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京广铁路】两个时代的守望 2018.1.18更新

文:香茶

图:香茶(微博@铁旅纵横)、阿滔(@水牛湾神经质青年_是这个滔)、@LJH380A@做奥迪的王大师

具体图源见水印

(注:参考整理了网上各路资料,如有误请指正。本意是发现网上没有较为系统性的科普文,便自己动手写了一篇,然而也系统不到哪里去…?本文写于2015年11月19日,现发为图文版。)


  在湘南粤北的南岭重山中,有一条民国时期的老铁路在山水之间穿行。它是1936年通车的粤汉铁路,也是1957年京汉段全线通车后改称的京广铁路,一个如今被火车迷们称为"老京广"的铁路遗址。这段铁路的铁路早已被拆除干净,只留下旧桥隧、旧车站和铺满碎石的路面证实这里确实曾经是一条铁路,火车曾经在这里通过。而在老京广的不远处,则是繁忙的新京广线,南来北往的客车货列呼啸而过,可火车上又有几人知道,他们的不远处就是一条饱经沧桑的老铁路呢?一个是荒草丛生沉默的遗址,一个是繁华热闹的中国铁路大动脉,两个对比鲜明的时代在这寂寞的深山中相互为伴,两相守望。

新老省界隧道、省界桥

  老京广的使命完成于1988年衡广复线通车及1989年大瑶山隧道贯通。从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一路都是南岭山河,铁路就修筑在这风景秀丽却又艰险的地段。这里有气势磅礴的四大隧道五大拱桥,但在那个技术和经济都不甚发达的年代,必定是尽量避免修筑隧道和桥的,这里却连建如此之多桥隧,可见工程的艰辛和困难。桥隧从北至南分别为白石渡隧道、燕塘隧道、燕塘桥、风吹口桥、省界隧道、省界桥、碓硙冲桥、碓硙冲隧道、新岩下桥,其中除了新岩下桥改造后继续使用外,其他皆已废弃。而这些老桥隧的另一侧,则是新线的燕塘一号隧道、燕塘二号隧道、燕塘三号隧道、风吹口一号隧道、风吹口二号隧道、(新)省界隧道、碓硙冲一号隧道、碓硙冲二号隧道。老线的桥隧均刻着"民国二十五年 凌鸿勋"的字样。凌鸿勋是著名土木工程专家,老桥隧即是出自他之手,由他设计与建造。但可能由于文革的破坏,隧道的字样都被人抹去,不甚清晰,所幸魔爪无法触及拱桥之侧,桥身侧面的字样还完好。

省界桥

  从白石渡镇上去往老白石渡站方向,映入眼帘的首先是高高的残破的台阶,踏上台阶,眼前是只剩下断壁残垣的老火车站。站门口只有破破烂烂的半堵墙,货运站已经垮塌,候车室也拆除了。走上废弃的老京广,路边是堆积如山的道砟。老白石渡站改成了新白石渡站的货场,站区仍有多条在用的专用线(尤其是某些关于国防需要的专用线)在此接轨,路边有写着"注意火车"的护栏,但是依旧破落。这里是白石渡至乐昌区间唯一未拆铁轨的老京广废弃路段,但是这里的铁轨又能保得住多久呢?昔日繁华的必停站,而今只落得个破败不堪。继续前行,下跨老线跨线桥,过后铁路就变成了水泥地。经过天鹅塘大弯,水泥地与村落一起消失,到达新老线交汇点,进入无人烟之地。不一会儿,就能看到第一个隧道,白石渡隧道。这是一个短短几十米的隧道。过后则是与新线隔河相望的燕塘隧道,对面新线燕塘一号隧道丹霞地貌高山之上的挡土墙蔚为壮观,只一眼便让人震撼,令人情不自禁地感慨工程技术之强大。在这里,可以足踏老线,看着新线往来的列车,感受历史的变化、时代的变迁。过后则是第一座桥,燕塘桥。一路前行,尽是湘南壮丽的丹霞地貌与白沙河秀美的风光。

