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受理。
刑事案件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并对犯罪线索进行审查,案件受理是整个刑事案件办理过程的第一步。
(二)什么是案件移送管辖。
案件受理后,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什么是告知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案件性质属于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
侵占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立案
(一)立案阶段"3日"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
(二)控告人对公安不予立案如何救济。
1、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如何监督。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除了申请复议、复核以外,还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申请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进行监督。
1、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以内,应当立案。
2、不应立案却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3、后续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即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三、侦查
(一)传唤、拘传。
1、什么是传唤、拘传。
传唤、拘传是指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或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2、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最长不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拘留
1、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2、公安侦查的案件的拘留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一般不超过10日(公安3天内呈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公安7天内呈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
(3)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疑难案件不超过37日(公安30天内呈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
3、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一般情况是14日(侦查部门7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上一级检察院7日内决定)
(2)特殊情况是17日(侦查部门7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上一级检察院10日内决定)
4、刑事拘留中有关24小时的规定。
(1)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后,应当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2)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办案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三)逮捕
1、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已拘留——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未拘留——应当在接到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超过20日。
2、逮捕中的24小时规定。
(1)逮捕后,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的家属。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四)逮捕后羁押期限
1、"2个月"是指——批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2、"3个月"是指——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1=3个月)
3、"5个月"是指——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流窜作案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2+1+2=5个月)
4、"7个月"是指——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在上述5个月内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2+1+2+2=7个月)
5、"7个月+X"是指——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2+1+2+2+X=7个月+X)
6、导致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或者不计入羁押期限的情况。
(1)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的,且无法查明的;
(3)精神鉴定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四、补充侦查
公安在侦查结束后,会将案卷材料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将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期限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五、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六、提前公诉
检查院在审查起诉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将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小结: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从受理案件到提起公诉最短的时间为3个月11天,最长可达到13个月10天以上(不考虑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和精神鉴定的情况下)
X≈1日(受理立案)+10日(公安3天内呈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2个月(批准逮捕后羁押期限)+1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3个月11天。
Y≈3日(受理立案)+24小时(拘传)+37日(公安37天内呈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7天内批捕)+7个月(批准逮捕后羁押期限)+2个月(退回补充侦查1个月*2次)+3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月半月*2次)≈13个月10天以上。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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