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案解读 |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不构成作品

作者:刘宗鑫

上周,知产圈出了个大新闻。北京知产法院审结的两件涉及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对理论界争议极大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可版权性"的问题作出了正面回应。本期文章,周公便带您解读判决书中的来龙去脉。



案件背景


随着近来年体育IP的逐渐升温,体育赛事直播的权利人在享受IP红利的同时,也被一种新的侵权方式所困扰——部分网站通过截取电视台或其他网站的直播信号的方式,未经许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显然,这种做法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但问题是,具体侵了什么权?


如果认为受侵害的是著作权,那第二个问题便接踵而至:众所周知,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那么,体育赛事的直播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


关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很大,甚至连北京市石景山区和朝阳区法院作出的两份一审判决中,观点却截然相反。


这两起案件案情类似,都是被告未经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足球赛事的转播,被权利人起诉要求赔偿。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可以总结成一句话:足球比赛的直播画面,是不是"作品"?


石景山法院认为:涉案的"2014巴西世界杯"体育赛事节目中,摄制者在拍摄过程中并非出于主导地位,其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以及在机位设置、镜头选择、编导参与等方面,能够按照其意志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因此由国际足联拍摄、经央视制作播出的"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所体现的独创性,尚不足以达到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但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录像制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


而朝阳法院的观点恰好相反。他们认为涉案足球比赛的直播画面应当认定为作品,理由如下:1、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2、(赛事)画面的行程,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而这个过程,不同的机位设置、不同的画面取舍、编排、剪切等多种手段,会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3、不同的赛事编导,会呈现不同的赛事画面。总之,编导通过镜头的选取、通过镜头的编排,通过剪辑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不同赛事编导呈现不同的赛事画面,也就是有个性化,通过制作摄制的方式形成画面,以视听形式给人以视觉感应效果,应当构成作品。


这一争论已久的问题现在终于有了答案。上周,北京知产法院终于二审作出了盖棺定论——足球体育比赛的直播画面,不构成电影作品。


裁判观点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是重中之重。就分歧最大的独创性高低问题,北京知产法院就涉案直播画面可能具有独创性的部分逐一进行了分析:


1、故事化创作


原审原告认为,涉案比赛画面中运用了很多类似电影的摄制手法,为观众展示了一个个发生在足球场上的电影故事。例如,在一次手球犯规及任意球的过程中,镜头语言体现为:手球犯规的中景——犯规球员的近景——球场的中景——守门员近景——人墙球员近景——任意球运动员近景——任意球的中景——任意球未进后防守方反攻的近景。


在代理意见中,原告如此阐述这一画面的独创性:


"以上是一个完整的故事化创作直播画面的过程,说明导演对于手球后肇事者的心理波澜有充分预见,肇事者对于因自己的手球可能带给球队的后果心里忐忑不安,故制作者有准备地去捕捉肇事者的特写,通过镜头切换和近景画面刻画和传达该球员的心理。接着使用中景和近景交代任意球防守一方的防守准备和动作表现出的焦急,进攻方的进攻准备。然后,利用中景播放任意球的过程,然后制作者也为防守反击的可能性做好了准备,由摄影师准确捕捉到防守反击方迅速带球反击的特写。"


对此,法院认为此类拍摄手法属于常规手法,难以看出直播团队明显的个性化选择,独创性程度较低:


通常情况下,直播团队在看到手球犯规时,必然会首先选择该犯规镜头,随之选择与该行为相关人员的镜头,包括犯规球员、守门员、人墙球员等,直至之后的任意球镜头以及防守反击镜头。涉案直播团队采用的亦是这一常规作法,与具有此类赛事直播资格的其他团队并无实质差别。至于给犯规队员、守门员近景镜头等以渲染气氛的作法,同样属于此类赛事直播团队常用的符合观众预期的直播手法,因此,难以看出涉案直播团队明显的个性化选择。


2、慢动作


原审原告认为,涉案比赛画面中的慢动作回放体现了直播团队独特的编排设计,具有独创性。例如,在一次争议进球的慢动作回放中,原告认为:


"进球后防守方对是否进球存在争议,导演马上切换了慢动作,显示球过了球门线,裁判是正确的,慢动作结束后,导演马上切到防守方与裁判争执的现场画面,观众既看到了进球的真实情况,又可以看到防守方还固执已见与裁判争议的画面。两个画面极具冲突感,让观众有一种上帝般洞察秋毫的优越性,高高在上的看着防守方球员懵懂无知、固执已见,充满趣味性。这个慢动作起到了强烈的答疑解惑的功能,导演将事实放大放慢,为赛事结果一锤定音。这是观众现场看球与看赛事直播的区别,也是直播独创性的地方"