老白石渡站
白石渡隧道口2016年新立保护碑
在老线上看列车驶出新线燕塘三号隧道

  走过碧水上的风吹口桥,走在长得比人还高的杂草中间,醉心于铁路历史和美景之中,实为人生乐事。往前即是省界隧道,穿过幽静的省界隧道,眼前豁然开朗,到达气势磅礴的省界桥。路旁有一块白沙河河道界碑,这又是两个时代划分的证明。粤汉铁路通车前,白沙河是通往广东的黄金水道,但时至今日,往昔船只来往的繁华而今都不见,只剩河上寥寥数船。就在老省界桥不远处,新省界桥上正有列车呼啸而过来去新省界隧道,绵长的鸣笛响彻红山绿水之间,令人心神激荡。走小路来到省界桥下,可以看见省界桥雄伟的身姿。年近八旬的老桥,泛黄的桥体依旧风韵十足。令人欣喜的是桥身的细节,桥身刻有稻穗花纹,象征着鱼米之乡和广东省城"穗城"。抬头仰望,两座省界桥在这里并排,它们代表着过去和现在两个时代,在这里相望数十年。老线在山谷中对着热闹繁忙的新线沉默无言,新线上的乘客在此看到"省界桥"三个字,便知道是进入或离开广东了。离开省界桥往南,来到乐昌市境内,到达荒草萋萋的碓硙冲桥。老京广在这几公里内四跨碧绿曲折的白沙河,造就了绮丽的铁路风光。过后是传说中十年没有人找到过的碓硙冲隧道,确是难找,在山坡上脚踩隧道顶只见远处新线通过的列车,却无路可下,后终有人寻见它真容时,却是带着开山刀劈了几公里的杂草才可进入。

风吹口桥
新线列车上看老桥
新老省界桥航拍
碓硙冲隧道

  往南走,老京广继续一路蜿蜒在白沙河山谷中,穿越湘粤边界数重大山。在到达广东北大门、南下进入广东第一站坪石站之前,会通过新岩下桥。新岩下桥为新老线共用桥,老桥改造后作为新线继续使用。改造后的新岩下桥不再是传统拱桥,两侧弯拱处是老桥样式,中间为新桥直线样式。过了新岩下桥,很快到达坪石火车站边壮观的丹霞地貌金鸡岭下,来到武江之畔,在山间与九曲十八弯的武江一路为邻,共同绕开大瑶山向东而去,绕一个大大的曲线,最终抵达乐昌站。坪石站老线下行第一个站麻冲站附近有一个白面石隧道,去路已被高高的杂草完全埋没,导致行人无法前去探看。老京广在进入罗家渡之前,会跨过一条地图上没有画的河,此河名古名庐溪水,今名田头水。这条河就是"水牛湾湾一对角,罗家渡渡两条河"中的河之一,而水牛湾则是坪石镇的老名字,因为武江在这里就像牛角一样弯了两个角。如今乘坐新线火车经过田头水时,能看见河上残存的老线铁路桥桥墩。

新岩下桥,香茶摄
新岩下桥,左边下行桥为老线改造,香茶摄
麻冲站,香茶摄
1995年电视剧《啊,山还是山》田头水桥截图

  老罗家渡站对面有一个新罗家渡站,新老线的两个同名站,也在武江两岸相互守望,只是,老罗家渡站只剩下了画着白线的站台。当武江对岸的新线有列车鸣着汽笛飞速而过时,这一头已经变成水泥地的老线只是静静地聆听着。从这里走向老线深处,圆螺角隧道之前是一直与新线并行的。过了圆螺角隧道,过了新线的三层滩隧道,就到达大瑶山隧道北口了。新老线在这里分开,老线蜿蜒至东北方向,新线却从这里开始走直直的长隧道往东南方,穿山而过。著名的大瑶山隧道全长14295米,曾经是中国已通车的最长双线电气化铁路隧道,长度也曾在世界铁路隧道中名列第10,在地形复杂的粤北山区修筑一条这样穿越整个山脉的的长隧道,不得不说是一个奇迹,亦无法想象筑路何等艰难。这一条长长的隧道,也划分了铁路的两个时代,尘封了老京广余生的岁月。

被村民用来种菜的老罗家渡站站台,对面列车通过处为新线罗家渡站附近
新线罗家渡站航拍
罗家渡航拍,左为新线,右为老线路基
圆螺角隧道
圆螺角隧道过后的树霜头隧道,现已被新修道理埋没,上图摄于2015年4月
树霜头隧道,摄于2017年1月
出了树霜头隧道后已是从坪石到了大源,老京广已经沉眠水底,无法通行
新线大瑶山隧道北口

