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英美法系的沉默权有何利弊?

本回答受之前@SamuelDHo@Stalemate 的回答的启发。

作为英美法国家,新加坡对沉默权采取的态度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法庭有权对你行使沉默权的行为做出不利推论(adverse inference)。

这里要科普一下刑事犯罪定罪的思维过程。法庭如果要判一个人有罪,需要考虑两件事:1. 相关证据能不能证明嫌疑人满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相关要件,比如行为,主观故意,因果关系,等等;2. 如果嫌疑人满足相关犯罪要件,那么有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满足某种法定的抗辩理由。

用人话讲,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想要脱罪或者部分脱罪的话有两种方式:A. "我没犯罪",B. "我犯罪了但是我有合法的理由这样做,所以不应该定我的罪"。在一个典型的杀人案件中,"我在案发当日在朋友家里一整天都没出门"属于前者,而"那个人要杀我在先,我被迫自卫"就属于后者。

关于沉默权,新加坡法律区分"用沉默拒绝可能导致自己被定罪的回答"和"用沉默拒绝回答任何问题"这两个概念,并且强调嫌疑人做出的有罪供述可以不被法庭接受为呈堂证供。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2010年新版)第22(1)条要求接受警方询问的人必须"如实提供他所知道的事实和相关信息",但是有权"对任何可能会导致(英文原文为expose)他被定罪,被处罚或者他的财产被没收的相关事实保持沉默"。

同时第23(1)条规定,当一个人被警方怀疑犯罪,并正式提出犯罪指控后进行正式的盘问时,警方必须向嫌疑人宣读以下这段文字(我直接写翻译了):

" 你被指控——

【这里是指控的罪名以及相关事实】

你对于向你宣读的这项罪名有什么要说的吗?如果你现在保持沉默,不提供有利于你的抗辩的事实,而直到庭审时才提供相关事实,法官相信你的话的可能性会降低。这会对你在法庭上辩护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你最好现在就告诉我们你想要提供的事实。如果你希望这样做的话,你所说的话会被记录成文字,我们会向你宣读这份记录,让你有机会改正任何错误,并需要你在这份记录上签名。"

如果嫌疑人保持沉默,或者顾左右而言他而拒绝正面回答警方的问题,嫌疑人的相关行为也会被记录在案。

根据刑第261条的规定,法庭有权对嫌疑人在警察询问过程中行使沉默权的行为作出不利推论。不利推论的背后是这样一个逻辑:对你有利的事实你应该主动说。你选择不说的原因要么是因为这件事的真相对你不利,要么其实这个事实并不存在,是你事后编的。

关于隐瞒真相的不利推论,我突然一下想不到什么合适的刑法例子拿来说明。这里举一个婚姻法上的例子。在新加坡离婚需要分割财产的时候,女方提出,男方有一处房产,价值150万新币。男方承认有这处房产,但否则价值150万新币,称价值只有100万新币。女方要求男方提供交易记录,男方拒绝提供。这时法庭可以适用不利推论,推定男方不提供交易记录是因为男方知道这人交易记录会显示自己声称的100万新币的房屋价值不正确,从而认定房屋的价值应当为女方所述的150万新币。

关于事实不存在的不利推论,可以参见Kwek Seow Hock v Public Prosecutor [2011] 3 SLR 157一案。被告被控贩毒。被告在庭上突然声称,自己所持的毒品中,并不是所有的毒品都准备继续贩卖,而是原来打算自己保留一半的量供自己吸食。法庭在判决中适用了不利推论原则,这么重要的事情,被告在警方询问的时候却没有提供,可以推定该事实实际上不存在,被告的行为就是贩毒。

所以,新加坡法律对于沉默权的态度是:我允许你不做认罪供述,但是如果你掌握了能够证明自己无罪的相关事实却不披露,那么我们会推定这件事对你不利。

最后才是对问题的直接答复。沉默权恐怕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作为人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不承认自己有罪。而作为法庭程序,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法律鼓励你尽早的向警方和法庭披露。就像2010年新加坡司法部长尚穆根在国会辩论中说的:"我们需要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采取全面有效的犯罪调查手段之间找一个平衡点"。能找到这个平衡点的话,就是好事一桩。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知乎用户(登录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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