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 尚阿鹏律师
【案例简述】
某女写手X为阅文公司旗下的文学网站供稿,双方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双方约定:作者将其创作的小说《300YQH》授权阅文的文学网站连载,并将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转让给阅文公司;作者承谨,其作品不侵害第三方的著作权;如有违反,阅文公司有权停止连载、拒绝支付稿费并要求作者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3月,X的作品在阅文网站上开始连载,随后成为付费点击阅读作品。2015年8月,X被另一作者Y投诉,称X的小说抄袭了其此前发表的《LAQI》。阅文对两部作品进行对比后,确认X抄袭,遂将X的作品撤下,停止向X支付稿费。X不承认抄袭,将上海阅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阅文支付所欠稿费。阅文提出反诉,要求X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两部小说的人物关系、情节设置及储多细节都很相似,涉案小说《300YQH》是否抄袭、剽窃了《LAQI》。
【判决摘录】
文学作品一般都是要素的组合与堆砌,如果将这些要素单独剔出,可能绝大部分都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如X所主张的,网络小说中的重生主题、继母陷害等要素,单独剔出分析均是属于公有领域中的要素……,作者不得将其垄断……。但是,将这些要素组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文字作品,这一过程体现了作者的选择与安排,该作品属作者的智力成果,即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分析】
从判决书所述事实可以看出,两部小说的主要人物关系相同,主要人物都是富豪女生身父母都去世了,有继母和继妹;主人公有一个闺蜜和男友;两小说的情节都相同,主人公死而复生,发现被继母陷害的证据,赌石获得巨富,向继母复仇成功;两部小说的储多细节都相同:父亲都是玉石行业的富豪,主人公所在学校班级里学生情况相同,主人公司闺客相说的场景等等。
如判决书所称,这些细节,如果单独看,每一项内容都很普通,都可以归类为公有领域的素材。但是,按这个原则,大多数作品中的绝大多数内客被分拆出来,都是公有素材。然而,作者以期独有的思维对各项普通素材进行谋篇布局,就会行为一部作品;这部作品的细节组合和情节走向就是作者的独创内容。
不同的作者,对相同作品素材的组合安排,几乎不可能是一模一样的。而本案中,两部作品的人物关系、情节线和细节内容雷同之处太多。且X与Y的对话记录显示,X默认其事前接触过Y的作品。因此,可以认定X抄袭、剽窃了Y的作品。
【思考】
直接逐字逐句的抄袭很容易认定。但"剽窃"就不容易认定。"剽窃"往往是窃用别人的"创新、构思"。"剽窃者"往往主张小说的情节线、人物关系是"思想",而非"表达"。抽象的情节线,例如继母与继争斗,当然不是独创内容。但是,特定身份背景下的特定人物在特定场合所做的行为,不能被抽象地解读为"继母与继女争斗";这此特定的情节组合、特定的描述,正是作者创作的内容,正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尚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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