  从北京至广州的老铁路全线中,最美的风光或许是大瑶山一带,但最为险要的地段也莫过于此段。铁路沿江而建,修建在滔滔江水畔,低处易遭洪水,高处便临山崖,险峻至极,每当火车行驶至此,都因地势险要无法快速通过,最高限速50公里。又因此处地形复杂,且老线为单线铁路,火车通过这里时只能慢速行车,在此停下来会让时经常要等待很长时间,是京广线上唯一梗塞的路段。从坪石到乐昌,沿着武江绕过大瑶山一大圈一共要通过麻冲站、罗家渡站、双下站、泗公坑站、新秦站、小滩站、岐门站、大长滩站、塘角站、永济桥站、张滩站、老虎头站12个站,而坪石以北、新岩下桥附近还有一个新岩下站。如今这些小站皆废弃在了风雨洪水中,有的甚至尸骨无存、毫无痕迹可寻。若游人能有幸找到它们的原址遗迹,或许能如探访罗家渡站一样,在江边的高台上扒开当地村民种的菜,看到火车站站台标志性的白线,恍然大悟:原来这里当年是一个火车站。

专为粤汉铁路株韶段设计的蒸汽机车
老罗家渡站站台,香茶摄
1995年电视剧《啊,山还是山》疑树霜头隧道截图
1995年电视剧《啊,山还是山》泗公坑养路工区截图
新秦隧道
1995年电视剧《啊,山还是山》九峰桥截图
1995年电视剧《啊,山还是山》小滩站截图
1995年电视剧《啊,山还是山》金鸡号截图
1995年电视剧《啊,山还是山》未知隧道截图

  虽然老京广大瑶山段风光旖旎,但随着中国铁路的快速发展,它已不再能满足运力需要,所以有了衡广复线和大瑶山隧道。1989年贯通的大瑶山隧道使坪石到乐昌段的铁路里程缩短了15公里,时速也由原先的50公里提升至100公里以上,大大提高了行车效率,节省了行车时间,但也意味着从此乘客们将无缘于大瑶山与武江结合的秀美风光,可谓有得有失。大瑶山隧道通车后,原先沿江修建的老线只用作通勤、旅游和战备。坪石镇曾有号称"中国江河第一漂"的漂流旅游项目"九泷十八滩",而这个漂流的线路也与沿江的老京广一致。在老京广上,就有一个老线运营时没有、为了漂流旅游专门修建的火车站,它是建于1995年隶属乐昌旅游局管辖的小滩站。漂流的游客将在小滩站弃舟登车,乘坐"金鸡号"旅游列车到达乐昌。后老京广线逐渐废弃,不再运输旅客,便只作为战备铁路保存下来。直到2006年韶关市"7·15"特大洪灾的发生,老京广线被彻底冲毁,有的铁轨被切断卷进江水中,有的被洪水的巨大力量拧成麻花,有的被洪水击打得离开路基高高悬空,令见者触目惊心,除了惋惜铁路,更是对大自然生出几分敬畏。停靠在岐门站的几节车厢和"金鹰号"通勤车,还有停靠在小滩站的羊城铁旅"金鸡号",都因两头的铁路被洪水冲毁而无法开出,将永远停留在这里,直至后来遗留在武江底。

2009年的大源镇,水上铁轨,LJH380A摄
2009年的岐门站,金鸡号卸下来的车底,LJH380A摄
2009年的岐门站,通勤金鹰,LJH380A摄
2009年的大源镇,悬空的铁路,LJH380A摄
2009年的小滩站,金鸡号,LJH380A摄

  "7·15"洪灾过去没几年,因老京广彻底废弃,不再具有战备作用,便开始几乎全部铁轨拆除。至此,充满历史感的老铁路只空余光秃秃的路基,成为了遗址,瑶山深处不再有火车的悠悠汽笛声回荡。2009年,位于塘角站旧址的乐昌峡水利枢纽开工截流,武江水面上涨,"九泷十八滩"的景观被"高峡出平湖"代替,位于大瑶山深处、老京广后段的地势较低的大源镇几乎全沉入水中,而老京广遗址更无可避免地永久眠于风景如画的武江。而今去探访大源水隧道,只能见得隧道前后皆被水环绕,无路可走。谷歌地球上标明的许多大源地名,都和老京广一样,已沉在一片碧绿之中。除却地势较高的未淹没区域外,那些铁路的历史,就沉眠在了武江水底,永远。

