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从今年2月28日起,中国内地的iCloud服务将转由云上贵州公司负责运营?

秉承一贯风格,我们还是以法律为基础,从几个方面来说说我们对「iCloud服务将转由云上贵州公司负责运营」这个事项的看法,争取把法律变为可以轻松理解的故事:)

首先奉上本次修订后的iCloud用户协议作为讨论基础:

Legal - iCloud GCBD - Apple


变化原因

首先,我们来看下为什么苹果要将中国内地的iCloud服务转由云上贵州公司负责运营,苹果这样做的合规考虑是什么?

毋庸置疑,苹果这样做的首要目的当然是为了满足《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要求。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及提供云计算、大数据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运行、管理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应当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综上,iCloud服务作为云计算服务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范围,iCloud服务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有鉴于此,在2017年7月12日,苹果公司与贵州省政府签订《贵州省人民政府 苹果公司iCloud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苹果公司授权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云上贵州)作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运营iCloud服务的唯一合作伙伴,iCloud服务在中国境内由云上贵州作为运营主体使用iCloud和云上贵州双品牌进行运营, iCloud贵安新区主数据中心作为苹果公司在中国的第一个数据中心用于存储中国苹果用户的数据。

此外,值得注意的另一个合规问题是——云服务作为《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新明确的增值电信业务类型,需要取得"B11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中的"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许可。据悉,截至2017年10月,全国共25家企业获得此许可(没有看到云上贵州),预计2018年获得此许可的企业达到200多家。虽然在去年公开的名单中没有看到云上贵州,不过以苹果公司对业务合规的重视度及iCloud服务的影响力,相信我们可以期待在2018年看到云上贵州获得IDC许可的好消息。


主要变化内容和主要影响

《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与《iCloud条款和条件》相比,存在如下几点主要变化:


1. 苹果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与云上贵州同时作为合同主体

运营主体虽已变更为云上贵州,但根据《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的规定:苹果公司"可在云上贵州提供本服务时不时对云上贵州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I)苹果公司具有等同本协议附加一方的法定地位,惟须受本协议内所有条款和条件约束; 和(II)凡提及云上贵州之处,在苹果公司提供支持的范围内,应视为提及云上贵州和苹果公司,包括保修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

因此,对于用户而言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苹果公司提供服务支持范围内的数据收集和使用授权,被授权方不仅仅只是云上贵州,还包括苹果公司;并且苹果公司也可视为《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的签约主体之一。


2.苹果公司和云上贵州共享全部iCloud数据

《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中明确规定,"您(用户)理解并同意,苹果公司和云上贵州有权访问您在此服务中存储的所有数据,包括根据适用法律向对方和在彼此之间共享、交换和披露所有用户数据(包括内容)的权利。"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且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3.本次更新对未同意本次协议变更的用户不产生效力,相关iCloud服务将暂停

而据苹果公司透露,自2018年1月10日起的七周内,苹果公司将通过电子邮件和推送通知的方式,告知用户自2018年1月10日起云上贵州将负责iCloud在中国内地的运营,并将拥有与iCloud中国内地用户的法律和财务关系。若截止2018年2月28日0点,如果用户未被记录为已经浏览或者接受苹果相关的通知,则他们的账户将不会被迁至云上贵州,而会保留在停用状态。停用期间,用户此前储存在iCloud的数据资料还将保存在iCloud里,不会丢失。如果停用后用户希望在2月28日后使用iCloud服务,则需要先接受新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账户被重新激活并迁至云上贵州。

不过, iCloud服务并不是使用苹果手机必须强制接受的,这个服务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选择关闭,关闭后并不会影响苹果手机其他服务的使用。

故此,中国的苹果用户若希望在2018年2月28日后继续使用iCloud服务,则必须先同意接受《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换言之,即同意授权苹果公司和云上贵州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但鉴于该等数据的共享、交换和披露是为实现苹果公司支持的有关服务,且限定在适用法律范围内使用,因此本条款并不会存在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 相反,由于用户个人信息存储于境内,并由苹果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用户而言,可以在享有相关服务的同时享受更完善的数据隐私和安全保护机制。

??提个小问题

令人疑惑的是:根据报道,如果用户未被记录为已经浏览或者接受苹果相关的通知,则他们的账户将不会被迁至云上贵州,而会保留在停用状态。停用期间,用户此前储存在iCloud的数据资料还将保存在iCloud里。那么如果账户不迁移,是否账户内的数据也不会迁移至云上贵州所运营的iCloud?而账户数据又往往含有诸多个人信息,因此,对于此部分未迁移的个人信息数据,苹果公司是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安全评估?如果没有进行安全评估,而继续存储于境外,岂不是违反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的法定要求


4.iCloud数据可转让云上贵州全资子公司

《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明确规定,"您承认并同意,云上贵州可随时将本协议转让给云上贵州设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并且本协议将继续具有完全效力,且该后继实体承担云上贵州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其实这条在用户协议中也是一条常见条款。但是对于用户的服务体验而言几乎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唯一的变化就是可能哪天你会突然发现iCloud中国区的运营方不再是云上贵州,而是"云下贵州"了。

5.争议解决方式发生变化。

《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规定,本协议的解释、有效性和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于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云上贵州与您同意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根据提交仲裁时的现行法律作出在北京有约束力的仲裁。随后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于中国的苹果用户而言,无疑是非常有利的,毕竟在自家国门内就可以解决纠纷了嘛。

此外,另一个值得中国的苹果用户高兴的是,据说iCloud落户中国后,速度和稳定性都会提高哦~


变化程序是否合规


ICloud服务要求中国的苹果用户如希望在2月28日后继续使用iCloud服务的,则需要先接受新的条款和条件,即《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作为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其无疑需要注意遵从下列合规要求,首先需要避免的自然是不能成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现行规定,出现如下情形的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

  • 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表述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
  • 加重对方责任的(《消》法中,表述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
  •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消》法中,表述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
  • 《消》法中,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同时,如果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情形下的无效情形的,则这些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主观形态在所不论);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再次,鉴于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没有设置具体的格式条款的提醒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实践经验和案例,一般运营方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重点提示格式条款额存在。

  • 加粗、加黑显示涉及到加重用户责任或者免除/限制运营方责任的条款。
  • 将用户协议打包在APP中,无须通过网络就可以阅读到。
  • 将用户协议作常态化公示,避免用户否认未能阅读导致未对其生效的抗辩。
  • 如有可能,可提前公示用户协议,区别开公示期和生效期,表示该协议的确定已经征求了用户意见。

不过,有趣的是,不知道是iCloud网页公示的《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存在排版疏忽,还是其他什么原因,《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中并未对涉及加重用户责任或者免除/限制运营方责任的条款予以显著提示。如果其在电子邮件和推送等通知方式中所提供的《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版本中也未对此类条款予以显著提示的话,即便用户接受了《iCloud(由云上贵州运营)条款与条件》,但含有加重用户责任或者免除/限制运营方责任等内容的相关条款依法也属于无效条款。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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