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强制收容教育制度?近期关于废除强制收容教育制度这一决定具有怎样的意义?

失眠。看到只有几位回答,那我就抛砖引玉一下。

一、简介历史背景

1.收容教育体系的初步建立(制度未立)

解放初期,我国接了民国的盘,感染性病人数上千万,而从事娼妓行业的女性患性病的比例尤为严重,为了社会的稳定、为了树立社会主义良好风尚,"新中国决不允许娼妓遍地",我国开展分两步走,从限制到取缔娼妓业的禁娼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收容教养体系初步建立,对妓女进行改造和身心的医治。在1964年我国基本消灭性病。明面的妓女基本没了

2.娼妓行业的死灰复燃

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随着思想、经济的逐步开放,一不小心工作累了就去洗脚的人越来越多,娼妓行业死灰复燃。

3.乱象

①当时中国的法治状况处于前诉讼时代,无论是作为客观物质基础的监控、警力设备,还是主观上人们的法治意识,主体上执法主体的法治素养都难以维继。

②在上述条件下,卖淫嫖娼的死灰复燃,造成或者加剧了拐卖妇女、黑社会犯罪、性病流行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以被登记报告的性病患者为例,从1977年不足五人每例到1989年突破十万每例,其成长之快可谓触目惊心。(嫖都没法好好嫖了

二、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仅列举几部重要的)

1991颁布,2009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_百度百科

1993颁布,2011年修正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_百度百科

2000年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0号)

mps.gov.cn/n2254314/n22

历时十数年,逐渐完善,形成了我国收容教育体制。不容易呀。不过,对卖淫嫖娼进行行政处分的方式不为我国独有,日本的《卖淫防止法》的辅导处分与我国的收容教育相似。从相关条文,譬如 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增强劳动观念。

  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收入,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设。对参加生产劳动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收容教育所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单独建账,严格管理。

  收容教育所应当实行文明管理,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来看,我国的初衷是好的。

三、争议

1.性质争议:

①行政强制。这是我国法律(广义)所采纳的观点。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②变相的刑罚。首先,期限过长,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2年,作为刑罚措施的拘役加上数罪并罚的情况上限都不得超过1年,下限为15日(非数罪并罚),也远超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大多数处罚的期限。其次,其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执行方式带有教育与强制劳动等内容,与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大同小异。

③行政处罚。劳动的强制、人身自由的长期限制使之超越了一般的行政强制范畴,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又不属于刑罚。

④保安处分。可惜,我国压根没有,而且,保安处分的主体是法院可我国收容教育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2.存废争议

①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曾经是行政机关的"双壁",随着中国加入WTO、依法治国的推进,这两项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在2013劳动教养废除后,收容教育在法学家的视野中跳的越发厉害。

②严打击之下,卖淫嫖娼屡禁不止,收容教育成效甚微。卖淫嫖娼甚至成为少数偏远地区进行招商引资的手段。

②由于该制度公安机关有很大的自主权(如公安机关独立裁决适用、程序不公开、无对质之控辩程序,无监察、检查机关监督)。所以成为部分、少数偏远地区公安执法人员"捞外快"、迫害妓女的不二之选。 @王瑞恩 所以,不快乐

③题主介绍中的合宪性问题。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擅断。

④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基本法理,对人之干预应以消极干预为原则,积极干预为例外,为公益可干预人之自由,但应当是最后的、不可替代之选择,以防公权力对私权的烂行。可是就卖淫嫖娼本身而言,本属于行为人行使自己性权利之自由行为,且是一夫一妻家庭制的必然补充(恩格《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所说,和本宝宝没关系,娼妓是啥?我根本不知道!!!),有其社会历史性,最多是违反道德之行为,行政干预已是争议颇多,还采取了过长的期限,过严的劳动教育的方式,严重违反了行政的比例原则;其措施一事二罚,拘留与收容教育并用,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法治。

⑤时代性。在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中,规定尚不足以适用劳动教养而符合66条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收容教养。可是,劳动教养制度早就在2013年被废除了

⑥中华法系与西方近代法治文明之碰撞。我国在历史上的中华法系素有礼法合一之传统,在汉代后又具有了"春秋决狱"(以德处刑)之特点,故而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甚明晰,再加上我国自古便有"法源杂乱"之特色,而建国初期,民国的近代法治成果又大多被斥为资产阶级腐朽法文化束之高阁,这就使得我国在接受在罗马法时便有公私之分的西方近代法治文明(包括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法律阵营)时步履维艰。

3.废止好处

①有利于完善我国以治安管理处罚—刑罚为内容的违法犯罪二元制裁体系,收容教育毕竟由公安机关自主独立操作,程序不公开,无控辩对质,只有行政复议可进行监督,但依我国公民对于卖淫嫖娼的伦理观念,可实施性过低。

②现有的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强制医疗制度,足以代替收容教育制度发挥社会治理作用。

③在今年以前,便有改良与废除之争,目前来看,是废除赢了。毕竟,法律制度的改良要与国情相适应,我国少数偏远行政机关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尚有提升空间,而该制度性质混乱且影响我国国际声誉。所以,改良之路成本过高而成效难显。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柯克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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