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另行举证,离婚协议书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即具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若一方婚内存在上述过错情形的,另一方可主张损害赔偿。但因举证证明一方存在上述情况在实务中十分困难,特别是对于一方婚内存在出轨等情形的,法院对于此类情况的证明要求较高,如若只是简单的暧昧照片等都无法被认为属于过错方。即便最终确被认定属于过错方的,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也不会太高,大多在5万元左右。

但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如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因一方婚内存在过错,需支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该约定依法有效。

一、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因一方婚内过错需给付另一方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法有效

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因一方婚内存在过错,需给付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的,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履行。如若给付方未依约履行,另一方提起诉讼的,则无需证明给付方婚内存在过错。因离婚后的给付基于的是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的明确约定,不同于离婚纠纷中,因此时一方主张赔偿依据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举证证明给付方存在婚内过错行为。

相关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4020号"黄某1、黄某2婚姻家庭纠纷案",见《黄某1、黄某2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林守霖,审判员俞贤忠、杨淑艳)(20171115)

案情简介:

原、被告曾系夫妻,2015年8月7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每个月月初即每个月5日男方支付抚养费1万元;因女方需要带两个孩子生活,过错方为男方,因须一次性支付女方50万作为精神赔偿。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2016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万元给对方。离婚后,被告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鼓楼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且被告否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赔偿金50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款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期支付抚养费,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福州中院: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的50万元精神赔偿金是否有效的问题;二、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是否过高的问题。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黄某2庭审中表示本案《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则该《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应当得到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黄某2支付黄某50万元精神赔偿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应当得到支持。黄某2不支付该50万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只适用于离婚诉讼,而本案不属于离婚诉讼,故一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认定该离婚协议条款无效不当。

二、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说明男方婚内存在过错,离婚后女方有权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明确在离婚协议书中表明因一方婚内过错导致离婚,同时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过错方支付赔偿金28万元,但并未表示过错方同意给付的,该条款可以用于证明过错方婚内存在过错。但对于另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提及的赔偿金额,因未得到过错方的同意,而无法据以履行。对于此种情况,另一方起诉时可直接以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证明一方婚内存在过错,但对于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则由法院依法酌定。

相关案例: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民终387号《张某、雷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双方于2011年8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1、因男方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男方为过错方,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贰拾捌万元整;2、婚后子女全归男方抚养,抚养费自理,女方有探视权;3、离婚后女方净身出户,所有房产、田地归子女所有,男方无权干涉;4、男女双方婚后一切债务纠纷由男方承担,不得转至子女;5、男方若在抚养期间不尽义务,女方有权和子女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6、男方不得对孩子采用任何威胁和利诱强迫孩子不愿做的事情,本着在孩子意愿下完成一些事情。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28万元赔偿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1年8月10日的离婚证1份、离婚协议书1份、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光盘2张和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观点:

安阳县人民法院:原、被告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被告存在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可证明原、被告离婚时被告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28万元过高,且离婚协议书仅约定原告要求赔偿28万元精神损失费,协议书未显示被告同意给付。参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赔偿5万元的惯例,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259元,被告雷某负担491元。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0日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雷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因男方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一审根据离婚协议书载明的内容认定雷某为过错方,判决雷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雷某上诉称离婚协议约定其有婚外情不是事实,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雷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离婚协议第一条虽载明因男方婚外情导致感情破裂,男方为过错方,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贰拾捌万元整,但该协议中仅为女方要求,并未显示雷某同意给付,一审法院考虑到张淑芬所主张的28万元精神损失费明显过高,参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赔偿5万元并无不当。张某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离婚诉讼中,一方以另一方婚内存在过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另一方因重婚被判刑的,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则由法院酌定。

对于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婚内过错,如重婚等。对于另一方因重婚已被判刑的,则可以以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则由法院依法酌定。

相关案例: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12175号《王成敏与吴素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86年11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87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逖;于1990年8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姁。现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6月,原告与案外人毛各英相识,并于2005年3月6日生育一女。2011年后原告与毛各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5年11月4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杏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告王成敏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原告起诉要求其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太原市新建路187号1幢西塔楼19层×号一处房产及苏州市和乔丽晶5幢2××1、2××2室的二处房产。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同太原市新建路187号1幢西塔楼19层×号一处房产价值为150万元;苏州市和乔丽晶5幢2××1、2××2室的二处房产价值分别为350万元。三处房产合计价值为850万元。双方无共同债务。在本案审理及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不分给原告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案经调解无效。另经调解双方均同意将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48号的房产不作为本次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范围,并约定其所有份额归婚生子王逖所有。

法院观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后,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毛各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判处重婚罪,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原告重婚对此次婚姻关系破裂存有重大过错责任,故在家庭财产分割上以保护无过错方为宜,结合原告的过错和双方认可的财产价值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财产总体上按照四六比例进行分割,即按被告分得60%,原告分得40%。因原告重婚导致离婚,故无过错方被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主张损害赔偿100万元,数额过高,结合本案中被告精神遭受伤害程度等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原告应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原、被告关于对其他部分财产的处理达成了约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个人向其借款的事实,被告可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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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准备离婚的朋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为更好维护无过错方权利,建议无过错方应当在双方协商时,尽量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就该内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甚至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金,如若过错方未予支付的,应予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就金额等可不受限制。即便无法就金额达成一致的,建议亦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过错方的过错事实,或者要求过错方出具悔过书、保证书等,为后续主张权利保留证据。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赔偿金额的,具体的赔偿金额则由法院依法酌定,而根据实务中,法院赔偿金额一般酌定在5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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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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