自的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适用的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在汇算清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申报表不同的是要填列《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第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事项是专门针对预收款调整的,包括两个部分的 内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涉及调整的事项有毛利额、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调整。

2、增值税

财税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是开具发票的当天;三是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比较特殊,一般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产,可能签订预售合同时收取款项,也可能收取预收款时开具发票,且其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通常都比较晚,若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就会出现项目开发前期缴纳税款较多、后期留抵税额较大的问题。

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改增后,为保证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不再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各地也出台了不同的政策指引明确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例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这些规定已经突破了财税36号文的相关规定,成为征纳双方意见不一的重要原因,容易引发税务风险。对此,房地产企业应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重视税法解释和适用,同时及时关注开票与申报的税务风险。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中"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的规定可以确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缴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各个地方对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规定了不同的标准,例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规定,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规定:

三、预征率

1、普通标准住宅为1%。

2、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四、诚意金退还的税务处理

由于诚意金本身不具有固定合同的效力,对于购房者而言,诚意金的最终用途及是否返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返还政策,如《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金"等形式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结合上文分析,对于摇号前改变购买意愿的客户以及未中签的客户交纳的诚意金,由于不属于预收款,尚未做出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退款协议后,应当将诚意金全额退还;对于已经中签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户,诚意金属于预收款,房地产企业已经按照税法规定作出税务处理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同时关注开具发票的税务风险。


总结

在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的情况下,企业收款名目繁多,而在税法上,许多经营类型和收款名目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文中提到的诚意金、认筹金、排号费等。企业在收到此类款项时,应当通过对交易实质、法律性质的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尤其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一二线城市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诚意金、排号费金额畸高,动辄收取几亿、几十亿的款项,如若税务处理不当,将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和高额的税金。在注重实质的同时,还应关注申报和开票等税务问题。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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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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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还有哪些轻轨或地铁车站尚未安装屏蔽门(全、半高安全门)?都是什么原因?

泻药,国内地铁建设速度之快让人感觉地铁已经成为一座城市不可或缺的工具,说到屏蔽门(粤语称之为幕门)英语:Shield doors(或Screen doors),这是一种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设施。但在地铁进入中国的早期,由于屏蔽门故障、成本等原因要么没有实施,要么根本就没有考虑,自2000年以后建设的地铁线路基本上都安装了屏蔽门,现在地铁线安装屏蔽门已经成为国家、行业的标准。不知道大家看过最近一部影片叫《通勤营救》没有,其中一个镜头是连姆·尼森饰演的麦克考利向他的邻居在报纸上求助希望他报警的信息后,他的邻居在等待过街时被人推了一把,撞车而亡。虽然这个例子并不是发生在车站站台上的,但也让人挺触目惊心的,试想在帝都地铁人潮汹涌的某个车站,你好不容易从后面排队排到了站台边,当列车快要进站时,后面汹涌的人群把你往前一推,哦豁(四川话)。话扯远了,回过头来说说问题,我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答:

1.设计时未考虑安装屏蔽门

北京地铁是我国内地第一个修建地铁的城市,修建时参考莫斯科地铁进行施工,站台均采用明挖回填法,供电方式也采用前苏联提供的第三轨供电模式,供电轨道在岛式站台下方,几十年以后在空调供暖等设施安装时也没有考虑屏蔽门安装就在靠近站台边缘的层顶上安装出风口,由于这样的设计,所以给北京地铁屏蔽门的安装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也使得安装一拖再拖。目前北京地铁1、2、13号线和八通线的半高屏蔽门已经开始安装,即将结束无屏蔽门的历史。

港铁向来是以乘客为本的,服务自然也是一流,但是在港铁东铁线由于建造时间太早、部分车站构造、车辆更替等原因,东铁线的安全一直饱受诟病,今年1月4日在东铁线九龙塘往罗湖、落马洲方向发生坠轨事件,造成1人死亡,列车服务受阻。这已经是东铁线开通后第41起伤亡事故。目前港铁正在进行铁路2.0工程,旨在对东铁线延长并对沿线站台幕门进行加装。到2020年可能这也会成为历史。

2.早期屏蔽门故障多、成本高未进行安装

我国最早安装屏蔽门的是港铁东涌线、机场快线,当时国际上只有四家屏蔽门生产厂家,分别是:英国西屋公司(Westinghouse)、瑞士KABA、日本NABCO株式会社和法国Faiverley Transport。而国内的企业在那几年才刚刚入行,自主创造能力还比较差,而国外生产的产品又非常贵。武汉地铁1号线就是在当时那个大环境下诞生的。这是湖北省的第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虽然褒贬不一,但的确改善了汉口地区的交通,功不可没。由于武汉1号线全线均为高架车站,所以在建设初期没有安装屏蔽门。但由于武汉地铁采用上接触式第三轨供电,夏季又多大雨,在有一年"武汉看海"后,为了防止接触轨漏电伤人,对宗关等部分人流量比较大的车站进行了屏蔽门安装,其他车站仍然未进行安装。

