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类平台合同既然已经推出,用什么方法应对最关键
要想解决问题,首先你得分析问题。晋江合同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合同。这是根源,根本。从晋江公司诉讼情况来看,他们自己选择的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特殊在于要求签约作者要按照约定足额完成工作量,合同期限内一切作品均归晋江独家许可使用。还是没有改变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本质。下面的探讨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看官们切记。
为之前的8月中旬出差办案耽搁时间太久道歉。年中了,法院也都集中中8月中下旬开庭。东奔西跑,够累的。
一直有博友问我,合同是不是无效的。这一点我基本上可以排除。因为晋江合同中只是要求许可使用,所谓签作者的身份,也就是约定了供稿的期限,不是真正的限制人身自由,不存在无效,也没有要求转让作品的人身权。特别说一句,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不能转让的,许可使用约定在了合同中。没有修改权,之后晋江再转给别人去做改编影视作品、游戏的脚本等就没办法了。利用的好,这将来也是作者的一个保护手段。
本文主要是立足于合同约定,再来探讨可行的解决办法,供大家参考。
根据合同的约定,晋江和签约作者互有权利义务,属于法律上说的双务合同,就是要求一方享有权利,必须要履行义务。义务的违反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守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等。这句话看着有点绕,看不明白没关系,可以多看几遍,也可以直接跳过往下看。
先来看看晋江给自己设定了多少个义务,主要集中在付款义务,资源推荐义务特别是合作网站的推荐,拓展收益义务,还有衍生的通知义务,程序支持及责编沟通服务等,权利有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损失的权利(暂且不论是否成立及行使条件能否成功),要求退回稿酬的权利等。看着比较多,义务权利也不是一样的,也要有个主次,衡量的标准是要看这些义务的违反会对作者收益产生多大影响,是否会造成损失。
签约作者有哪些权利义务呢?主要权利是收取稿费,要求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权利,可以行使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作品出版使用情况、报酬支付情况等,也可以排除合同之外使用作品,也可以监督作品的行使以保证作品完整性和修改权的行使。
签约作者要用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权利呢?
我这里给大家推荐一项重要的合同权利:解除权。上面也说了,义务的违约意味着责任的承担。合同解除是从根本上终止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后也不用合作了,就像离婚一样也叫婚姻关系解除。这里面就有个主要问题,哪些主要义务的违反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其实上面也提到了,必然是对作者最核心权利的影响,特别是造成了损失才会有解除合同的行使。法院在解除合同时会对合同约定和整个事件也即事实上的理由作出综合评价,才会决定是否能够解除。千万不要让法官觉得你想跳槽想涨价才去解约。要有客观上的证据才可以。
晋江最核心的义务是付款义务,也就是财务结算。这里面有报酬金额即作品卖了多少钱,需要付多少钱,什么时候付,分几次付。这些可关键了。晋江是按照上线作品读者购买金额进行换算,然后再提现,还是先提50%,中间还要分成,还要扣税,最后50%是要等到作品完成了再付。这么复杂的结算条款,是不是真能够做到,会不会选择性的忘记?这些者是签约作者应该明确的,有知情权的内容。这里面还有一个重大问题:未上线作品的稿酬支付。由于未上线,没有读者付款,自然也没有办法结算。既然晋江不对未上线作品付款,那么晋江是基于什么的事实和依据去要求作者赔偿。我想法官也会整体评价。上面也说了,这是个双务合同,不履行义务是享受不了权利的。换句话说,没有付款,凭什么要作者把作品给到你用。而且作品文学类作品网站,并不是都符合作品的创作和使用目的,比如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你作为文学平台也要?合同法上有个可预见规则,就是说订立合同的时候你预见不到的使用目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希望这句话我没有表述的太离本意很远。如果结算付款环节出了问题,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出的问题比较多的,比如没有足额付款,滥克扣,无故拖欠期限,代扣税过高或者名义扣税实际并没有执行(我个人认为这个约定有点扯,作者全国各地的,怎么可能向税务局申报,还要提供税单)等等。退一步说,影响到作者收益渠道的是否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是值得探讨的。比如说合同中约定了晋江有拓展收益义务,那么好了别人有的收益模式你没有,作者是不是可以将作品给到别的平台使用?作者觉得可以出版,结果晋江不出版,是不是可以自己委托出版?都是问题,都是作者的权利。
知情权的行使。这个约定看似简单,内容可丰富了。签约作者用好了,晋江巴不得马上让你走。比如说你经常要求提供作品使用情况,要求推荐位,要求出版作品,要求责编服务,要求费用结算清单,要求公布读者购买纪录或总金额……。好了好了,你还是走吧,不要再给晋江找麻烦了。然后呢,就没有然后了。有看官问了,你的这些请求如果晋江们都不睬怎么办?恭喜你,你就光明正大的解决了,诉讼,发通知,选你喜欢的方式解决吧。
通知义务。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通知义务的违反不一定可以解除合同,但却是解除的合同的手段。通知是相互的。作者通知晋江,要求其履行哪方面的义务或提供哪方面的服务。这是其一。其二,晋江也需要通知作者,以满足作者的知情权。还有第三,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品的使用也要通知作者。否则还有些不能生效。发现作品被侵权了,也可以要求晋江提供维权服务,如果不维权或维权不及时,也是一种违约吧。合同写多了,估计他们也没有看仔细。以为话说的狠点,合同就会有利点。悖论。这里面还有个关键的,通知内容的持续不履行,量变会带来质变。一直不履行,也许你真的就没有履行能力了。长期不付款,就真的不欠钱了。
还要说个退回稿酬,支付高额违约金的事。作品能卖多少钱那是事前商量好,读者支付的,也是作者应得的报酬。如果没有经过作者本人的认可或者法院判决,平台强行扣款,那就是克扣乱收费问题了。无论是补偿金、退回稿酬,还是要赔偿预期利益,那都可以作为违约金来对待。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要基础的。有没有违约,要赔偿多少,是要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合同中约定的比较抽象,也可以要求法院调整。一般来说作品卖的价格并不会贵过违约金
话说的比较灵散,合同看的倒是仔细。能帮的就这些了。不要问我是谁,他们都叫我雷锋。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叶传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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