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过去了,在这一年里,娱乐法依旧获得了众多法律人士和行业人士的关注,星娱乐法归纳总结了这一年里娱乐法发生的大小事情,诚意满满的撰写了2017年娱乐法白皮书。该白皮书分为三个部分:娱乐法理论研究、娱乐法司法判例和娱乐法职业教育。通过这三个方面的梳理,希冀对喜欢这个领域和从事这个行业的人一点小小的贡献。如果你喜欢我们的文章,别忘了拉到最后,加入我们的知识星球和俱乐部(白皮书将首发于知识星球),和全国的娱乐法爱好者开启2018年的美好路程。
此文为第二部分娱乐法司法判例之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其他链接如下:
1诉不当得利纠纷面临举证难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
在(2016)京0106民初6943号广州天姬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自由酷鲸影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在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天姬经纪公司应就自由酷鲸公司取得利益以及自己受到损失的事实予以证明,但根据天姬经纪公司的举证情况,无法确认自由酷鲸公司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
2诉继续履行,法院判决支持
在(2016)沪01民终13315号上海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孙信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盛星公司为孙信宏安排参演影视剧,进行一定程度的宣传和推广,并按约进行演艺收入的结算及向孙信宏支付相关演艺报酬,已经基本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即使存在孙信宏所称的少量片酬结算差异,也不应认定为严重违约。从孙信宏于一审时提交的微信截图、谈话录音等证据的内容来看,孙信宏与盛星公司的矛盾主要在于孙信宏对盛星公司向其提供的经纪人马麟的能力表示不满,孙信宏与盛星公司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且盛星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亦表示要为孙信宏重新聘请新的经纪人,孙信宏与盛星公司就涉案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基础。孙信宏并不享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原审法院以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难以认同。鉴于涉案合同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双方均应依约继续履行。
3诉无效合同,难获支持
在(2017)鲁0323民初1735号刘廷廷与张号祥、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刘廷廷要求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刘廷廷主张张号祥冒充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刘廷廷签订《艺人签约合作合同》,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上盖章,其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对合同的内容并不知情,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张号祥与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人代理合约》约定,合同签署后张号祥成为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签约合作演艺工作室,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受张号祥委托对其网络演艺、音乐演艺等进行经纪管理。《艺人签约合作合同》中的甲方虽然为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但在合同落款处仅有张号祥个人的签名及手印,并没有加盖淄博携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琚海洋的签名。两被告均认可该合同系刘廷廷与张号祥签订,庭审中刘廷廷也认可是与张号祥工作室合作进行直播活动,直播的账号也是由张号祥为其申请注册,并且张号祥工作室独立对外招募演艺人员、独立与演艺人员签订演艺合同。因此该《艺人签约合作合同》系刘廷廷与张号祥签订。庭审中刘廷廷主张该合同是受张号祥欺诈、胁迫所签,不是本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本院认为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刘廷廷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作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撬艺人纠纷,诉不正当竞争尚无定论
在(2017)京0101民初3236号广州天姬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与大唐辉煌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广州天姬公司诉称与第三人辛蕾(艺名:辛芷蕾)于2007年10月15日签署《合约》,约定原告是辛蕾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全权经理人,原告独家、全权代表辛蕾在全球范围内接洽、安排、管理及策划其演艺事业及一切有关活动与工作,辛蕾不得自行与第三方签署或从事与演艺服务有关的协议或活动。《合约》生效后,原告对辛蕾进行了全额投资培养,该合同期限为12年,并未解除。被告为电影《笨蛋都到齐了》的出品方。被告为获得一己私利在明知原告对辛蕾享有合同权利的情况下,依然与该艺人恶意串通,未经原告允许私自聘请该艺人出演被告拍摄制作的电影,致使辛蕾至今未回到原告处工作,始终未能参加原告按照《合约》为辛蕾安排的其他演艺活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据《合约》对辛蕾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权益,破坏了原告与该艺人之间的正常合同关系,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有违社会公德,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聘用第三人在影片《笨蛋都到齐了》中的演出工作;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但该案后被移送至朝阳法院管辖,尚未检索到最终判决。
5诉违约金过高,法院酌情调整
在(2017)粤01民终12579号叶伊拉、广州天姬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金金额的确定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衡量的基础,同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具体于本案而言,天姬公司主张其实际损失为前期投入480万元以及预期利益600万,并就前期投入资金情况提供了叶伊拉签名确认的支出明细总计290余万元,但对于其他资金投入情况仅提供公司内部账册,其证据效力存在瑕疵。此外,天姬公司一方面提出预期利益损失达600万元,但另一方面从天姬公司提供的叶伊拉2012年至2014年度参演作品及演艺收入情况,显然不能达到天姬公司所称的高额收益损失。再者,从合同履行情况分析,天姬公司在履约后期未如期向叶伊拉支付佣金,双方也曾协商变更原《合约》约定的合作方式。故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天姬公司主张叶伊拉支付800万元的单方解约违约金,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前述认定,本院酌情确定叶伊拉应向天姬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6诉显失公平,难获支持
在(2016)京0101民初19436号李鸿杰与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艺人合约》中原、被告系作为平等主体自愿签署,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演艺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艺人和演艺公司之间一般签订长期合约,基于对代理的持续性信赖而在前期对艺人进行大量的投资,包括包装、培训、宣传及其他为其垫付的款项,收益亦根据艺人的知名度逐步提高,若艺人成名后任意解除合同,则演艺公司的损失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故为平衡双方利益,合约中会对艺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公开登台、作品的制作发行、宣传、公开活动的参与、艺员形象、商业开发等,甚至对于艺人的服装、发型、言论乃至婚姻作出约定;同时约定期满后优先续约的独家权利和发生巨额违约金的违约条款,力求对合约期限有最大优先权,上述做法导致了此类合同具有单方面的较强约束性和相对紧密的人身性等特点,而在此部分内容的约定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出限制。在本案《艺人合约》中,原告提出显失公平的条款亦由此类合同特性而生。
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约前亦曾为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的学生,对演艺行业应有明确的认知能力,对其自身今后的演艺规划及人生构想应具有自我识别的能力,结合原告的身份、经历,只要尽到了初步的谨慎义务,《艺人合约》中的大多约定后果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合同个别条款的约定虽存在与法律法规冲突或表述不准确的情况,但不足以导致整个合同效力发生变化,故原告以双方在签订上述合约时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理由不充分,可另行寻求其它途径解决,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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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娱乐法理论研究现状;
2.2017年网络游戏、直播、主播行业司法裁判思路梳理;
3.2017年演艺经纪合同司法裁判思路梳理;
4.2017年娱乐法高校教育、培训市场梳理。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李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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