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点映控诉《米花之味》团队抄袭产品,创始人吴飞跃回应不排除走法律途径

文/范棋敏 编辑/师烨东


26日晚,大象点映微信公众平台在当天的推文中发布了一篇题为"致《米花之味》团队:请不要打着文艺的幌子,干盗窃的勾当"的文章,大象点映的创始人吴飞跃在文章中放出微信聊天截图和"大象点映"、"彩虹看电影"两款微信公号的对比图,指控"电影《米花之味》借着合作的名义,拿走我们的商业计划书,全盘抄袭了我们的产品和模式"。







文章表示,去年9月26日,《米花之味》导演宋鹏飞找到大象点映创始人吴飞跃,双方达成了关于"百城首映礼"的合作意愿。第三次见面时,宋鹏飞带来他所说的"《米花之味》投资人"岳茜,后者表达了她对大象点映项目很感兴趣,并从吴飞跃处拿到了大象点映的BP(商业计划书)。在此后的沟通中,片方虽然表达了合作意愿,但《米花之味》因"发行公司未定"和"档期未定",始终未与大象点映展开合作。直到今年三月底,《米花之味》定档,与大象点映的合作也"不了了之"。


但是事情并未就此结束,《米花之味》上映前一周,大象点映发现《米花之味》正在一个名为"彩虹看电影"的众筹点映平台推广,该公号的模式甚至介绍都与大象点映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而该公众号所属公司"天津星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人,正是导演宋鹏飞所说的"《米花之味》投资人"岳茜。








大象点映文章里放出的对比截图


吴飞跃就此联系《米花之味》导演宋鹏飞对质,对方表示宣发部分自己并不清楚,和"彩虹看电影"合作的事他也是前两天才知道,并表示完全不知道"彩虹看电影"背后是岳茜的公司,后来甚至称岳茜并非《米花之味》的投资人,而岳茜则始终没有对吴飞跃作出回应。


4月17日,吴飞跃通过《米花之味》电影海报上的出品公司"永安(天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查明导演宋鹏飞和岳茜同为这家公司股东,并推断出"他们至少是在2015年就相识"。


壹娱观察(微信ID:yiyuguancha)就此事联系到大象点映创始人吴飞跃,他表示,公开发声的目的是希望对方能直面事实真相并进行公开道歉,未来是否要走法律途径,还要看对方的态度而定。此外,吴飞跃希望此次行动能对其他创作者、创业者产生借鉴意义,让他们在遭遇类似恶意抄袭的侵犯时也能提高警惕、最终有勇气站出来向公众阐明真相。


被投资者拿走BP并模仿、抄袭并不少见,对于文娱圈的创业公司来说,这样的事情是否违法,又如何维权?壹娱观察采访了北京民博律师事务所的胡占全律师,其表示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有两种具体方法,方法一需要判定侵权构成四个要件:一是确为违法行为,二是确有过错,三是有损害结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方法二要看涉事双方是否有过密切接触,以及双方的产品是否实质相似。


本案中的大象点映和"彩虹看电影"曾经为了合作而密切接触大象点映公司的核心内容,"彩虹看电影"对大象点映的经营方式、项目设立、版式、内容顺序、教程文案等有条件了解接触,具备了侵权的前提条件;而"彩虹看电影"公众号的文案、版式设计等从一般公众的认知上看是无法区分的,因此也已经构成实质相似。







"大象点映"与"彩虹看电影"文案对比


除了以上两点,还要看"大象点映"公众号及相关内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内容的"表达"。"彩虹看电影"公众号的相关内容,即界面的版式、教程内容的文案,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范畴,因此如果大象点映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原创性,就能确认侵权并索赔;但如果版式是模板、内容非原创,则不能证明侵权。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只保护内容,但不保护思想,而本案中的"彩虹看电影"公众号作为程式化的内容,介于思想与内容之间,所以不能确定该公号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在胡占全看来,大象点映和《米花之味》的案件相对复杂,是否构成侵权要综合判断,有许多因素限制,不过,从目前情况来看,只要能够证明"大象点映"是知名商品,就能判定"彩虹看电影"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需对大象点映做出赔偿。


胡占全建议,创业者要有对自己的BP进行保护的意识,需要在合作前期签订保密协议及承诺书。如果被投资人侵权,则需要提交"文案是自己原创"的证据、交付的证据,并结合会议纪录、备忘录等辅助证明材料。


对于大象点映方面的指控,记者试图采访《米花之味》方面,但是截至发稿前,壹娱观察尝试以多种途径联系《米花之味》及"彩虹看电影"团队,均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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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壹娱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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