天津津滨轻轨(天津地铁9号线)在修建之初只对地下车站进行了屏蔽门安装,由于建设时速度设计为100km/h,是当时国内不多见的高速城轨,后来为了安全,逐步对沿线各站进行了安装,但由于技术不过关,很多车站出现车门与屏蔽门无法同时开关,或车门未关屏蔽门就自动关闭的情况,后来又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善。2015年8月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对津滨轻轨滨海新区沿线高架及地面车站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尤其以东海路站(津滨轻轨起讫站)损坏严重,站房拆除重建。目前部分站点(泰达、太湖路)屏蔽门仍然没有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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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果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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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人员的“阴阳合同”行为-谈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涉税问题之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姜先良律师

文章中涉及税法部分专业观点来自于立信尚德(天津)税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洪利

由"小崔"引发的演艺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成为近日网上热议的话题。该起事件引发国家税务总局关注并责成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了对相关涉税行为人或机构的调查。在税务机关没有公布调查结论之前,我们对于具体案件不能妄下断言,但就有关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缴税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可以做一梳理介绍,以飨读者。


在通常意义上,有所得,必然涉及税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网上热议的涉税问题主要是针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阴阳合同"。有关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阴阳合同"的涉税问题,主要包括:

一、关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主体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所谓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主体应为个人。


根据网上热议的涉税问题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分析,涉税行为人如果是个人从某剧组或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则该行为人为纳税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涉税行为人以"工作室"的名义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该"工作室"应当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涉税行为人是某公司员工且以公司的名义提供劳务,其"劳务报酬"所得应纳入该公司的劳务收入,由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区分"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所得、还是公司所得,是判断如何缴纳所得税的主要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实施"阴阳合同"行为之行政违法责任

(一)偷税之违法责任

所谓演艺市场中的"阴阳合同",应该是在一项劳务交易行为过程中,按照劳务合同关系由演艺人员和影视公司之间签订的"真假"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反映的是真实劳务交易的实质,另一份合同反映的是虚假(或部分)劳务交易行为。


这里需要阐明的是,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并非劳务合同标的额或发票金额,而是反映真实劳务交易行为所获取的全部所得。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的标的额应该与劳务交易的实质相一致,在劳务合同标的额与发票金额相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劳务合同的标的额与劳务交易实质不一致,应该以实质取得的全部所得为计税依据进行纳税申报。当取得劳务交易全部所得大于劳务合同的标的额和发票金额时(或者另行签订一份与劳务交易实质不一致的合同),按照劳务合同的标的额和发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就构成了虚假纳税申报,此时的劳务合同就变成了"阴阳合同",成为实施"偷税"行为的非法手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阴阳合同"属于典型的故意伪造纳税申报资料、隐匿应税收入的违法行为,一旦被查证属实,其所得人、相关行为人的行为将被定性为"偷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还涉及另一个法律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据此,作为向演艺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影视公司,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阴阳合同"应该是影视公司和劳务报酬所得人双方共同签订的,如果税务机关查证影视公司系"阴阳合同"的签订人之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影视公司)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所得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所得人是演艺人员自己创办的"工作室"或法人公司,那么支付"劳务报酬"的影视公司就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也就不存在上述风险了。


(二)虚开发票之违法责任

无论劳务报酬的所得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其在劳务交易过程中都需要"合法凭据"来作为交易实质、支付款项的证明,当然也是纳税申报的法定凭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这里所说的"合法凭证"就是"发票",支付"劳务报酬"的一方应取得所得人出具的"发票"。


"阴阳合同"基本做实了虚假事实,即对于取得劳务报酬的一方,其纳税申报的合同金额小于实际所得的合同金额,开具发票的所得人按照纳税申报的合同金额开具虚假金额的发票,就形成了虚假纳税申报和虚开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人利用"阴阳合同"开具与真实劳务交易所得不符的发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从"阴阳合同"入手查证真实劳务交易是个劳神费力的活儿,选对了方向、找准了突破点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如果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检查可能会出现许多说不清理还乱的情况。因此,作为税收征管部门,查证劳务交易实质确定纳税主体、真实劳务交易额与发票开具额是否匹配、捋清(所得)资金流水路径等应该是主要的查证方向,要准确、客观、完整地固定相关证据,不能简单用推理去反映劳务交易实质。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准确适法,定性正确、程序规范"的要求去做税务调查,避免出现各类执法的风险。


三、关于实施"阴阳合同"行为之刑事责任

"阴阳合同"行为中涉及的偷税、虚开发票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况下,刑法就有了干预和介入的必要。

(一)关于逃税罪

依照《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劳务报酬所得者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利用签订的"阴阳合同"实施偷逃国家税款,依据本条应当以逃税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之规定,逃税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

1、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劳务报酬所得人向支付报酬的影视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受票方(影视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因接受虚开的发票,同样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获得劳务报酬的所得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避国家税收,如同时涉嫌构成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于签订"阴阳合同"并做纳税申报这同一行为事实,刑法上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一重罪定罪处罚。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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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抑郁症的就诊、服药上,有哪些非常典型的错误观念?

