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邀请,根据楼主的事实描述,我对标题中"恶意抢注"是否构成持保留意见。
目前域名争议主要通过两种渠道,一种是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投诉,对于".com"顶级域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或香港秘书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ipo等机构可以受理域名争议,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对是否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做出裁决。比如,2015年12月1日,腾讯就曾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就个人持有的"weixin.com"域名提出投诉,仲裁中心审理后作出裁决,将该域名转移给了腾讯。
另一种,以"恶意抢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由向司法部门进行诉讼解决。诉讼可以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之前甚至裁决之后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以上,无论是作为投诉解决依据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还是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注册者的"恶意"都是必须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的四种情形:一是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是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是曾要约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域名注册后自己不联机使用,也未准备作联机地址使用,而囤积域名是有意阻止相关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但是,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楼主的简单陈述可以发现,仅仅在同一天注册域名的事实无法说明注册者的"恶意"存在,而且楼主也缺乏已拥有驰名商标、注册商标、自有域名的原始权利,更难有"维权"一说。楼主趁这个商标尚未投入更多资源前,另寻新的概念另起炉灶,可能是比维权更快捷简单的做法。
当然,不排除另一个可能性,注册者存在与楼主的某种劳动关系、委托关系或合同关系,有可能在知悉楼主的创意后怀有恶意的抢注,这个情况建议从侵犯商业秘密的角度主张维权。
希望上述回答能对楼主有所帮助。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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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怎么抢先注册一个刚刚过期的域名?
域名必须带点 (.) 的理由是什么,Google 为何遭 ICANN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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