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4.1作为案件及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1

  1. 刚刚准备把这篇读书笔记发上来的时候,发现上一篇已经是半年前的事情了。这半年,工作之外的时间基本上都在翻译书(18万字,已经交稿给出版社了),我也入了欧陆风云的坑,在知乎就是潜潜水。此后一段时间会多些一些读书笔记,当然,也会看心情多回答一些问题。
  2. 在第三章中,关于小前提部分的体量限于过于单薄,因为这部分的内容,在该书中单独作为一章来阐述,即作为案件及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
  3. 法律要适用于案件事实,才能发挥其作用。案件在事实上发生的情况,被称作"作为事件的案件事实(有观点将之称为"客观事实")",比如,原告为了要回为被告所伤而支出的医药费,其在诉状上将其和被告之间纠纷发生所有阶段的所有细节均描述的十分详细。但是,原告所陈述的这些案件事实,并非都会出现在判决书中,尤其是在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之后的部分,我们把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的事实,称作"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有观点将之称为"法律事实")"。
  4. 我们在前面说过,就如同我们在后面依然会提到的那样,法官总是在做一种判断的工作,但这种判断并非仅仅在面对"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之时方才开始。在法官接触到一个新的案件的时候,呈现给他的往往是"作为事件的案件事实"的陈述,甚至只有前种事实的支离破碎的片段,而这种情形在原告没有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下,会显得尤其糟糕。首先,需要考量已知的事实,这离不开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但这更多的是民事诉讼法中证据法的问题,如证明力、证明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在此,我们不多阐述,仅仅是将已经经过质证之后法官能够认定的事实作为考量的对象。其次,还要持续地对所有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进行判断。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能会将入职到辞职之间的所有时间都陈述一遍,比如和同事关系如何、感谢某些师傅的带教等,但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案件而言,重要的法律事实主要在于入职和离职的时间(计算赔偿金的数额)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此,才能形成"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所以法官的法律判断在形成案件事实的阶段,即已经开始。所以,法官在撰写判决书的时候,眼光总是在"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之间来回往返。
  5. 恩吉施将确定小前提的划分为三个阶段:
  6. 第一,具体的生活事实,即对于实际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想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作为事件的案件事实"。
  7. 第二,确认前述事实,即前面所言的证据法的过程。
  8. 第三,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具备法条的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要素。
  9. 但是由于法官在形成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就得考量特定的事实在法律评价上的重要性,所以,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在形成案件事实之后,一般都是同时进行的。但这两个阶段的区分并非是没有意义的,虽然这两个过程有所交织,但具体的工作依然是可以分离的,形成案件事实最终反映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构成要件最终反映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前者所用到的是证据法的规则,通常用到的主观和客观的举证责任分配,而后者则是涵摄的过程,即考察在前述部分查明的事实是否和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相契合。
  10. 法律判断多以"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作为起点,其大多以当事人的讲述为基本形式。这些讲述中会包含一些对于最终的法律判断没有意义的部分,法官在作出最终判断之前就会将这些无关紧要的部分剔除出去。比如,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的案件中,劳动者可能会讲到其在工作期间是多么的努力,其和公司管理层的交情是多么的号,但其陈述的这些事实和用人单位有无通知工会的最终判断毫无关系,不是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甚至,当事人在开庭之时陈述讲述这些事情的时候,法官也会提醒不要继续陈述以把控庭审节奏。就算是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案件中的法律上的重要性也不甚相同。比如,同样是讲述劳动者什么时候开始跟着带教师傅的、其关系如何,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案件中就不那么重要,但如果该案件是要求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所讲述的前述事实以及该带教师傅是否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十分重要。
  11. 法官应当追问所有的和作出最终判断相关的事实,即便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及,以此来补充完整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让最终"最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包含在法律适用的判断上有意义的全部案件事实。比如,《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便当事人没有以之作为诉请的事实,法官在庭审之中依然应当询问用人单位是否通知了工会以及通知的时间是否在一审起诉之前。而法官主动查明的这些事实无疑会出现在"经审理查明"的部分,所以,"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是思想加工处理后的结果,其中已经包含了法律的判断。在这个过程中,个别的事实已经运用特定的词汇来表达,这些词汇(比如陈某是2012年进入甲公司的)已经可以轻而易举的涵摄到法律概念(用工之日)之下。同时,陈述案件事实的语句也会描述一些模糊的、暗示性的东西。比如,甲驾驶乙的车辆撞伤了丙,并要求甲和乙共同赔偿其损失,原因在于甲是驾驶人,而其开的是乙的车。这里丙所谓的"乙的车",并据此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的"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的概念,但该案中的乙究竟是否确系如此,就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但是作出该法律的判断,尚得依赖补充查明其他的事实,比如,乙是否明知车辆存在缺陷、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处于饮酒、吸毒的状态等。所有经过法律判断的事实都有类似的结构,都不仅仅是单纯事实的陈述,而是基于对其法律上重要性的考量,对事实所作的选择、解释和连接的结果。
  12. 但是,应当依据什么观点来选择"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应当包含的事实呢?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棠邑小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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