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泉-仲裁每日一问No.12 | 任意解除权都在这里了!

邓永泉

裁判判-仲裁之友 创始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dengyongquan@caipanpan.com

微信号:DENNISDYQ


问:什么是任意解除权,都有哪些任意解除权?


答: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无须经对方同意甚或无需任何理由。

任意解除权是学理上的一种称谓,其又被称为随时解除权,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并未使用"任意"这一词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出于恶意行使任意解除权,因此,任意解除权并不是可以肆意行使。


合同法规定了八种任意解除权,即第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287条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第295条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76条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92条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23条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和行纪人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该条没有像上述各条一样规定解除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本质是合同随时到期,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实就是随时宣布合同到期的权利,合同到期当事人自然就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与之类似的还有,合同法第376条规定不定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其本质也是合同随时到期,保管人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91条规定不定期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其本质也是合同随时到期,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保管人均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没有规定居间合同当事人有任意解除权,但在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居间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合同,当事人应当有任意解除权。


笔者认为,一方面,从合同法总则来讲,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合同神圣及合同严守原则,这说明解除合同是一件非常严肃、重大的事情,除非有法定依据、约定依据或协商确定,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另一方面,从合同法分则来讲,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非常类似,当事人亦应有任意解除权。因此,虽有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但合同法亦允许某些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特殊性质享有任意解除权,并且,在有合同法第124条规定的情况下,加之合同法又未规定只有上述有名合同的当事人才能享有任意解除权,居间合同当事人亦应像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样享有任意解除权


然而,在商事仲裁实务中,涉及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性质认定必须严格掌握,可左可右的就不应将其认定为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性质,否则,就会违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神圣及合同严守原则


保险法第15条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该条还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任意解除权,而合同法则没有类似规定。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限制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实务界更多的是通过合同性质、非金钱债务的可执行性、任意解除权与其他解除权竞合来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然而,司法解释并不是当然适用于商事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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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邓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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