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式的“诽谤罪”成立吗?

小说式的"诽谤罪"成立吗?#伊利跨省#

因涉嫌以小说形式诽谤他人,前媒体人刘某被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警方以"寻衅滋事、诽谤罪"跨省刑拘。目前,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假小说以施污蔑之风的做法,虽不值得肯定,可是作为犯罪处理确也实属少见。搜索案例时,仅发现两起2000年之前的案件,一起2000年之后的案件。1988年作家张士敏因长篇小说《荣誉的十字架》,被以诽谤罪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1989年作家唐敏因为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有虚假的诽谤性描写被判有期徒刑1年;2006年湖北大学教授涂怀章长篇小说《人殃》被以诽谤罪判处拘役6个月。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无中生有中伤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创作小说之所以很少被认定为诽谤罪,是因为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不真实的,同诽谤罪天然的存在冲突!

文学创作中被虚构的人物,又如何贬损"活生生的"、"现实的"人物呢?

诚然,小说创作的基础来源于事实。可是,小说创作的另一面则是在解构事实。实际上,正是这种解构事实才使其脱离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范畴,让我们的读者无法将眼光投射到某个现实人物的身上。小说一旦未能做到解构,而是再现特定背景下的原型人物,特别是捏造与原型人物不符的事实,便会超越创作的限度,贬损他人名誉。

正如张士敏诽谤案判词所言,"一般的小说创作,为了塑造典型人物的需要,要求对生活中的原型进行典型化的艺术概括,以塑造出高于生活原型的新的文学形象,并且可以虚构一些合情合理的情节,以充分展现文学形象的本质特征;而张士敏为了诽谤他人,有意将属于自诉人独有的大量素材加到小说主人公身上,并且捏造三个违背情理的恶劣情节,以损害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

具体来说,认定小说式的"诽谤案",主要是小说中虚构的人物未能"高于"生活,不加工,不提炼,而是再现"活生生的"人物,并且具有捏造虚假事实的成分。换言之,成立小说式的"诽谤罪"需要满足三点:一是,虚构的人物再现了某个现实人物;二是,再现原型过程中存在捏造事实;三是,捏造的事实损害原型人物的声誉。

问题是,如何辨别这种原型人物的再现?在我看来,我们应当以客观普通人的眼光看待小说,去观察人物描写、人物背景、人物特点、人物经历是否能够切实的指向某个现实人物。比如,小说刻画的人物描绘了某个现实人物的独特之处,或是基本相同。否则,这种虚构只是近似或者相似,而不是再现或者还原,难以对应现实中的个别人。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原型人物的对号入座不是辨别小说式"诽谤"的依据,文学创作中虚设的人物总是具有北京的脸,西安的嗓子,南京的身材,这其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别人的影子。

由此来看,小说式的"诽谤罪"虽有存在余地,只是空间会越来越小。诽谤作为私人之间的言辞纠纷,以国家暴力进行干预,须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慎之又慎。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周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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