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虎律师
空姐打滴滴遇害案发生之后,很多人关注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如滴滴应付负责,顺风车与网约车有区别吗?我们总结了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从法律进行解答。
1、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是否意味着这个案件已经结束了?
这个案件是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作为刑事案件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案件就终结了。
另外,虽然犯罪嫌疑人死亡,但是这个案件又是一个侵权案件,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可以另外起诉对方或相关责任人侵权,这就是一个民事案件了。
2、如果主张赔偿,那么起诉的主体是谁呢?
原告对于起诉的主体有选择权,因此主体有这么几种可能性:
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去世的前提下,他肯定是第一被告;
第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下,这里面可能涉及到——滴滴公司。滴滴公司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案件过程中,滴滴公司是不是起到一个帮助侵权的一种作用。如果起到了帮助侵权的作用,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这一点,滴滴公司本身也声明了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车辆在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名下,他的父亲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 网约车有很多种:正规的出租车、快车、专车等,顺风车与其他的网约车有什么区别吗?
在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特意单独规定了顺风车,把顺风车与其他类型的网约车进行了分开说明,即"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这个指导意见的规定来看,首先拼车或者顺风车和其他的网约车的性质是不同的。它属于一种合乘的性质,并不是说以此来运营。我们知道,专车、快车等其实是网约车平台运营的车辆,属于运营性质。
另外,这个指导意见也提出了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意见、规定,来规范顺风车的发展。
所以从这个情况下来看,顺风车在法律上与快车、专车等网约车还是有不同之处的。
4. 滴滴平台是否要负具体的责任?
滴滴平台是否要负责任,就要看它是否尽到法定的义务。有关法定的义务,各地的规定不一样。
先说下北京市的规定,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对于驾驶员应当具备什么资质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指导意见》要求:车主注册要实行实名制,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指导意见》已经出台,那么像滴滴这类的平台就有义务要履行。另外还规定了 "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是有次数的限制,这点目前各个车辆合乘平台做的还不够好。
以上是北京市的规定,本案发生在郑州,郑州本地的意见并没有正式出台,仅有一个《征求意见稿》,但是还没有生效,仅供我们参考。其中也有一些与北京市相类似的规定。比如说关于司机的规定,要求必须在通勤时间,每日次数少于4次等。如果这个规定已经生效了,这个案件发生的时间就有问题,是在非通勤时间发生的。
从以上情况来看,滴滴公司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大概有以下几点:
第一,人车不合一。犯罪嫌疑人是使用其父亲的身份进行顺风车,滴滴也表示其人脸识别失效了,是有问题的。说明滴滴没有做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二,驾驶员曾经被投诉多次,平台并没有进行任何的处理,还让其继续进行顺风车。另外,这个人是专门进行顺风车的,成为一种运营手段,已经不是顺风车的概念了。滴滴让顺风车变成了可以营运的方式,是有问题的。
第三,是否为犯罪提供了帮助,比如说对信息的审核是否严格;对于乘客信息以及评价是不是必要的内容;是不是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挑选犯罪对象时提供了相应的帮助等。
5. 很多人已经证实了在司机端可以看到乘车人的各种标签、描述等,是非常详尽的,暴露了个人信息。为什么要让司机端或者整个平台上看到个人信息,这样做会有哪些隐患问题?这一点会不会成为本案中所谓的"助推作用"呢?
首先,我们来看滴滴为什么设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认为滴滴这样做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些信息可以供双方进行了解,可能平台会有这方面的考虑。
其次,滴滴这种平台是不是应当对于评价的内容进行限制,哪些信息对于合乘来讲是有用的;哪些信息对于合乘来讲是没用的。
再次,这个平台要做的是信息平台还是社交平台?这些必须考虑清楚。如果要做社交平台就要根据社交平台的方式进行约束,提供的信息、要求都是不一样的。作为平台来讲,法律对于平台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如果提供的只是一个车辆服务的平台,而去做社交,那么造成他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社交平台可以任由用户全方面的评价一个人,只是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双方目的明确,只是合乘一辆车而已,这些信息有用吗?还要考虑到这些信息有害吗?
最后,从犯罪嫌疑人这边来讲,他想进行一个犯罪需要好几步。先有了犯罪的动机,动机之后要找合适的机会、合适的对象,当你提供这些信息的时候,是否给了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对象?如果他是借助这样一个平台找到了合适的犯罪对象,这样情况下滴滴就为这些犯罪提供了帮助。所以本文认为从这一方面看,平台的后台信息没有进行筛选、限制,是存在问题的。
6.滴滴在案发后曾经发布过悬赏公告,顺风车司机的各种信息都在上面,非常清晰。这样一个悬赏行为有没有问题呢?
这也是有问题的。有的人戏称这为"发通缉令",这个悬赏令已经具备了很多通缉令应有的因素。关于通缉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谁能发布;按照什么程序发布。
刚开始报案的时候我们只知道一个犯罪行为,慢慢的将几个人纳入怀疑的对象,最后确定一个对象,通过其他的证据掌握、确定犯罪嫌疑人。有了一定的证据之后,才可以申请发通缉令。
从法律上来看,只要一个人没有最终被定罪,我们都应当认为其只是有嫌疑,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这个人是罪犯了。
现在,一个企业发布了类似于通缉令性质的悬赏公告。之前几乎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或许之前也很少有企业有能力实现这一一个效果。我们也应当思考一下之前为什么很少出现这种情况,之后怎么办。相关的侦查机关也应当进行反思:对于这样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它们的能力越来越大,有没有权利和资格发布这类东西?它们发布这类东西应当经过什么程序?是否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7.网约车企业应当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呢?
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点不仅是一句空话,在公司法中有规定。
企业越大,社会责任也就越大。
企业的作用狭义来看是自负盈亏的,为股东牟利。但是从广义上来看很多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我们必要的服务。比如说吃穿住行。在这个服务过程中需要很多其他匹配的条件,比如政府的规划帮助、用户的信息等。这一部分长期以来是由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提供的,在市场慢慢放开以后,才有私营企业去做这种服务。一方面企业需要赚钱,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将相应的服务提供好,把用户信息保护好。
从这方面来看,这些企业如果不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不但在商业道德上存在问题,在法律上也是有问题的。
综上,空姐打滴滴遇害这一的事件其实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此用户在用网约车平台打车方面不用太过于担心。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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