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为何会成为朋友圈里的“毒药”

朋友圈看到一篇十万加的文章被朋友们疯狂转发,文章的标题叫《新婚姻法、放开3胎、提议婚龄18岁……这里面有条神逻辑,逼得女人只有一条路可走》,该文章被资深心理咨询师武志红的公众号转发。但是里面传达的信息绝大多数是逻辑混乱,误导大众的,有朋友跟我说其看到别人转发这文章与其理论了半天没理论出个所以然来。

现在关于对法律规定的吐槽的文章越来越多了,就跟朋友圈里的养生,算命类文章一样传播率高,误导性极大,其中婚姻法就是重灾区,隔三差五就会看到一篇新婚姻法如何如何,我实在是看不下去,想写点什么说说该文。

现在标题党越来越多了,什么吸引人用什么做标题。我先来说一下作者标题中提到的这三个重要的关键词:"新婚姻法"、"开放3胎"、"婚龄18岁"

第一,先说"新婚姻法"。

现在好像在婚姻法前面不加个新好像自己都是法盲说的都是过时的法律一样,就连很多律师推广的网站都用醒目的字体写着新婚姻法如何如何。

我国的婚姻法自1980颁布只在2001年重新修订,至今十几年已经不新了。我来说说比较新的几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2017),夫妻债司法解释(2018)。

后两个是为了解决夫妻债的问题,从立法本意上是为了保障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夫妻债问题"受害方"往往也是女性居多,所以这两个司法解释从一定意义上说保障了很多女性的利益。

这篇文章中显然不是说的这两个规定,争议比较多的,从颁布实施一直到现在都被冠之新婚姻法并备受争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是2011年颁布的,并不是什么"新"法。本文中作者还在说什么2018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如何如何,这对大众是很大的误导,很多人不知道还以为2018年颁布了什么新的法律。

第二,再来说说"放开三胎"。

首先从真实性上,作者在文中表述的是最近通过的政策,但是笔者在评论中看到编辑回复评论说这只是提案。且不说放开三胎政策与作者毫无逻辑推论出来的这是逼迫女性回家生孩子这个结论。

作者所引用的依据就是个无中生有的,每年人民大代表会代表们的提案有很多,你可以讨论对提案的意见,观点,但是并不是先把它们设定为已经存在的政策误导大众。

其次,不要总觉得代表们都是无知的奇葩,随便瞎提案,很多提案背后都是在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角度分析后理论界都是形成很多年共识后提出来的。你如果想要讨论(发表公开文章对此评论)就应该有点起码的研究精神,做一些基础的研究,而不是信口开河。

况且这结论的出来的逻辑感人的很,政策赋予你生三胎的权利怎么得出的结论是逼你回去生三胎?那没有计划生育的国家,国家是逼迫女的在家一直生孩子生到不能生为止?

第三,最后说说"法定结婚年龄"这个事。

就像我上文说的,逻辑上是同样的错误,法律赋予你可以早结婚,不是逼你必须早结婚,况且早结婚和早生孩子也不能划等号。

无论是从人权角度,还是人口学角度,还是社会学、经济学角度来分析,降低法定结婚年龄的目的都不存在逼迫女性回家生孩子。很多学者也指出法定结婚年龄对于生育率的影响是很有限的。

相反我认为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很多女性的利益。例如很多地区存在早婚的情况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就结婚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如果不承认他们的婚姻,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往往会存在很多问题,而且对于他们生的孩子的合法权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也很难保障,非婚生连落个户口都很难。

还是那个观点,法律赋予你权利,并不是强迫你必须行使这个权利。对于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就要结婚的人来说,你降不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他们都要去"结婚"。而对于本身就想晚婚的人来说,你就是降到16岁,他也不会16岁去结婚。

法律有一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但是在法定结婚年龄这个问题上,我不认为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与女性被逼回家生孩子之间存在任何关联。


接下来我来就婚姻法的价值导向问题说说几点我的小看法。

首先,我国的婚姻法并未规定婚后谁赚的多,财产就归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详见婚姻法第十七条)。

新婚姻法一出,四十出头的她害怕了,家产大部分都是男人赚的,她最怕的是自己净身出户。

此文中作者提到的这个案例,不知道是依据的哪国法律,按照其表述婚后男方赚的钱,女方将一分都拿不到。就算是你表达的女性需要独立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你论证此观点的论据全部都是错误的,让别人怎么相信你的论点呢。

其次,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背后的价值取向。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一方所有(详见婚姻法第十八条),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也有明文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个就涉及一个理论界现在尚存在争议的问题即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制度,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其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该条规定也因2001新修改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颁布而废止。从这个已经废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曾经是有类似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经过若干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立法者认为过去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了。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就这个问题在文章《有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夫妻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遭到了法学理论界的强烈抨击," 认为其与市场经济提倡的按劳分配、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不符,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也与物权原理相悖。 物权理论没有占用、使用财产就能引起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