乐昌峡枢纽
老张滩站

  回望被荒草和时光掩埋的老京广,数十年沧桑皆付一声叹息。新老京广代表着两个时代,沉默的历史和鲜活的现今日夜在山谷中相互守望。历史不会被遗忘,现今也必定有更好的发展。时代的发展变化是必然的,不过也正如LJH380A所说,虽然新事物必定取代旧事物,但旧事物必定会有它所不被新事物取代的地方;属于老京广的时代过去了,愿它伴随着历史的车轮一路走好。

最后送一张风吹口桥旁萌萌哒作者

附:【 普 语 播 报 】 丐 段 工 作 报 告 之 旧 京 广@触 目 惊 心(完) 写灾后老京广的长帖。


坪乐区间线路图 赵火车仔绘
整理:老京广狂魔群群友


谢谢提供帮助的朋友们(*^ω^*)

2016年6月1日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香茶

【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点击下载

如何评价网易新闻的文章“米饭到底是不是垃圾食品”?

商业转载请取得我的许可,知乎日报除外。

太长不看版总结:现代食品工业的精加工米面可能不够完美,但借机鼓吹不吃碳水化合物的都是非蠢即坏。谢谢。

最近看到网易浪潮工作室的神作《米饭到底是不是垃圾食品》,从头到尾充满了无知和谬误,到目前为止却能骗得三千多无辜群众手抖谬赞。不得不说,就我不短不长的三四年科普经历里,这种对自己还不知道什么都一点b数也没有的作者真的是越来越少见了。看来互联网还真是伟大,毕竟只要有一把键盘,连猪都飘得以为自己有医学学位了,huh?

作为一个后备营养流行病学研究者,我把浪潮这篇文章从头到尾读完,看到的无数逻辑错误之经典,以及从行文中可以看出的他们对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是多么无知,我就真的是觉得不来吊打一下实在是手痒。

在这篇文章里呢,我首先会给你们剖析一下这篇文章有多智障而不自知,然后再简要介绍一下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我们的米饭乃至碳水化合物摄入。


浪潮的错误一:相关性不等于因果性

在浪潮这篇文章里,有这么一段叙述:

大概意思就是说,从淀粉主食普及的时候开始,中国也走上了心脏病高发的路上,所以淀粉主食是心脏病的元凶。

那好,根据他们的逻辑,我也来编一段话:

浪潮的小编A出生于1990年,1990年时心脏病在中国人死因中排第7位。随着浪潮的小编A年纪越来越大,中国心脏病和糖尿病患者的数量开始了爆发式增长,2001年因心脏病住院的平均每十万人中有3.7人,到2010年就飙升至15.8人。结论:小编的出生导致了中国心脏病和糖尿病患者数量爆发,小编的成长引起了这些病人数量的进一步增加。

按照浪潮这篇文章的逻辑,既然小编的成长和中国人的心脏病糖尿病发生率这么紧密相关,那么为了中国人的健康,不如我们就把小编献祭了吧?

事实上,在这里,他们展示的一系列关系仅仅是相关性,而相关性完全不等于因果性,这就和冰淇淋消费量和游泳淹死的人数一个道理。

没有人会相信吃冰淇淋会导致人淹死,是个人都知道是因为夏天淹死的人多是因为夏天游泳的多,夏天游泳的多是因为夏天热,夏天热同时导致了冰淇淋消费量增加。

因此,夏天热同时控制淹死的人和冰淇淋消费两个变量,自然它们两者变化高度一致,但没哪个白痴会相信这两个变量有因果关系。

同样的逻辑,怎么放在公共健康这上面就看不出来是错的了呢??

哎,就你们这智商,自己老婆换身衣服估计就不认识了吧。


浪潮的错误二:医学常识极其贫乏

浪潮的文章里有这两段话:

  • 首先,糖尿病发病是需要时间的。而且,是很长的时间。

"引爆","分水岭",他们这么说,就好像觉得糖尿病跟感冒似的,早上着凉晚上就得。事实上,糖尿病通常是长期生活方式不合理所导致的,没有人生下来过几天就能得上2型糖尿病。其实,临床上如果遇到二十多岁的糖尿病人,都要感叹一下真的太年轻了。

人从生下来一般要连着吃错起码三四十年才能吃出来的病,你用十五年就一下子见效整整7倍,你自己都不觉得自己把锅全扣膳食指南上太过分了吗?

