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问题遇到婚姻关系产生的"化学"作用
前些日子,赵薇兄嫂的离婚财产分割新闻着实让广大吃瓜群众看了一回热闹,A股市场现"天价离婚案"。
该离婚案的主角之一赵健,是唐德影视的创始人之一,也是唐德影视另一持股人。由于他是影视明星赵薇的亲哥哥,使得该事件备受关注。
根据唐德影视的公告显示,公司董事赵健先生与陈蓉女士婚姻关系解除,据达成的关于离婚事宜的有关财产分割约定而进行财产分割。本次权益变动后,赵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2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陈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9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1%。如果以当日收盘价27.05元/股计算,此次陈蓉分割的股份市值约5.2亿元。
婚变本是令人扼腕之事,但若发生在上市公司股东身上,其影响层面可能又会复杂很多。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股权问题其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股权是一项复合型权益,涉及自益权、共益权,涉及财产性权利,又涉及管理性权利。而婚姻关系又属于复合型法律关系,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所以当这两个东西结合到一起产生的"化学作用"是十分复杂多样的。
既可能影响男女双方,又牵涉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还会影响其他股东、投资人,甚至公司员工、二级市场的股民等等,所以一旦处理不好,涉及面之广,影响之大可是无法衡量的。
难怪乎当年土豆视频创始人王微与前妻杨蕾爆发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争议的就是股权),最后王微以付出700万美元与前妻调解收场的官司,还是影响了公司上市的前景,甚至后来演变成风险投资机构研究的经典案例,成为风投机构和创业企业谈判桌上博弈的素材,投融圈从此专门有了"土豆条款"。
大概条款内容就是"本人为A先生的配偶,本人确认对A先生持股的X公司不享有任何权益(A先生为X公司的创始股东),且保证不就公司的股权提出任何主张。本人进一步认可,A先生履行股权投资相关文件的签署及修订、终止并不需要本人另行授权或同意。作为A先生的配偶,本人承诺将无任何条件配合相关必要文件的签署…"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同时身为一个女性,我觉得这个条款是反人性的,恕我直言,很可能创业公司还没有获得成功,创始人的婚姻先亮起了红灯,创业是一条十分曲折、艰辛的道路,创业者的另一半虽没有实际投入,但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小觑,所以说"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这是不无道理的。
既然我们批判土豆条款的设计,那么当婚姻关系遭遇股权问题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呢,企业初设时的股权架构设计是否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万一创始人或者核心股东发生婚变如何可以尽量减少各方面的影响呢。我们股权观察室还是遵循一直以来的大原则,共同的理念是第一位的,规则+沟通才是一剂良药。
具体我们提议可以尝试分以下三种情形设置方案:
一创业之初,如果创始人已经结婚,那么需要将创业的情况和配偶良性沟通,对夫妻财产中共有的公司股权做出安排。我们建议可以在股东合作协议中加入创始人配偶条款,比如配偶同意创业公司股权项下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项下的表决权等管理性权益归创始人,同时承诺不因夫妻关系的变化要求股东资格或者同意获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是其他所有公司股东认可。这些条款的立足点是基于良性沟通,互相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万一将来发生婚姻关系的变化,分家、分钱不分权。
二如果创业之初,创始人是夫妻共同创业,那么两人的股权可以均分登记,比如两人共有80%的股权,则可以一人在工商登记40%。然后通过股东合作协议的形式将婚姻问题作出明确,防患于未然,可以约定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作出分配,将来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存在公司股权的重新分割。如果婚姻关系的变更影响到公司的人合性,还可以设置一方退出条款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机制来防范婚姻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治理和稳定。
三如果创业之初,创始人还是未婚的情形,相对就比较容易和清晰,因为创业公司的股权属于创始人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之后的股权收益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形一般不影响公司控制权和企业治理。但要提醒创始人注意,如果接下去还要孵化子公司或者搭建多层架构,建议以创业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建立多层架构设计,则一般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以上是我们针对股权问题遇到婚姻关系的一些策略和方法,简而言之,我们认为创业非常重要,商业的成功也非常重要,但是婚姻关系同样重要,除了名利,感情也是人生而为人重要的一部分,所以如何平衡两者十分重要!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杨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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