除了民法以及婚姻法理论方面缺乏对于该制度的支撑以外,还有比较深层次的原因是立法者认为的我国大众对于夫妻财产制的期待。有学者认为,个人财产转化规则是符合最大多数夫妻双方的意愿或期待,即很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越长,就越抱有分享个人财产的期待,并给予这一期待做出其他很难用财产量化的其他付出或者牺牲。

但也有人不这样认为,认为个人财产转化制度不利于"民事交易安全",也并不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期待。对于这个问题我是持另外一个观点。

我认为婚姻法当年修改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对于矫正一些企图通过婚姻获利的行为,以及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方面有非常深远的价值,但是确实有一些矫枉过正。

因为该制度与民法基本理论有冲突,又缺乏其他方面的理论支持,又因为社会特定的现状,所以取消有其取消的道理,但是完全取消该制度的同时应该配套有其他制度对于一方在家庭生活中的贡献予以补偿,现行婚姻法在这一块确实是存在不足的,但是我也并不认为个人财产转化规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一个制度的好坏都不是一面的,有价值的讨论是基于对一个事务的全面认识的情况下,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不是站在一方的角度,歪曲对法律的理解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抨击,不但没有意义,还会误导大众。

最后,关于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的价值取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从颁布实施就备受争议,很多人添油加醋,扩大解释该规定,这种争议一直到今天还是随处可见。譬如新婚姻法不保护女性,还有诸如我前问提到的这篇文章,背后争议的都是该规定,但是很多人其实连读都没有读过这条规定,只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越传越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来"翻译"一下这两款规定,第一款是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包括婚前和婚后),该规定明确表示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依约定)。第七条这两款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父母出资。

而这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是房价居高不下,很多家庭买房都是好几代人的积蓄,买一套房几乎倾家荡产。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了这样的规定来保障特定情况下的父母的出资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我认为这个规定并无不妥,首先,我国的这种父母需要倾尽所有给子女买房甚至有的还买车,装修等等的现状就很值得反思。高房价导致年轻人无购房能力,而特殊的国情又决定了没有房很难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家庭倾家荡产的买房,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定进行保障的话,确实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换句话说,纵使一方婚后对家庭付出时间,牺牲工作机会等等,其代价也不是让另外一方以父母一生的积蓄作为补偿。

婚姻法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应该考虑对家庭的付出,个人的牺牲等因素,但应该仅限于分割夫妻双方获得的财产,法律也应该做这样的价值导向,让夫妻双方能努力为自己的生活负责,努力创造价值满足夫妻双方的生活,而非觊觎任何一方父母或者祖辈的财富。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这个规定并无不当。

但是该规定也确实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比如大众的期待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导致缺乏法律意识的一方因抚养子女、参加家务劳动、职业发展等方面的让步或妥协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什么意思,比如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要求对方买房子,但是自己可能会有其他方面的妥协,比如放弃升值空间大的工作回家抚养子女,承担更多的家务,或者提供其他财产用于生产生活等等。

那么其妥协和付出的前提可能是有对房屋的部分价值的期待在里面的,如果法律规定与其特定的期待相违背,那么其所妥协和放弃的"利益"就会是他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即便是现在我也经常能接到咨询,当事人认为男方家庭给买的房子是有她定的份额,所以她才同意结婚并且提供一定金额的嫁妆用于共同生活,当然可能还有情感或者其他方面的妥协等无法一一列举。

那么其抱着这样的期待,但是法律规定与其期待实际上是相违背的,最后会导致其妥协与付出的部分并没有办法获得经济补偿,而自己所期待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还是对方的个人财产,我觉得这篇文章中作者背后所吐槽与反对的可能是这个问题。

但是,显然这种情况被作者放大了太多。首先,关于大众的认知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其实在逐渐减少,特别是在这种不负责任的"普法"文章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了6年多,2001修订婚姻法也已经颁布实施十多年,大众对于法定婚姻财产制的规定相对来说是比较了解的。

其次,对于婚前个人财产,以及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的保护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我全文用的都是保护一方父母的出资,而非女方,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的也不全都是男方,还有很多女方,也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对于付出多的一方予以补偿的问题应该由其他配套的规定来慢慢实现,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从个人财产转化规则上入手。

而关于女性的家庭责任与职业发展之间的冲突,以及女性权益因生育等造成的损失和妥协等如何解决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不仅仅是夫妻财产制需要考虑的,也不是夫妻财产制就可以解决的。这里面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等等。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法律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一直在进步,并不是这篇文章中提到的是在倒退,是在逼迫女性回家生孩子,然后因为丢了工作不赚钱,最后一无所有。



来源:知乎 www.zhihu.com
作者:jessie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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