更何况,生活中照着膳食指南吃的人在还没得病的健康人当中比例有多低,就算我们搞营养的一般没脸提,你还真打算装不知道?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

  • 其次,一直说高碳水化合物摄入,"高"的定义是什么?

再来:高碳水化合物,多高才算高?供能比高到70%还是80%?事实上,1992年的美国指南推荐的是50%-55%,这以今天的标准来看只能算是刚合适或者还偏低了一些,因为目前的膳食指南推荐每日碳水化合物供能比应当在50%-65%之间。

而浪潮为了论证碳水化合物不好,在后面还引用了PURE研究的结果:

在我之前的文章《柳叶刀这篇研究,打的还真不是营养学的脸》当中,我已经说过了,那篇研究里死亡率上升的高碳水化合物摄入者,碳水化合物供能比高达70%以上。而我们现在呢?才50%左右。请问这叫哪门子高碳水化合物摄入?

以你们的思维,碳水化合物供能比飘到70%以上出现死亡率上升,就要不吃碳水化合物,那反正体重太重也不好,你们就把体重变成0,干干脆脆地从这个世界上消失呗?


浪潮的错误三:对中国人的膳食健康状况一无所知

我觉得,写科普,最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还有什么不知道的。

比如浪潮这作者吧,自己睁着眼睛写瞎话的时候,完全不知道有证据把自己的脸上每一根汗毛都打得服服帖帖,这可多尴尬啊。

先甩一张图:

这是中国疾控中心营养所做的中国人从1991年到2011年三年的膳食能量摄入营养素来源的变化趋势。浪潮的作者们,请睁大你们的瞎眼,看一眼A部分第二个百分比,% energy from carbohydrates,也就是碳水化合物供能比,并且大声念出三个数字:1991年66%,2000年59.8%,2011年54.3%,而且在调查中涉及的三个大城市里只有47.2%了。

过去三十年里,中国人的碳水化合物供能比一直在下降!

噢我想你们还打算反驳我说,供能比减少,但总能量摄入有可能增加,于是碳水化合物总摄入还是可以增加的……哈哈,然而对不起,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的研究,过去三十年里中国人的总能量摄入也在降~

也就是说,过去三十年里,中国人吃碳水化合物,无论是相对的供能占比,还是绝对摄入量,实际上已经是在越吃越少了!

然而,遗憾的是,和这个在减少的碳水化合物供能比相对应的是,心脏病和糖尿病的爆发增长趋势是真的存在的。

那现在我就请问了,疾病确实在爆发式增长,但碳水化合物的摄入量事实上却一直在降,现在这口锅你们打算怎么强行往碳水化合物头上扣?帮你们在线等,一点都不着急,嘻嘻。


浪潮的错误四:英文太差,引用文献自打脸而不自知

翻浪潮的引用文献的时候,我发现一个很有趣的引用:

这篇文章,看标题好像第一眼感觉是作者也在说低碳水就是好啊!哇一看还是2018年的,赶紧放进引用列表装个逼。

然而点开这篇文章,还没看正文,光看了摘要,就尴尬了……

"我们的结果指示:长期低碳水化合物高脂高蛋白饮食与2型糖尿病发病增加相关。这可能是由于高动物脂肪和动物蛋白摄入的同时出现了低水果、纤维摄入引起的能量摄入过量造成的。"

尬不尬?

前面文章呼吁了那么多不要吃碳水化合物,后面引用第一篇就是告诉你随自己性子瞎吃动物肉容易能量摄入过量,而且反而增加糖尿病风险。自己居然还不知道,把它直接列在第一位。这个审稿确实是不严啊。你们这塑料英语,怕不是在高小琴的山水庄园里学的吧?


到底应当如何对待米饭

好了,把屁都不懂还要强行装逼的浪潮吊打完了,还是要给大家简要解决一下米饭到底应该怎么对待这个实际问题。

  • 为什么米饭的GI可能很高

首先,米饭也分GI高和GI低的品种。

(GI是什么,请移步此答补课:KellyWeaver:如何评价食物所含碳水化合物的营养价值?

