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些当事人拿着短信来咨询我,说当时借钱的时候没有打借条,但是有短信,问我到底可不可以拿回钱?今天就说说吧!
《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 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手机短信是属于数据电文的一种,可以归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书证范围。
由于手机短信有其固有的易灭失性,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其保全有特殊的必要性。短信很容易由于机主的操作不当被误删;也可能被利害关系人恶意删除致使证据毁灭;手机存储容量过小,可能因短信接收过多致使其被自动删除;手机灭失及其卡损坏等其他可使其灭失的原因。对于手机短信的保全,可以使其转化为书面形式。根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可以采取勘验及制作笔录的方法,将其短信 内容固定下来。除此之外,将其通过公证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证 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重要依据。由于手机短信具有易 修改性、易编辑性以及不留痕迹性的特点,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 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其对案件真实性的反映有一定的局限性。手机 短信作为证据,在运用其证明案件事实时,应注意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 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的事实真相,又能从反面排除案件的虚假成分,从而得 出正确、可靠的结论。本案中将手机短信作为主要的定案依据,符合《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和现实社会发展的要求。
总之,当事人凭手机短信主张借贷债权,但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 鉴于手机短信在技术上存在可以修改、编辑甚至伪造等可能,对于手机短信 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无法作出确定的判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借贷事实的 依据。但是在手机短信的真实性经核实无异后,手机短信信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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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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