在一些缺乏专业心理知识的公众眼中,"抑郁症"、"精神病"、"精神障碍"、"精神科药物"这样的名词,可能会直接和影视作品中妖魔化或者夸张化的病人行为联系在一起。比如说:"摔东西","大哭","喜怒无常"等等。


这一切,都可能是因为公众目前还对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知之甚少。不过事实上,精神障碍人群的数量远比我们想象得要大。


先来看一组数据:中国人精神障碍的发病率在12年间,从1993年的1.12%激增到2005年的17.5%;需要服务的人群有2.48亿,但目前只有8%寻求过专业帮助,4.9%得到专业帮助;与此同时,全国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只有1650个,精神科医师只有2万多个人,其中合格的大约4000人(Phillips,M. R., 2009)。


我们今天也想分享在精神障碍的服药和就诊方面典型的一些错误观念,希望当你或者你身边的人产生精神障碍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治疗。


一、服用药物方面:


错误观念1:精神科药物都会导致成瘾;


要讨论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定义什么是"成瘾"。"成瘾"是一个诊断学意义的概念,"成瘾"本身就是一种精神疾病。在美国精神卫生统计与诊断手册(DSM)中,对于成瘾有着明确的诊断标准。"成瘾"的诊断包含四个部分:

-不能自控的渴望;

-因为使用药品,造成了社交、工作、生活、法律方面的实际危害;

-在明知道对自己很不好的情况下,还是不能控制自己的使用。

- 药理性的症状,包括耐受和戒断反应。


实际上,的确有一部分精神科药物,常见的如一些抗焦虑类药,在过量、过长期使用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符合上述四条标准的"成瘾"后果。


但另一部分精神科药物,虽然也会存在耐受或戒断的反应,却不会造成前面三种症状,因此不被认为是"会导致成瘾的"。不过,这些精神类药物的耐受和戒断反应对于病人来说仍是一个确实的问题。服用精神科药物期间,规律服药非常重要,不能错过日常的剂量,更不能不与医生讨论,私自断药或停药。在医生指导下、逐步停药,能最大程度控制戒断反应,否则不但会造成身体的不适,小概率情况下甚至会造成生命危险。


错误观念2:严重精神疾病不吃药也会好;


在美国有一些机构长期呼吁并推行"无药治疗",转而采用各种心理治疗的技术,甚至包括引导个体生活方式的改变,来治疗精神疾病。也有很大一部分研究认为,上述的方式的确是部分有效的。


但心理治疗无法解决重度的失控的症状,比如严重抑郁、自杀倾向、精神病症状(如幻觉)等。可以肯定的是,精神疾病、尤其是严重精神疾病,是需要治疗的,某种形式的治疗,虽然不一定是药物治疗。除了少数特例,精神疾病不会自愈,不会自然恢复,它们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得到缓解,却还是会复发。


事实上,"精神科药物配合心理治疗",在很多种精神疾病预后统计中都显示出最好的疗效。在美国,为一位病人搭配精神科医生、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共同工作的模式已经很常见。


错误观念3:接受药物治疗的副作用大于治疗作用;


精神科药物确实有非常多种可能出现的副作用。


但不同的人对于不同的药物反应都会不同。对于同一种疾病,和同一种药物,有的人可能完全没有副作用,同时在服用很短的时间后就有明显的好转,甚至从此以后再也不需要药物;而另外一些人则会有非常严重的罕见副作用,怎么吃都没效果,或者需要很高的剂量。这些不同都是正常的。


身边有朋友考虑在国内接受药物治疗,我私人给的建议是,在第一次服药前,可以多见几位医生,听听不同的意见。在服药后,自己要主动有意识地观察药效和副作用,积极和医生沟通。


这是一种,在生活里都遇到过这样一种价值取向:伤害最小化。它的意思是说,如果我们很明确地知道,彻底杜绝伤害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损伤。汽车座位上的安全带,飞机上的一系列安全措施,一夜情的时候用安全套,甚至在国外给吸毒者免费发一次性的针头,都是这种价值观念的体现。

精神科药物也可以是这种价值的体现之一。你需要衡量,吃药之后给你带来的伤害有没有可能比疾病本身小。一个失眠多年天天睡不着的人,大概就不会那么在意安眠药的依赖性——睡眠剥夺对人身心都是重大的伤害——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简而言之,药物治疗其中的利弊考量,要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断,而非在一开始就拒绝药物治疗。