根据此前的研究(比如我之前介绍过的这篇,只有高GI的米饭会增大人们进入糖尿病前期的风险。

为什么有些米饭的GI会高呢?因为现代食品工业为了更好的口感和更短的烹饪时间,在把稻米、小麦加工成精米、白面粉的过程中,会经过打磨、抛光等工序。在这个过程中,膳食纤维和维生素会大量丢失,而且膳食纤维的减少间接导致了淀粉消化速度的加快,从而使这类米饭的GI升高。

  • 一部分米饭品种GI高,我们就不吃主食、不吃碳水化合物了吗?

绝对不是!

这是因为,碳水化合物不止包括精米白面!

碳水化合物的来源有很多。糙米、高粱、燕麦,土豆、藕、山药等,都是米、面之外可选的替代方案,因为它们在相同饱腹感下提供与米、面接近的碳水化合物,GI也更低。

至于为什么不能直接不吃碳水化合物,原因则正好是网易浪潮拿来说事的这个问题:我国的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的患病率在爆发式增长。

碳水化合物供能比过低,往往是因为这个窟窿被动物蛋白和动物脂肪填上(也即,肉吃得更多),而这正好是被浪潮引用的第一篇研究所证实的可能导致能量超量摄入和2型糖尿病发病风险增加的行为。

也就是说,不吃碳水化合物或者富含碳水化合物的食物,就往往意味着随心所欲地吃动物肉类。而由于普通大众对"吃多少才不超过能量需要量"完全没有概念,这导致这样的行为非常容易导致能量摄入过量,进而反过来引起2型糖尿病患病风险增加。

因此,在没有营养指导、不精确计算总能量摄入的情况下,就直接拒绝米饭、土豆、藕、水果之类的所有富含碳水化合物的食物,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 我们应当怎样对待米饭乃至碳水化合物的摄入

现在的营养学界认为,碳水化合物的摄入量(quantity)固然重要,但其实更重要的是质量(quality)。因此,提高自己的碳水化合物来源的质量(quality),比如替换为GI、GL更低的种类,或者使之多样化,都会是更有利于健康的选择。

米饭并非完全吃不得,但是考虑到精米白面的高GI、GL属性,如果有条件,我们可以尝试在米饭中掺杂燕麦、高粱或者红豆绿豆等其他质量更优秀的碳水化合物来源,并且使用土豆、藕、山药等碳水化合物含量丰富的植物来等量替换掉一部分米饭。

但无论如何,目前并没有证据支持像网易浪潮所说的"减掉米饭、馒头,用肉蛋奶和蔬菜替换"这样的排除粗粮、水果这类富含碳水化合物的食物极端饮食选择会更有利于健康。

当然,如果浪潮你们这个时候愿意跳出来修改你们的文章,说你们的"蔬菜"不只是指白菜、青菜、茄子、花菜、彩椒之类的大众常规认知的"蔬菜",而还包括土豆、藕之类的富含碳水化合物的"素菜",那么这个狡辩就算你们勉强成立吧。


总结

最近营养领域智商欠费的文章是越来越多,对医学营养学的力量一无所知的公众号作者也越来越多。每天看着这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还有什么不懂的就在那儿瞎嚷嚷,犯了一堆低级到草履虫都能看出来的错误,我实在是感觉尴尬到了极点。

各位非专业公号作者,从此往后,对于医学健康这种自己不了解但很重要的领域,尤请你们出稿子之前,务必怀着对专业性的敬畏之心,走进医科院校,去采访专家,去询问教授,去聆听专业人士的意见。

请记住,医学这个领域,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如果毫无敬畏,那么,你们造的每一篇谣,以后都会成为害死你们自己的父母的元凶。



参考文献:

Zhai F Y, Du S F, Wang Z H, et al. Dynamics of the Chinese diet and the role of urbanicity, 1991–2011[J]. Obesity Reviews, 2014, 15(S1): 16-26.

张兵, 王惠君, 杜文雯, 等. 1989-2009 年中国九省区居民膳食营养素摄入状况及变化趋势 (二) 18-49 岁成年居民膳食能量摄入状况及变化趋势[J]. 营养学报, 2011, 33(3): 237-242.

张伋, 张兵, 王惠君, 等. 1991-2009 年中国九省区居民膳食营养素摄入状况及变化趋势 (三) 50~ 79 岁居民膳食能量摄入状况及变化趋势[J]. 营养学报, 2011, 33(4): 335-339.

