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读 | 背景音乐想放就放?没那么简单!



近日,网易云音乐又因和周杰伦的版权之争被推上风口浪尖,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再次拨弄了公众的神经。实际上,音乐作品侵权现象在我国可谓泛滥成灾,很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情景,比如在商场、超市、车站、电影、广告和和APP中使用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都构成了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店主"想放就放"?主播"想唱就唱"?可没那么简单!本期【案例研读】版块,周公结合背景音乐侵权的相关案例,与您一同解读背景音乐侵权那些事。





【规则摘要】


1、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非直接利用背景音乐获利,但该背景音乐可以起到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其业务起到促进作用,故其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杭州来必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权纠纷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知初字第55号]


2、在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内播放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音乐作品的,构成侵权。

——北京南站背景音乐侵权纠纷案

[搜狐网报道《北京南站播放背景音乐被判侵权 音著协获赔6000元》]


3、制作的广告片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片断作为背景音乐的,侵权作品的制作者、使用者和发布者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应认定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诉河南许昌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4933号]


4、通过APP向网络用户提供未经授权的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表演、录制、上传及分享视频的,侵犯了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5民初35797号]



【规则详解】


1、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非直接利用背景音乐获利,但该背景音乐可以起到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其业务起到促进作用,故其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杭州来必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权纠纷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知初字第55号]


案情简介:被告来必堡餐饮公司在未经许可且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音乐作品《我爱我中华》作为背景音乐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表演使用。经原告音著协多方交涉和劝告,被告拒绝与原告整体解决著作权授权使用问题。被告来必堡公司则认为,被告并没有长年累月播放涉案歌曲,来必堡总公司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有背景歌曲播放许可协议,取得合法授权。


法院认为:被告虽辩称来必堡总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某公司签订有背景歌曲播放许可协议,取得合法授权,但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来必堡分公司在其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虽非直接利用背景音乐获利,但该背景音乐可以起到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其餐饮业务起到促进作用,故其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来必堡分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我爱我中华》作为背景音乐在其经营场所公开播放,未支付报酬,侵犯了音著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在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内播放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音乐作品的,构成侵权。

——北京南站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

[搜狐网报道《北京南站播放背景音乐被判侵权 音著协获赔6000元》]


案情简介:北京火车南站长期在其车站内以播送背景音乐的方式侵权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歌曲,并拒绝办理播放音乐所需的许可手续、缴纳著作权使用费,故音著协将北京火车南站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北京南站候车大厅播放背景音乐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北京南站所属单位北京铁路局单曲赔偿协会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3、制作的广告片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片断作为背景音乐的,侵权作品的制作者、使用者和发布者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应认定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诉河南许昌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4933号]


案情简介: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原告诉称,被告帝豪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该广告由标格公司制作、未来公司发布。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帝豪集团辩称,涉案广告是其委托标格公司制作的,广告制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帝豪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并且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标格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未来公司辩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标格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若发生侵权责任由标格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全是由标格公司制定的。未来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已经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被告标格公司所制作的广告片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中的片断作为背景音乐是一种侵权行为,该广告片由被告未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长达6个月的时间,产生了侵权后果。对此,标格公司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自认,并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帝豪集团和未来公司是否应对该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公司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4、通过APP向网络用户提供未经授权的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表演、录制、上传及分享视频的,侵犯了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5民初35797号]


案情简介:被告炫一下公司系手机APP"小咖秀"的开经营者。通过该应用软件,网络用户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表演、录制、上传及分享视频。原告音著协认为,炫一下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该APP以组织公开表演等方式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


炫一下公司辩称,其是音乐平台,并没有收到音著协侵权通知,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相应法律责任;即使法院认定其不免责,因涉案作品并非热门音乐作品,在涉案APP上亦是片段方式表现,同时音著协并未提交遭受损失的证据,也没有对合理费用进行举证,音著协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亦不合理。


法院认为:炫一下公司收录涉案作品提供给用户进行表演、录制、上传及分享并未获得任何授权,通过其经营的涉案APP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同时向网络用户提供包含涉案作品的视频,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炫一下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炫一下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



小结


通过对背景音乐侵权案例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未经授权的背景音乐,不仅在餐厅、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内播放会构成侵权,而且在火车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内播放也会构成侵权。不仅如此,在互联网上使用音乐也不能任性。无论是近年来大火的"小咖秀"APP,还是各大直播平台主播们,也不能拿别人的音乐"想唱就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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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周俊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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