二、就诊方面:


错误观念:不能正视自己的精神疾病——去了医院就等于承认"我有病"


我们从KY的一次与被确诊过精神疾病(抑郁症),并服用过精神科药物的年轻人的采访中节选了一部分受访者对于精神疾病的感受,从他们的回答里,也许你能直观地感受到接受自己有精神疾病的事实,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



@猫猫:对我来说,抑郁的出现是一种无形的"感觉"。这种感觉不是突然来的,情绪是水一样的东西,但是它一天天让你陷进去,等你发现水齐胸了的时候,已经造成危险了。所以,很多中国人和医生求助时,其实已经到了不得不求助的时候。


很多的抑郁症患者在早期时都会选择去倾诉以换取自己的情绪平衡,但你发现你和身边每个人都聊过了,每次说的话都一样的时候,当痛苦和茫然无助已经要吞没你、使你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甚至行为的时候——你准确地感知到这个濒临绝境的时刻,你会知道:"我需要帮助。"如果你也有这样的体验,请你到医院去,相信专业的人和药物。而一切,并没有你以为的那样可怕。




@黑咖啡:咨询师请了一位精神科医师过来,告诉我精神科的药物并没有特别大的副作用,并问我:"感觉很糟糕,是不是比吃药还要难受",我才下定决心开始吃抗抑郁的药。

抗抑郁药的作用是确实存在的,比如一下子世界就变得"可感"了。之前我与世界之间有一种距离感,我自己是被包在塑料布里的,虽然也能摸到东西,但总感觉自己和现实世界之间有隔阂。但是现在,我能够确实地感觉到这些东西的存在了。




@XXX:当我第一次找到一个合适我的药物时,那种感受真是美妙极了,真是在服药一个多月后,就回到了一个"正常人"的感受里。我不再觉得无名的紧张,不再低落,学习效率很高,也能和朋友有说有笑。

从那以后,我明白,精神科服药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因为每个人究竟最适合哪种药和哪种剂量并不明确,只能花时间积极观察和调整,需要医生的持续帮助。而就算找到了一时适合自己的药物,也可能因为发生耐受而失去好的效果,会重新进入一个新的调药过程。由于我的体质关系,在7年里我吃了十几种药物,但一直维持在很低的剂量上。

我的人生,因为恰当的管理和治疗,并没有因为重度抑郁症受到太多不可逆转的影响,但这个过程,真的是异常艰辛。


我们也让这些受访者,都给同样有抑郁症的人一些建议:


@猫猫:

第一,确诊时去正规医院检查,有必要的话多换几个医院,直到找到你觉得能信任和长期沟通的医生(这里的医生不是心理咨询师)。

第二,抑郁症不会一下子好,因为它不是一下子得的,是几十年的人生积累的,所以多点耐心,对自己心里的小孩多点耐心。


@柚子胡椒:

如果觉得自己精神状况不好,可以按照DSM-5的标准看一看,最重要的是症状持续时间,如果连续出现两周以上,那要引起重视。

如果没有自杀的念头,那就去挂一个三甲医院的心理科,这样不仅对你就医还是对医院正确诊断都方便。有条件的话,尽量去一线城市的医院做诊断,因为不同城市医院的理念还是不太一样。如果已经有自杀念头了,那尽量挂一个专家号,或者找一个经验很丰富的医生,千万不要耽误了。

还有就是,不要太在意别人的偏见,也不需要很费力地想要去改变有些人的看法。Haters are gonna hate. 推动思想的进步真的是一个史诗般的浩大工程,我们可以努力去改变那些愿意了解、愿意摒除偏见的人,等到这样的人成为了社会的多数,那些死死抓着偏见不放的人就会成为少数,他们就会体会到现在我们身为少数的痛苦和无奈,到时候也更容易再去自发地改变。



@黑咖啡:

该检查还是得检查,该吃还是得吃药,家里人不支持也要好好治病。以及不要乱猜,一切以医生诊断为准。


@xxx:

先接受这个事实,然后接受你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来管理自己的事实。你要知道,你最终唯一能够依靠的,就是自己对自己的不放弃,是自己求生的本能,和顽强的坚韧——读过一句话,大意是上帝很有意思,当他给你准备了痛苦,他也悄悄给你准备好了足够承受这些痛苦的东西。你比你想象中更有力量,但在你准备好之前,允许自己生病,给自己时间休息。你值得一种痛感更少的人生。好好照顾你自己。




这样有着精神痛苦的年轻人可能就在我们每个人身边,也可能就是每个人自己。当我们每个人对精神障碍的认识不再停留于刻板印象和错误观念中时,能及时地意识到它并且积极治疗。这样也许能减少这个群体所受的伤害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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