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退一赔三”的操作指南!

购置的新车若发现问题,怎么办?


关注《消费者权益法》的伙伴们一定首先想到用"退一赔三"规则来维护自己权益,那是不是只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可以支持"退一赔三"?


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一:(2017)鄂28民终1389号

周华山2016年1月20日在龙凤商贸公司购买的猎豹风尚款汽车,购买的中配,商家提供的现车和官方风尚款不一致,配置要低一些,而且零配件有改装过。


经与商家联系,商家称补偿4000元,不同意,遂投诉,巴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受理后派员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

被告明知涉案车辆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猎豹CS10风尚版,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使原告周华山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将车辆接走。


据此认定被告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构成销售欺诈。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市场诚信,原审法院判令龙凤商贸公司退一赔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二:(2017)黔0302民初6172号

原告曾维勇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告四扬公司以132800.00元价格购买了一汽奔腾X801.8T自动豪华型多用途乘用车一辆。


该车于2016年10月10日维修更换过左前翼子板、前门限位器,销售时四扬公司未告知原告其所购买的车辆曾被维修和更换过零部件的事实。

法院认为:

基于公平原则,撤销权要善意行使,不得有损害合同相对方的意图,被告履行合同虽有瑕疵,但并未影响双方合同目的实现,故原告的撤销权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三倍赔偿,本案中,四杨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案涉车辆进行了修复,且目前未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上述行为,造成案涉车辆的质量缺陷或者曾维勇的人身财产损害。


四杨公司的欺诈行为并未严重影响曾维勇的权益,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程度,不宜适用"退一赔三"条款。

在实际案件中,若仅涉及配件、外观,不涉及核心部件时,通常不撤销合同,无法要求"退一赔三"。


只有当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且该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有质量缺陷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如果只是在配件上进行欺诈的,法院将直接判令经营者按欺诈部份配件金额的三倍予以损失赔偿。

1、主张"退一赔三"的主体须为消费者。


如果购买主体为机关团体、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则其购买目的应属于业务或经营活动,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


即便"欺诈"属实,因主体原因,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经营者的行为确实为欺诈。


首先,经营者是在明知自己的陈述是欺诈,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纵结果的发生;


其次,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此外,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即行为与结果直接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被欺诈人因错误而做出了一定的意思表示,即决定购买车辆等。这种欺诈行为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3、当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达到了使消费者不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程度。


综合案例来看,大部份法院审理案件若未达到消费者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均参照《合同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就可以"退一赔三"。


4、经营者以次充好、以国产组装充作全新进口、隐瞒车辆事故或翻新等均属于实施了欺诈行为。


5、欺诈行为实施的时间应在消费者签订购车协议、实施购车行为之前。


6、注意诉讼时效,即消费者"退一赔三"的主张,须在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将被视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被法院支持。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汪超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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