对此,法院认为:


答疑解惑是慢镜头所起到的客观功能,而镜头的客观功能显然并非独创性所考虑的对象,因此,慢动作的答疑解惑作用,与独创性并无直接关系。退一步讲,中超赛事的信号制作手册中对于慢动作的"答疑解惑"功能亦已有明确要求,该功能亦非直播团队的个性化选择。

中超赛事在其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对于慢动作的使用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包括"足球的越位、身体接触中小动作犯规、球落地进门、界外判定、红黄牌判定等等",此外还包括"运动员鬼脸、嗜睡的婴儿、狂热的球迷"等……(进球的慢动作回放)属于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所规定情形,且采用的亦是常用拍摄手法……基本均属于具有此类赛事直播资格团队通常会做的选择……不足以说明其具有较高的独创性。


3、特写镜头


原告还主张,在中超比赛的足球特写、旗帜特写、裁判特写、球员特写、开球画面等特写镜头的选择上,不同团队会有不同的选择,因此存在独创性的空间。



(上港外援奥斯卡进球后,导播给出的特写镜头)


法院则认为:


在特写对象的选择方面,上述事例中基本上是随着比赛的进行而选择标志性的镜头,比如在开球的时候选择裁判的特写镜头,在进球时选择进球球员的特写镜头等,这一选择方式属于常规选择方式。不仅如此,在公用信号制作手册中对于很多特写的使用及切入时间均有严格规定,如开场前"3:15—2:15队长挑边、裁判近景"、开场前"2:15—1:30主队首发队员"、开场前"1:30—1:00双方教练近景"、开场前"1:00—0:30双方重点运动员或队长"、开场前"0:30—0:152号中圈近景""90:00—0:15进球队员特写"等。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本院认为,上述事例中无法看出在特写对象的选择上体现了较高的独创性。


4、赛事集锦


对于赛事集锦部分,法院认为其确实可能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程度。但鉴于原审原告主张构成电影作品的是整场比赛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而非仅涉及上述集锦,故应当从电影作品的整体上考虑其独创性,而非仅考虑部分内容。由此观之,赛事集锦可能具有的独创性程度亦不足以使整个赛事直播连续画面符合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要求。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并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因此无法认定原审原告对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享有著作权,故原审被告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维权路径


北京知产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司法实践中业已认定体育赛事的直播画面不构成作品,只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构成录像制品。鉴于我国法律对于作品和录像制品的保护力度存在差距,这一判决对体育赛事的权利人来说无疑是个不好的消息。


那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权利人又有哪些可行的维权路径呢?


曾有观点认为,权利人可以借助《著作权法》第45条为广播组织规定的"转播权",来制止他人未经许可的网络转播行为。但这一观点也同样被法院所否定。法院认为,我国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行为并未涵盖网络直播这一有线转播行为,现阶段不宜将"转播权"扩张解释为"涵盖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因此,就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而言,广播组织权尚不能禁止他人的网络直播行为。


从已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此类盗播行为,目前似乎仅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在央视网公司诉我爱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央视网公司发现我爱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提供的名为"电视粉"的软件向用户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大量伦敦奥运会比赛的电视节目,原告因此以被告侵犯广播权、广播组织者权以及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本案一审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二审法院(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均未认定广播权、广播组织者权,而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保护了央视网公司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CCTV5等频道转播的体育竞赛节目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不宜适用著作权法中有关广播组织权的规定,但我爱聊公司作为央视网公司同业竞争者,其在未获得2012伦敦奥运会相关节目的合法授权情况下,进行深度链接行为、在涉案APP中实时转播央视奥运会节目、在歌华有线机顶盒开机广告中利用伦敦奥运会专题节目对其公司进行宣传,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损害了央视国际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40万元。






北京知产法院的判决代表了司法实践的最新观点,对体育赛事节目有关的焦点问题做了全面的分析、进行了最终的司法认定,也让围绕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可版权性的纷争暂时告一段落,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但在体育IP价值屡创新高的今天,面对网站的非法转播行为,仅通过反法第二条为权利人提供兜底保护显然不是长久之计。如何为体育赛事的权利人提供更周全的保护,仍是一个需要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周公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率领的律师团队倾力出品。"周公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游戏、互联网等领域有着丰富经验,是中国最专业的娱乐法团队之一。联系方式:zhou_junwu@jtnfa.com 010-57068585


(编辑:刘宗鑫)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周俊武

【知乎日报】千万用户的选择,做朋友圈里的新鲜事分享大牛。 点击下载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