Xu Y, Wang L, He J, et al. Prevalence and control of diabetes in Chinese adults[J]. Jama, 2013, 310(9): 948-959.

Nutrition and Type 2 Diabetes: Etiology and Prevention[M]. CRC Press, 2013.

Shan R, Duan W, Liu L, et al. Low-Carbohydrate, High-Protein, High-Fat Diets Rich in Livestock, Poultry and Their Products Predict Impending Risk of Type 2 Diabetes in Chinese Individuals that Exceed Their Calculated Caloric Requirement[J]. Nutrients, 2018, 10(1): 77.

AlEssa H B, Cohen R, Malik V S, et al. Carbohydrate quality and quantity and risk of coronary heart disease among US women and men[J].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linical Nutrition, 2018, 107(2): 257-267.

Ley S H, Hamdy O, Mohan V, et al.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of type 2 diabetes: dietary components and nutritional strategies[J]. The Lancet, 2014, 383(9933): 1999-2007.

Mattei J, Malik V, Wedick N M, et al. Reducing the global burden of type 2 diabetes by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staple foods: The Global Nutrition and Epidemiologic Transition Initiative[J]. Globalization and health, 2015, 11(1): 23.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KellyWeaver

【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点击下载

此问题还有 312 个回答,查看全部。

最高法案例8则:建设工程仲裁协议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形越发普遍,但围绕着仲裁条款又极易产生纠纷,与当事人快速、公正解决争议的初衷相违背。本文通过分析最高法典型案例,总结了建设工程领域仲裁协议中常见的三大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希冀能帮助企业防范相应法律风险。

本文首发于"审判研究",经作者特别修改后授权咏律发表

1.仲裁条款约定不明

《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但实践中,仲裁协议常见约定不明的情况,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

即双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列明的仲裁和诉讼未作选择的。

◎ 最高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3)民一终字第159号】

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65页第37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列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中在该条的选项处填写有:(一)提交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两种争议的解决方式未作选择;而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中在该条约定的(一)选项处为空白,没有书写"鄂尔多斯市"的内容,更未就两种争议方式进行选择。因此,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即未达成仲裁协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如在约定的"仲裁机构"前采用"工程当地"、"某省"、"某市"等限定词的。

◎ 最高人民法院"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0)执监字第137号】

本院认为:城建公司与宏珠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中虽有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但其中的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表述为"工程当地仲裁委员会",而"工程当地"的五原县及上一级行政机关巴彦淖尔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则设立有多个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3)民二终字第123号】

……本案中,十三冶公司与黄延高速公司签订的《黄延公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陕西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但在该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该仲裁机构,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西安仲裁委员会。上诉人黄延高速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陕西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实际上指的是西安仲裁委员会,合同约定有效"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在《黄延公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该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十三冶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主管并无不当。

◎ 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249号】

双方当事人在《中银城市广场工程2009年复工协议书》中约定"由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呼和浩特市的民事仲裁委员会只有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一审预备庭笔录中均认可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明确存在的机构,且在呼和浩特市的民事仲裁委员会只有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故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的判断相对简单,只需考察双方当事人有无达成一致的仲裁条款即可。如当事人未对合同中列明的仲裁和诉讼选项进行选择,则属于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处理则较为复杂: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准确时,关键看此约定能否指向具体的唯一的仲裁机构;能够指向的,则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如上述【(2014)民一终字第249号】案。

其二,如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能指向具体的唯一的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无效。如上述【(2010)执监字第137号】案和【(2013)民二终字第123号】案。

2.多份合同间争议解决条款冲突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合同变更、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等现象较为常见,使得当事人之间常存在多份内容相互冲突的合同。由此衍生出无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是否优先、多份合同是否属于变更仲裁条款等问题。

(1)无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3194号】

经审查,2011年3月18日,四冶公司与众品公司签订了长春众品一标段工程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2011年6月1日,四冶公司与众品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0年9月18日签订的第一份编号为2010—ZCYY—0164—2PCC—007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GF-1999-0201(长春众品一标段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编号为2010—ZCYY—0164—2PCC—007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第一份合同)约定为准。而第一份的2010—ZCYY—0164—2PCC—00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双方同意由许昌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可见,双方当事人就涉及的长春众品一标段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了仲裁协议,即由许昌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非由人民法院管辖。该仲裁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对于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长春众品一标段工程)以及双方在2011年6月1日达成的《协议书》是否无效,因本案当事人是在管辖阶段就案件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提出异议,一、二审法院就该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对案件应否受理进行裁决,而案件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因此,上述合同是否无效,均需经下一步实体审理后方能确认,并非是本案审查范围。

