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非常重要的7个期限

我们都知道,诉讼有时效,错过了就等于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以因某些情形而中断,然后重新计算期限。比如,离婚后对方不按约定付补偿款,有证据反映你曾经跟对方追债,那么时间就从你最后一次追债开始重新计算。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大部分期限是一个"死期限",不因任何事由发生变化,错过就是错过了,根本没法弥补。

今天给大家做个总结。


一、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一年

撤销婚姻,只有一种事由——胁迫。

想撤销婚姻,就只能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是除斥期——死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延长。


二、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年

离婚案件中,涉及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是否能够在离婚后提出,视以下情况而定:

(一)如果原告是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在离婚案件中不提出损害赔偿,离婚后不得再提出!

(二)如果被告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一年提出!记住,这也是个死期限!


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对方发现请求再次分割的:两年。

自发现之次日起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中止、中断或重新计算。


四、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请求分割的法律时间:无限制。

离婚时,如果有夫妻财产尚未分割处理,离婚后可以就尚未分割的财产请求重新分割。


注意对比第三点和第四点的差异:

第三点是追究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的法律责任——少分或不分财产。

若根据第四点起诉,则无法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责任。


五、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一年

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原则上只有两个事由:

1.胁迫;2.欺诈。

如以财产分割不公平(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原则上得不到支持。

这个同样是死期限!


六、抚养费支付:无限制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七、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对方请求履行离婚协议的:三年

不涉及前述六点内容的,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吴杰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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