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多年的前法院人,结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我来谈下这个问题吧。
第一、被害人委托的律师,有权查阅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卷宗
从理论上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要履行其代理职责,理所应当可以查阅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一:201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5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材料需要得到法院的许可,但笔者当年在法院工作期间,对于被害人的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都是允许的,但是否允许非律师身份的诉讼代理人阅卷则一般是不同意的。
法律依据二: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有类似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三: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二、被害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公开案卷材料的内容
为充分保护有关证人、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律师对于案卷材料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200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就对此进行了明确
第三十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总结:受害方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但不得擅自披露案卷材料的有关内容,也不得向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媒体、社会公众公开。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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