况且无论上述合同是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本案也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执行。……

此外,多份合同的情形下,其中一份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另一份合同约定为仲裁的,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或裁或审"约定而无效,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之间多份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的,可以视为新约定对旧约定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或裁或审"约定无效,应当限定在同一份协议中。

(2)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是否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的,是否也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对此,最高法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争议解决条款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的合同变更争议解决条款的,应属无效,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确定案件主管。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鞍山华创德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00067号】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天签订了备案合同和未经备案的合同。关于两份合同的效力及哪份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属于案件实体问题,有待实体审理时解决,故不宜在本案程序审查中作出认定。故建设公司关于其提供的未经备案的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问题的标准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案涉工程系招投标工程,经过了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工程价款后,签订了备案合同。建设公司虽主张备案合同中有关提交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内容不具真实性,但其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应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有关工程范围、价款、质量、管辖争议条款等均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在备案合同与未经备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所以,建设公司主张按照未经备案的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条款确定本案管辖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对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合法变更,应以前者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249号】

中银公司与华夏公司在履行建筑施工合同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主要有:2006年8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2008年6月3日签订的《中银城市广场工程款支付及复工协议书》、2009年3月30日签订的《中银城市广场工程2009年复工协议书》。其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工程概况第六条约定"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中银城市广场工程款支付及复工协议书》、《中银城市广场工程2009年复工协议书》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在《中银城市广场工程2009年复工协议书》中双方又约定"履约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应为有效。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在于,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根据通常理解,"实质性内容"应当指与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工程价款、计价方式、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内容。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有待商榷。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6条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中标合同备案后,承包人作出的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向建设方捐款、让利等承诺应当认定为实质性内容变更。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

由此可知,认定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时,还应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涉嫌架空中标合同、规避中标行为和行政机关监管等行为,如中标合同备案后,承包人向建设方捐款、让利等。若当事人基于客观情况变化另行订立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正常的合同变更,以变更后的合同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3.实际施工人是否受仲裁条款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款确定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价款的权利,但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如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是否应当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对此,最高法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承包人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行权不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实际施工人、发包人间的法律关系,与承包人、发包人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承继性,故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 最高人民法院"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与王修虎、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575号】

……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排除人民法院主管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该规定是一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其不等同于代位权诉讼,不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同时,该条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是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明确工程价款数额方面,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这不是对实际施工人权利范围的界定,更不是对实际施工人程序性诉讼权利的限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事实上,王修虎也无权依据荣盛公司与华星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向蚌埠仲裁委员会对荣盛公司提起仲裁申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承包人行权,涉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应先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实际施工人无权向法院起诉发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熊道海与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民一终字第170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熊道海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森科盐化公司和承包人建安建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涉及熊道海与建安建设公司、建安建设公司与森科盐化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但是,建安建设公司与森科盐化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应提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一审法院受理熊道海对森科盐化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驳回。

因熊道海与建安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对"双方应本着公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合作中的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可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进行了约定,而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青海省,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继续审理熊道海诉建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风险防范建议

通过上文分析,约定仲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以尽量减少争议、降低风险:

(1)合理起草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中一定要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名称应与官方名称相符,且不可作出"或裁或审"的约定。

(2)主管异议应当及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合法、及时地提出主管异议非常重要,否则仲裁协议将成为一纸空文。

(3)存在多份合同时应明确效力等级

在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可谓是一种常态。一是由于行业潜规则,二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继续性合同,历时较长,合同变更不时发生。因此,明确约定"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某一合同约定为准",对理顺多份合同之间法律关系、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依据具有重要作用。

咏律是一款法律知识管理工具。你可以在PC上打开我们的网站,也可以用公众号菜单栏快捷浏览:

◎ 知识点库:集成民商事诉讼节点问题处理方案及相应法条、案例、文献

◎ 模板库:整合非诉业务涉及的常用模板

现在就关注【公众号】咏律,支配知识,享受工作!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Snow

【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