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LLB到JD的转变。长期以来,美国法学院的主流学位是JD,法学教师的主要构成也为JD。一般来说,JD毕业之后去联邦法院做几轮clerk,或者在律所工作几年, 就有机会回到法学院继续自己的学术生涯。这是因为美国传统上的法学教育仍然是以case law为主,因此定位于研究生教育的JD在积累了相关经验之后能比较顺利地回到法学院中担任教职。
然而近几十年以来,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传统的case law到社科法学的变化。这一转变首先便在法经济学领域出现。Ronald Coase(罗纳德·科斯)便是这一转变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科斯作为经济学家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他先后在1937年和1960年以其开创性的论文"The Nature of the Firm"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震惊了学界。在交易成本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庞大的产权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科斯由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并且现代法经济学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逐渐兴起,并且成为了美国法学研究的最主流方法之一。
大名鼎鼎的Richard Posner接过了继续发展法经济学的大旗。芝加哥法学院法经济学大家群星荟萃的殿堂,一度是美国法经济学研究的中心,除了Richard Ponser之外,还有Saul Levmore、Frank Easterbrook、Eric Ponser(Richard Posner之子)等巨星。从芝加哥开始,法经济学逐渐走向了美国所有的主流法学院。即使是在规范研究的圣殿Yale,也拥有对于美国财产法的研究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经济学家Ian Ayres。现在美国基本每个法学院都在谈论law and economics,除了拥有Eric Ponser的芝加哥之外,哈佛、Yale、伯克利等著名法学院都拥有第一流的法经济学家。如哈佛的Louis Kaplow、Steven Shavell,Yale的Ian Ayres、伯克利的Robert Cooter等。即使是不标榜自己是法经济学家的很多学者,也都把经济学理论应用在自己的研究中,如研究行为法律经济学的Cass Sunstein、利用经济学理论研究财产法的Richard Epstein和IP领域的巨星Mark Lemley等。
除了财产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经济学领域取得统治地位的法律学科以外,知识产权领域领域也是法学和经济学联系紧密的领域。1990年Robert Merges的论文"On the Complex Economics of Patent Scope"成为了evidence-based IP研究路径的典范,也成为了IP领域史上引用量最高的论文。而IP法的殿堂伯克利法学院中,另一位IP巨星Peter Menell也拥有斯坦福大学的经济学PhD学位。
以下三张图列出了Law and Economics在美国法学院发展的一些重要时间点、著作和人物。
然而除了法经济学以外,美国法学院跨学科研究的趋势是怎么样的?我们可以把美国法学院招聘新教师的偏好作为一个指标,考察美国法学院研究取向和对新教师要求的变化。
2016年,伯克利法学院的Justin McCrary , Joy Milligan和 James Cleith Phillips 进行了一项实证研究,考察美国法学院教师招聘中拥有PhD学位的候选人的比例。伯克利法学院是美国最早开设跨学科PhD学位的法学院,它的PhD in Jurisprudence and Social Policy(JSP)项目设立30多年来,培养了大量的法律学者,如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Tom Ginsburg、Duke的Neil Siegel、UVA的Michael Gilbert等,是一个声名卓著的项目。Justin McCrary PhD毕业于伯克利经济学系,目前任教于伯克利法学院;Joy Milligan本科以summa cum laude(最优异成绩)毕业于哈佛大学,随后毕业于NYU法学院,今年即将于伯克利JSP项目毕业,并获得了伯克利法学院的offer;James Phillips于伯克利法学院分别获得了JD (2014)和PhD(2015)学位。
他们研究的结论是:PhD学位拥有者在美国法学院教师中的比重显著上升;精英法学院更倾向于拥有PhD学位的教师候选人;在所有的PhD学位中,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和哲学是美国法学院最欢迎的四大学科。
他们考察了美国US排名最高的34所法学院1960-2011年招聘教师的数据,结论分别如下:
1、拥有PhD学位的法学院教师申请者比例逐步上升。N指的是美国法学院在当年招聘的教师数量,虚线是趋势线,横线是这41年来拥有PhD学位的法学院教师候选人占法学院所有教师的平均比例。可以看出,趋势是逐年上升。在1960年时,仅有10%的美国法学院教师候选人拥有PhD学位;到了2011年,这一比例到了近40%。考虑到拥有PhD学位的候选人离现在越近就会越多,并且法学院招聘的教师中包含刚毕业的候选人和已经从教的候选人,因此我们可以推测,这一比例在刚毕业的美国法学院教师候选人中还会显著增加。
2. 精英法学院的教师拥有PhD学位的比例相对较高,尤其是教师数量较少的精英法学院。芝加哥法学院一半的教师拥有PhD学位,随后是Yale、伯克利,比例是45%;宾大也在40%以上。斯坦福和密歇根都在35-40%的区间。Duke略高于30%。哈佛法学院教师数量相对较多,但是拥有PhD学位的教师数量比例也达到了30%。哈佛法经济学的几大巨星,如Louis Kaplow、Steve Shavell和Lucian Bebchuk都拥有经济学PhD学位(分别是哈佛、MIT和哈佛),尤其是Steve Shavell,只有经济学PhD学位。哥大、NYU、UVA和UCLA这几家法学院的教师中,拥有PhD学位的比例也超过了1/4。
3.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和哲学是美国法学院中最受欢迎的四大PhD学位。事实上,在美国法学院中,从事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等研究都越来越需要经济学背景,甚至传统的财产法、侵权法、合同法、保险法,和新兴的知识产权法和经济学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毕竟法经济学最早就是在侵权法(precaution问题以及和保险的关系)、财产法(科斯定理)、反垄断法(芝加哥学派)等领域中攻城略地的。公法研究需要政治学学位,法律史和法哲学则需要历史学和哲学学位。而Duke法学院一位从事反垄断法研究的教授更是从伯克利Haas商学院获得了PhD学位,师从新制度经济学鼻祖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Oliver Williamson。
这一趋势对美国法学教育意味着什么?首先,这代表着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法律是调整人类行为的规则,然而法律本身并不能提供认识和分析人类行为的工具。这些工具只能从其他学科中获得。获得PhD学位,是获得其他学科研究工具和基础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从其他学位引入分析工具来为法律研究提供支持的重要路径。法律的科学化,需要科学的研究工具来为法律的正确制定和验证其绩效提供支持。纯粹的法条解释和案例研究,已经远不能满足立法和法律绩效研究(实证研究)的需要。其次,这也代表着法学研究进一步多样化。各种具有社会科学和人文学位乃至商学、工程背景的候选人进入法学界,可以提供丰富的分析工具和学科背景,从而使得法律研究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得到增强。而且必须承认,社会科学PhD教育的学术训练比JD要严格得多,因此具有PhD学位的法律学者在学术训练的获取上,也会更加扎实。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陆子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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