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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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监守自盗,属于职务侵占还是盗窃性质,司法实践存在一定争议。
笔者通过阿尔法数据库在法院观点一栏内以"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 保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得文书84篇。经过阅读归纳发现,法官多以保安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作为此罪与彼罪的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一:商城保安将租户仓库内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盗窃
案号:(2017)豫0103刑初113号
基本案情:2013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松伟、张思锋、张波、薛朝勇、王成杰利用在郑州市大上海城做保安的职务之便,将大上海城二楼河南韬博运动城仓库内的纽巴伦休闲鞋127双、安妮沃克休闲鞋208双盗走。
据查,三人皆为安保人员。李松伟负责夜班领班;王成杰是物业公司白班主管;薛朝勇是负责消防监控的主管;张思锋是夜班主管,2015年辞职了。河南韬博运动城为大上海城的租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松伟、张思锋、张波、薛朝勇、王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二:保安在押运过程中将财物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号:(2017)皖06刑终170号
基本案情:保安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押运服务合同,保安公司负责运送工行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孙世振系保安公司二中队保安,在银行内将不属于其押运线路的调拨款包装到其车上。在将调拨款包运回分行的现金库后,其在车内趁无人之机使用玻璃碎片和石块等工具划开调拨款包,将包内的40万元现金取出并藏匿。
被告人孙世振认为,当金库将调拨款包交给保安公司后,款项的安全由保安公司负责。作为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占有公司财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出具的说明、押运服务合同关于风险责任时点的约定,应当认定孙世振着手时涉案40万元现金的风险责任并未转移至保安公司,且其利用的不是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熟悉环境、易于接近目标等相关的工作便利条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本案以"风险转移时间点"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根据法院的逻辑:盗窃着手时调拨款包尚在银行,财产损失的风险尚未转移到保安公司,此时保安公司无保管职权,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盗窃而非职务侵占;反之,如果款物已经离开银行,财产损失的风险已经转移到保安公司,此时窃取财物的行为可能认定为职务侵占性质。
裁判要旨三:区分"维护安全"与"管理财物"职能
案号:(2017)鲁0102刑初32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葛振学系某某美术馆保安。2016年10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葛振学趁其同事外出展厅无人之机,盗窃展厅内悬挂的价值21万元的某某像书画作品一幅。
辩护人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其作为保安人员具有管理展品的职责,其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振学作为保安人员,其职责仅在于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安全,不包括接触和管理展品,其秘密窃取涉案字画的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葛振学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评析:此案例可与裁判要旨一中的案例进行对比,案例一中的保安窃取的财物来自于租户的仓库,其是否同时具有"维护安全"和"管理财物"的双重职能?法官的观点是认为没有,故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四:根据合同确定保安的职务范围
案件编号:(2015)南刑二初字第0200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华某、虞某(皆为公司保安)经合谋后,于2015年7月19日晚,至本市南长区兴源路158号原无锡市家具一厂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该厂内的不锈钢管材11吨,价值人民币7700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5000元。
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无锡市城投广场营运有限公司与无锡凌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服务合同虽有"负责家具厂区域内的防火、防盗、安保事项,及时发现、制止和消除各类安全、偷盗隐患……"的约定,但被告人华某、虞某在工作过程中并不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原家具一厂内属于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或者无锡市城投广场营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物。
评析:该案法官的思维是,直接从安保合同上的约定判断保安是否有主观、管理和经手公司财物的职权。
裁判要旨五:铁路保安侵占车站货物构成盗窃罪
案号:(2009)蚌铁刑初字第124号
基本案情:2006年8月15日夜,被告人刘振阳伙同沈如德(已另案判刑)等人在东城集火车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敌敌畏乳油87箱(20瓶/箱),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0875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回。
辩护人认为,由于其他共同作案人在逃,有利用铁路保安的职务便利进行盗窃的可能,本案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由于其他共同作案人在逃,有利用铁路保安的职务便利进行盗窃的可能,本案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即使在逃的共同作案人是铁路保安,也是利用其工作便利进行盗窃,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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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艾伦·德肖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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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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