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查阅刑事案件的卷宗,什么时候可以查阅、复制?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多年的前法院人,结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我来谈下这个问题吧。

第一、被害人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卷宗

从理论上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要履行其代理职责,理所应当可以查阅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一:201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5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材料需要得到法院的许可,但笔者当年在法院工作期间,对于被害人的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都是允许的,但是否允许非律师身份的诉讼代理人阅卷则一般是不同意的。

法律依据二: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有类似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三: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二、被害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公开案卷材料的内容

为充分保护有关证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律师对于案卷材料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200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就对此进行了明确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总结:受害方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但不得擅自披露案卷材料的有关内容,也不得向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媒体、社会公众公开。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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